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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问责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1: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领导干部的要求,概括为六个字:忠诚、干净、担当。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愈发迫切。《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一次顶层设计。

2016年1月,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问责条例》。该条例于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自7月8日起施行,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制定经验。《问责条例》共13条,1700字,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通过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的特色,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我们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

一、为什么要问责

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他要求我们“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那么,对于问责的重大意义,我做三点分析:

第一,问责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十八大以来,发现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来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甚至有的单位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变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如果不抓问责,就会致使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所以必须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

第二,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

2016年1月,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讲,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不力的问题依然突出。原因就在于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我们权力时,就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所以,立足当前,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第三,问责是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政治基础的要求。

1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如果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害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就要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所以说,问责是强化政治责任,厚实党的执政政治基础的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有的党组织没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当起来”,“这就造成一些地方长期不查办案件,一查就是窝案串案”。

通过以上三点分析,贯穿《问责条例》的一条红线就是三句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立规的目的就是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所以,《问责条例》对由谁问责、问责谁、怎么问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问责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二、问责什么

《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一,党的领导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第二,党的建设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执政基础的。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要表现在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概括为六大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也就是说,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比如,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中央巡视组在给财政部的反馈意见中明确讲:“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担当不够, 2 存在„灯下黑‟的问题。纪检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时有发生。对财政权力监督制约不力,存在廉政风险。”

第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前五条是主体部分,第六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所以,对于问责什么,我们在学习《问责条例》过程中要逐条学习、对照、检查,看我们存在不存在这方面的不足。

三、怎样问责

第一,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

《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即,由上级党组织来追究下级党组织的责任问题。“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问责条例》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也就是由谁来问责、问责谁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我们党作为一个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党,都让中央来问责是做不到的。所以,问责必须分级负责,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问责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因此,领导班子成员就要把自己的责任扛起来,即使你不是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或者也不是分管领导,出了问题也会追究你的责任。

第二,七种问责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条例》总结了历史与实践的经验,将现行各类规定中的十几种问责方式整合和规范为七种。其中,对党组织采取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对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

《问责条例》还规定,这七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比如,在一些问责中,有的既撤销职务,又给予纪律处分。将两种问责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既给党纪处分,又撤销领导职务。

第三,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 3 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这就明确地亮出了问责时限的红灯:被问责之后,涉及组织调整的,一个月之内必须办理完毕。

《问责条例》还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实际上就是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打的板子必须打下去,绝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只有这样,问责才不会形成“破窗效应”。

第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来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敢于较真碰硬,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都要严肃问责,一级抓一级,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四、增强看齐意识,以敢于担当的精神贯彻好《问责条例》

中央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必须把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在贯彻《问责条例》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增强看齐意识。只有敢于担当,才能贯彻好《问责条例》。

第一,深刻领会党中央的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第二,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说,我们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第三,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王岐山同志说:“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

我们要通过《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解决以往宽松软的问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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