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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范围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9: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法律真实,又称形式真实或形式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程度。法律真实可能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也可能与客观真实相背离。

2、我们主张实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因为:(1)古今中外的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真实程度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和体现。(2)司法程序的目标不仅在于发现真是,而且还必须实现诉讼的价值目标,如程序正义、尊重人权、诉讼效率等。(3)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十分复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而必须确立起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以适应不同的情形。

3、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历史发展大致了解,主要是选择P27

4、当事人,是指对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5、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的参与人。

6、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基本原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在几乎所有法治国家的宪法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都被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公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益免受公共权力机构任意剥夺的基本法律保障。

法律内涵:(1)适用于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2)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3)要避免被告人在收到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就必须给予其一系列的法律保障:该原则旨在承认、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使控辩双方成为平等的参与者,是被告人能积极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之中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追诉官员的任意摆布,甚至成为协助检察官控告自己的工具。

7、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基本原则:对被追究这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无论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

意义:维护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8、《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9、证明过程:有的学者把证明过程分为取证(收集证据)、举证(提出证据)、质证(审查证据)和认证(认定证据)四过程,我们认为这是以审判程序为坐标来划分的,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而不适用于刑事诉讼。刑事证明过程大致可以分为收集、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三个阶段。收集、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10、证据规则

(1)证据规则概念: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2)种类: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3)意义: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11、关联性规则(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

基础性地位的体现:关联性规则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所有证据形式;英美证据理论认为,证据既有关联性,又有可采性。

基础性地位的原因:a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有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为了防止当事人将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从而导致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b,关联性规则有利于限定法庭调查的范围。

关联性规则的限定:a 品格证据。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尚不具有关联性。b 类似行为证据。被告人曾实施的某一相似行为与他在当前实施的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

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刑诉4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何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61》: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传闻证据规则(即传为证据排除法则,又称反传闻规则,英美证据法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 含义: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

14、最佳证据规则(是一项确保证明真实性的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15、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的处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

16、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位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安庆市,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

17、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1)强制措施的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2)同刑罚的区别。1.法律性质和目的不同。强制措施的性质是立足于防范,不具有惩罚和制裁功能,其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刑罚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其目的是为了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之尽快回归社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着所进行的惩罚手段,是一种制裁方法。

2.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是有可能实施犯罪而未被法院最终判定为有罪的人;刑罚是已经被法院判决为有罪的罪犯。行政处罚适用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适用的机关不同。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机关是公检法,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

4.稳定性不同。强制措施具有相对的可变性,可视案情的变化而变更或撤销;刑罚相对稳定,非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在执行中依法定程序减轻,不得变更。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手段,一经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变更。

5.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范畴,表现形式单一。刑罚,依据《刑法》实体法范畴。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等,呈现出多样性。

18、刑事拘留同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前者是一种预防性措施,不具有惩罚功能,不是一种制裁手段;行政拘留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者的一种制裁手段,具有惩罚性质。

(2)适用对象。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具有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则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人。

(3)适用的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的行为;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为了教育和惩罚行政违法人员。

(4)羁押的期限不同。一般刑事案件的居留期限为10天,最长不得超过14天,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天,加重处罚不超过15天。

民事拘留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民事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民事拘留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

3.适用主体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民事拘留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然后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

4.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则适用于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程序行为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又包括案外人。

5.羁押期限不同。民事拘留则最长为15日。

6.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民事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不得因被司法拘留而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判决应负的义务。

19、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被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0、附带民事诉讼 都重要P23

31.概念: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特点:(1)就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并无不同,属于民事诉讼性质。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所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2)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来看,具有依附性。如果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

3.成立条件:(1)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条件。(2)诉因必须是犯罪人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4)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4.意义: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有利于打击和制裁犯罪。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全面正确的处理案件。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5.程序:

(一)提起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起始时间: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即可。终结时间:一审判决的宣告。

(2)提起诉讼的方式:一般应当提交民事诉讼状,可以口头起诉。

(二)保全和先予执行

(1)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手里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刑诉77条3款》: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2)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作出判决前,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一般原则

《刑诉78》: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具体审理程序(。。。)

5.当事人

原告:(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公民和被害单位。(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5)保险人。

被告:(1)刑事被告人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3)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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