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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可以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证书及时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因权证不全和权属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同时对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

1 [2014]1号)、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农办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以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十八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记录在册。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工作方法

首先,针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登记范围。大多数农户对现行土地承包关系基本满意的。可根据承包档案按规定内容和登记程序直接登记。也可在原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对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农户交回的承包地,统一分配给新增人口以后再进行登记。其次,待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结束后,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地、荒沟、窑坑等农村土地,即:

2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变更登记。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的法律凭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荒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只限承包方使用。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尊重历史,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打乱重新发包;(2)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土地登记关键环节必须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户为基本单元,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农户土地承包面积和已经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现状据实登记;(4)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土地承包情况核实后,必须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5)正确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弄虚作假;(6)及时发证到户,严禁扣证、压证,损坏农户利益;(7)建立健全《农户土地承包台账》,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8)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七、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

3 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将土地承包方案、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等信息材料一式两份,由村委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八、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申请登记颁(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第二轮土地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内容没有改变的,可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第二轮土地延包期间,依法承包土地但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第二轮土地延包后颁证不规范的,需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和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发生变化的,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内,承包户分户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别由子女独立承包经营的,并且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九、哪些情况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2)农户承包土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颁发林权证的;(3)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4)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十、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登记:一是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土地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十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十一、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申请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或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根据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户相关信息资料,依据相关程序申请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二、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后,如何申请确权登记。

5 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后的土地没有纠纷,应按现在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将承包土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同意互换的,可以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几种?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内部实行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为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农户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对承包土地没有处臵权,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能买卖,不能违法建筑。

二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废窑坑地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十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①出生户口登记在本村或村民小组所在地且未迁出的;②与本村或村民小组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③本村或村民小组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④经依法批准从外地搬迁、迁入的;⑤其它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村或村民小组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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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委员会所属非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非承包地,即由村委直接管理经营的土地。在承包方式上不是采取“按人分地,按户承包”的方式。而是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给本村农户。依照合同规定用途经营,承包农户享有土地的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臵权,可以进行土地流转,但不能改变使用用途。这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在五年以上,当事人要求申请登记的,可以在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结束后,经村委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颁证。

十六、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2)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3)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

十七、如何确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方代表人?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负责代表家庭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负责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相关文件签字确认。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该农户成员共同推选重新确定新的代表人。

十八、如何确定“其它方式”的承包方代表人?

7 个人或者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人。

十九、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十、“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调查结果由谁负责签字确认?

“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户主负 责签字确认。“其它承包”方式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由负责签订承包合同的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十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重新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如何确定?

这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的延续和完善。土地承包期限应该与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相衔接。原则上:起始时间为1998年10月1日,到期时间为2028年9月30日。国家提出“长久不变”政策,并作出具体规定后再作统一调整。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

8 包经营权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档案记载内容与本次调查登记确权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查确权登记为准。

二十二、农户基本信息和土地承包信息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基本情况信息,主要来源于公安部门农户户口薄记载的信息资料及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土地承包台账记载的信息资料。

(2)利用满足比例尺精确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户逐地块调查,确认农户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地类及边界。

(3)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4)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家庭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二十三、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村民小组合并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村民小组合并的,合并前各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村民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调整人均承包土地面积的,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二十四、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村民小组分立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村民小组分立的,分立前已经按照土地承包方案

9 分配土地的,村民小组分立后,可以按照现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十五、集体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土地的,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或实行面积均摊的办法,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同时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也可以实行确权不确地的办法进行登记。

二十六、农户自行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其他农户,在承包土地上私建建筑物或改作宅基地等非农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该户应分承包土地面积。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农户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确权登记。

二十七、承包期内,家庭承包共有人死亡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家庭承包共有人死亡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二十八、承包期内,家庭承包农户已经消亡的,是否开展确权登记?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其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可作为机动地管理。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应填写农户土地承包信息,承包地块信息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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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受法律保护,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发包方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五保户”愿意将承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的,应填写土地登记信息表,作为机动地处理。待所在村民组机动地调整时一并处理。“五保户”不愿意将承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十、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经营,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分户经营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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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已经合户经营的,如何申请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已经合户经营,同时已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手续不完善且存在争议的,应当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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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剥夺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的四至和面积统计造册暂缓登记。待联系到当事人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暂缓登记期间当事农

11 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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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期内,家庭成员迁入小城镇居住,户口仍在农村或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迁入城镇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成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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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期内,全家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土地承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十

五、承包期内,出嫁女和男到家落户的,如何确权登记?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是法律规定的,受法律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

12 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新居住地调整承包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人口,分配其承包地;新居住地已分配承包地的,其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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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包期内,家庭承包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农户要求增减承包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等有关规定,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人等),影响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和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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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包期内,大中专毕业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在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农村学生,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切仍在原籍落户的,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包土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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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包期内,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家庭承包共有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参加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承包地的,这次确权登记中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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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后,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以后,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分给承包田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在确权登记时,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已经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约定面积确权登记。2.未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待和奖励。其所分配承包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收回或作为机动地处理,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不予确权登记。

十、村民小组预留机动地,是否开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4】130号文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必须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又重新留机动地的,必须归还原承包方。机动地的发包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程序执行,承包期限不得长于5年。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这次登记时只调查统计纪录在册,不予确权登记。待本村民小

14 组机动地调整,发包、分配给新增人口后,再按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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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家庭承包土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农户承包土地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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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户自行占用田间道路、沟渠等增加农户耕地面积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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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承包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收、征用的如何确权的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土地全部被国家征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收、征用的,应从承包地地块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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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测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时,引起相邻农户纠纷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土地登记过程中,因实测农户承包土地后,发现相邻农户承包地

15 界位移较大的,按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新界地址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四十

五、农户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待争议和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四十

六、对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解决的暂缓登记。 四十

七、承包期内,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的办法予以解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前提下,可以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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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等人员预留承包田,如何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等人员,为解决承包期内

16 应得劳动报酬留给自己一部分承包田。根据2005年农村体制改革文件要求,全部取消村民小组组长职位。因此,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对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不能登记为该户家庭承包土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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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测农户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面积及原来经营权证书记载面积有出入的,如何确权登记?

在土地权属调查中,对农户承包土地面积进行实测其实测面积,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要居实登记,但应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对“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户承包土地因地块等级不同打折计算的合同面积,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中予以注明;对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面积出入较大的,要征得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同意,在村、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权登记。

十、村民小组土地发包时,按村民习惯计算面积,如何确权登记? 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民小组按照标准亩折合面积或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承包地,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可以继续沿用村民习惯。对于扣树阴地、坟地、路边地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但应当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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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申请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农户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承包地,无法恢复耕种的,应该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耕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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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户自行开垦、复耕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承包集体荒坑、废地,必须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照签订协议将荒坑、废地、水渠、砖窑等整理复耕的,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管理。承包期限、承包金及其他权利义务必须明确。土地确权登记时,按“其他方式”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农户超越承包地类界限自行开垦土地,本次土地确权登记中,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经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进行登记。未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经群众代表民主讨论作出规定。

五十

三、农户承包土地发生附属地,如何确权登记?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土地承包方案有明确规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作出规定。

五十

四、关于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对存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或者存在突出问题的,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民主协商、照顾现实、分类处臵”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存在土地承包地块零星,且承包土地细碎不宜耕种的,可以引导农民互换并地,减少承包土地,按互换并地后的地块登记。存在人地矛盾特别突出,新增人口强烈要求分配承包土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群众代表协商解决,应该首先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再解决新增人口土地承包问题。新增人口承包土地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农户依法交回土地中解决。不得毁坏果树和温室大棚,不得破坏

18 农户现有的生产能力和农田设施。任何情况不得打乱重新发包承包地。

五十

五、村转居后仍有集体承包地的怎样处理?

村民委员会转为居委会后,如集体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的,仍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内部成员继续承包,纳入确权登记范围。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也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五十

六、实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问题。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废窑坑地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在5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5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承包手续,统计有关资料;承包期在5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5年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为耕地的,应做好承包方工作退出承包,转为村民小组内部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登记颁证,待“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结束后,按正常程序申请办理。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民主讨论公开发包的,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五十

七、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

19 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或发包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订立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五十

八、这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原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业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这次承包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由乡、镇政府统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本次确权登记完善手续,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统一收回。确实无法收回或已经造成丢失、毁损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行失效作废。 五十

九、经费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文件要求,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总结(定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问题解答

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

金沙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我市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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