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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6: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运作,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实体企业,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包括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高级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渤海商品交易所各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下属营业部、渤海商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各授权服务机构及下属营业部中的管理人员(不包含高管人员)、市场开发业务人员、客户服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高管人员是指各授权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营业部负责人。

第六条 在依法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业务资格和上岗证书。

第七条 在依法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高管资格和上岗证书。

第八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服务机构专业人员业务资格和上岗证书、服务机构高管人员高管资格和上岗证书的授予、管理及注销。

第二章 资格取得和上岗证书

第九条 在申请获得上岗证书之前,须取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

第十条 业务资格考试由渤海商品交易所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可以取得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业务资格培训和业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高管人员须参加渤海商品交易所组织的高管资格培训和考试(含面试),合格后取得高管资格,由渤海商品交易所办法高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简历业务人员信息库,获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将进入信息库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服务机构申请上岗证书;

一、已被服务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未被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定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市场禁入者;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上岗资格;

六、法律法规和渤海商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对服务机构上岗人员进行上岗注册登记管理,并进行资格公示。

第十七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组织业务资格培训和业务资格考试,各授权培训机构和各授权考试机构配合实施。业务资格培训课程和业务资格考试大纲由渤海商品交易所统一规定。

第三章 上岗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上岗人员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各项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上岗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上岗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三、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原则;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渤海商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服务机构就业的,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注销其上岗证书;重新上岗的,须重新获得业务资格证书,并重新申请上岗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辞职或者不再为原聘用服务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服务机构接触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服务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报告,由渤海商品交易所变更该人员上岗注册登记。

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变更所就职服务机构的,新聘用服务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渤海商品交易所申请,由渤海商品交易所重新核发该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受聘于一家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需配置不低于10名取得业务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员和1名取得高管资格的高管人员。新批准设立的授权服务机构,需在批准设立后三个月内完成先关人员上岗资格的办理。

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营业部,需配置至少不低于5名取得业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和1名取得高管资格的高管人员。

已经批准设立的授权服务机构和营业部,人员配置未达到要求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将作出书面提示、警告,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暂停其服务资格进行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对上岗人员的上岗资格实施检查。检查具体办法由渤海商品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岗人员不参加检查或者不符合检查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检查,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注销其上岗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上岗人员在上岗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渤海商品交易所有关规定,渤海商品交易所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注销该上岗人员的业务资格和上岗资格等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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