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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小抄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2: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串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知己那,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分工。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它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

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字和其它物品。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书证的特点:1.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民认知和理解。2.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 证人的条件: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3.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救起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它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又称保释,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拘留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一定要明确,拘留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逮捕是指公检法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生产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有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须报请该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逮捕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报告该人大。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②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③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④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和爱猫扑.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期必须遵守的时间和期限。 诉讼中止,从广义上讲,是指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狭义的诉讼中止,仅指人民法院在是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决定情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活动的进行。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坚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取保候审的种类:人保、财产保。

勘验、检查的种类: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的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爱

猫扑.爱生活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拒绝辩护权。

辩护人的地位:①辩护人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②辩护主要是指律师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该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③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有的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回避的分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和法定回避。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人员、程序审人员、审判委员会成员及院长)、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回避的法定事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回避的决定:

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

2、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法院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 回避的理由(条件):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是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征:

1、只能由特定的机关适用。(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目的的特定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必须依法适用。 刑事诉讼的特点:1.刑事诉讼活动是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有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为内容。

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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