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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9: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动力煤(BS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力煤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交收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动力煤交收采用船板交收方式。船板交收是指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将交收货物装至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的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收方式。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数量与质量的责任。实行船板交收时,货物装至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至船板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 指定交收港口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动力煤交收港口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 申报交收的卖方为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买方为一般企业法人。

第二章 动力煤的交收流程

第六条 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

(一)交收申报

1.在交收配对当日9:00~11:30,13:30~16:15,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提出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且卖方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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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页 收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所登记的货权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如卖方违反规定,交易所将取消其交收申报权限,直至交易商承诺不再违规并得到交易所批准。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发热量、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次申报发热量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发热量、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次申报发热量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2.16: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16:15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15-16:30的交收配对。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30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16:10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2.16:10-16:30的交收配对

16:1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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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页 4.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第七条现货交收流程

(一)买方支付货款与确定运煤船舶

买方必须在交收配对成功后第7个自然日(不含交收配对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和卖方发送用于装运配对成交动力煤的船舶的《租船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等),买方租用船舶的装运量,原则上应与买方和单一卖方配对成功的数量一致。《租船合同》标明的运煤船舶(以后统一简称船舶)必须在交收配对成功后10个自然日内(不含交收配对成功当日)在装运港抵锚,抵锚时间以港口备案的时间为准。买方须在船舶抵锚前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货物剩余的80%货款。

(二)卖方安排装船

1.卖方必须在买方船舶抵锚后24小时内,为买方船舶办理完装船手续。

2.卖方必须在买方船舶抵锚后10个自然日完成装船。

3.船舶进港、装船作业等按交收港口有关规定执行。每一笔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载明货物的交收须一次装船完成。

(三)交收货物的检验与计量

1.货物在装船过程中,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动力煤采样方式为移动煤流采样法(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该方式的,由质检机构确定采样方式)。采样时,买、卖双方应到场监督,未到现场监督的,视为对采样无异议。动力煤的制样和留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由指定检验机构封存。货物装船完毕后,指定检验机构于48小时(或2个自然日)内完成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向买卖双方和交易所各提交一份。质量检验产生的费用由提出质量检验的一方支付。

2.数量计量由买、卖双方会同港口装船作业单位、承运单位、委托交收港

第 3 页

共 7 页 口指定的外轮理货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水尺计量方法,对该批煤炭进行数量核定,并签署有关记录文件,交收港口出具《货物交接清单》作为交易所数量结算的依据。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或双方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的视为自动认可数量计量结果。

3.在货物装船完毕且收到数量计量、质量检验结果后,买、卖双方须在1个自然日内进行复核。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后,在检验报告出具当日或争议解决当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发送《动力煤交收确认函》。

(四)卖方收款及增值税发票开具

1.交易所在收到《货物交接清单》、买卖双方的《动力煤交收确认函》及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后进行货款结算,并于当日将货款全额转至卖方账号。

2.卖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7个自然日内(不含收款当日)向买方开具与交收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货物交收数量超出交收配对数量且买方未能及时补足货款的除外。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款之后7个自然日内(不含收款当日)对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交收货物实际结算金额。 第八条 溢短规定

1.动力煤实物交收的溢短为每笔交收配对数量的±10%。

2.溢短在±10%范围内,2个工作日内(不含完成装船作业当日)货款不足部分由买方和卖方按实际交收数量与价格进行结算。如实际货物交收数量超出交收配对数量的,买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完成装船作业当日)向交易所补足货款。

第九条 协议交收

如果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经过协商,同意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外进行协议交收,必须在配对成功开始的7个自然日内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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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页 收申请单》,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具体协议交收的流程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三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条 动力煤的实物交收争议与违约处理

1.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若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对质量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当在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2个自然日(不包括检验报告出具当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2.如交易商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动力煤有质量异议的申请。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后,交易所安排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出具质量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方先行垫付附件费用。复检结果误差小于国家规定以A样化验为准,提出异议方承担复检费用;复检结果误差大于国家规定以B样为准,未提复检方承担复检费用。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交收配对当日16: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且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货物或货物重量不足的;

2.交收配对当日16:15-16: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货物或货物重量不足的。

3.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4.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准时安排船舶在装运港抵锚的;

5.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期在指定港口办理装船手续的;

6.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期安排货物装船的; 7.买方船舶拒绝靠港的;

8.买卖双方实际交收货物数量超出溢短范围的;

9.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货物交收数量超出交收配对数量且买方未能及时补足货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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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页 第十二条 交收违约的处理

(一)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交收配对成功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二)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按配对成功货物数量计算的全额货款-已交货款

(三)交收违约处理: 1.买方未能在船舶抵锚前如数支付全额货款的,交易所按违约处理,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交收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具体违约数量按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计算。)。

2.买方未能准时安排船舶抵锚的,买方违约,向卖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

3.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装船手续的,卖方每日向买方支付交收滞期费用后双方继续交收。交收滞期费用按下式计算:

交收滞期费用=配对成交数量×配对成交当日结算价×5‰×滞期天数 滞期时间按0:00至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4.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内,卖方货物不能按时安排装船作业,并且超出交易所规定交收期限的,卖方每日向买方支付交收滞期费用后双方继续交收。交收滞期费用按下式计算:

交收滞期费用=配对成交数量×配对成交当日结算价×5‰×滞期天数 滞期时间按0:00至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滞期时间超过5个自然日的(含第5个自然日),交易所将违约方剩余交收定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收。

5.船舶拒绝靠港的,买方违约,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

6.如交付货物数量大于交收配对成功数量且超出10%,超出部分由买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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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页 实际结算价格进行结算,并将结果通知交易所。如交付货物数量少于交收配对成功数量且超出10%,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7.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延迟交付发票或者实际货物交收数量超出交收配对数量且买方未能及时补足货款,否则卖方直接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交收港冻港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和交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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