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减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各街道办事处辖区;
2、各乡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地区500米以内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
5、河流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域及临水系500米以内陆域;
6、主要交通干线(公路、铁路)可视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一类限养区:是指为实现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需严格限制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1 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的区域为一类限养区。
(三)二类限养区:
未列入禁养区和一类限养区的区域,为二类限养区。 区人民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禁养区、一类限养区和二类限养区的具体区域界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二、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一)禁养区的管理
1、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中的现有养殖场,由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和畜牧部门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3、禁养区中的养殖场,取消一切政策性补贴。
(二)一类限养区的管理
1、一类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采取种养平衡、综合处理等技术进行治理,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确保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2、一类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限制,应逐年减少养殖数量,关闭或搬迁养殖场。一类限养区生猪养殖场年出栏规模限制在500头范围内,牛养殖场年出栏规模限制 2 在50头范围内,羊养殖场年出栏规模限制在100只范围内,家禽养殖场年出笼规模限制在1万羽范围内。
3、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和畜牧部门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引导其关闭、搬迁;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进行处罚;污染严重的依法强制关闭。
(三)二类限养区的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区域的养殖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以地定畜,种养平衡,逐步实现科学养殖。
2、严格限制大规模养殖场建设,生猪养殖场年出栏规模限制在3000头范围内,牛养殖场年出栏规模限制在200头范围内,羊养殖场年出栏规模限制在300只范围内,家禽养殖场年出笼规模限制5万羽范围内。
3、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和畜牧部门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进行处罚;污染严重的依法强制关闭。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审批程序 建设畜禽养殖场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畜牧部门或国土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北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表》。
(二)初审。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有关政策进行初审,分别签署意见。
(三)会审。区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分别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未通过审批的畜禽养殖场一律不得建设,村委会和社区是畜禽养殖场建设巡查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本村或本社区畜禽养殖场建设巡查工作,发现违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由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