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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改

发布时间:2020-03-03 22:13: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健全医院相关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我院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质检部门负责人为本质检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三、质检部门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质检部门医疗废物的检查、督促本质检部门人员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规范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医疗废物被盗、被随意丢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事件发生。

四、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放置等工作;使用统一购置的医疗废物专用装放容器,不得使用民用桶及纸篓。

五、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棉签、注射器等医疗用品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处理,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黄色包装袋及容器中,针头等锐器放入专用利器盒中,3/4满封口,放入指定专用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内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六、质检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专人管理,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处,并登记入帐。

七、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及暂存处的管理,严禁随意丢弃和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

八、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与产生医疗废物内部管理登记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日期、数量及签名要详实,交接登记本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三年。

九、生活垃圾使用黑色塑料袋,生活垃圾及私人用品不得使用医疗废物专用黄色塑料袋。

十、质检部门要实施管理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追踪和整改。

一、医院实行医疗废物管理问责制,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责,责任到人。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质检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对疏于管理、违规处置、问题较为突出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十二、对医疗废物流失或盗卖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给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医疗废物运送管理制度

一、专职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及与回收机构交接工作。

二、在将医疗废物放置暂存容器途中,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三、禁止转让、盗卖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和扩散。

四、转送医疗废物容器不得装置其他物品。

五、每次转送完医疗废物后应做好转运容器的消毒工作。

六、要严格执行标准预防的原则,做好个人防护。

医疗废物贮存管理制度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基地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水冲击和浸泡。

三、必须与生产/生活区、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专人管理。

四、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和清洗。

五、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六、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当医疗废物接近暂存容器的四分之三容量时应及时通知有资质机构回收处理。

七、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做好质检部门操作人员的监督工作,禁止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回收

一、医疗废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由指定的专人负责,质检部应有人员进行监督复核。

二、将医疗废物转至暂存容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原则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管理。

三、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并达到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的专用容器暂存,在产生医疗废物后应及时将医疗废物放置在暂存处。

四、在医疗废弃产生后,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医疗废物,不得将不符合要求医疗废物放置在暂时贮存地点。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对存放在暂存处的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或体积、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式、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六、禁止随意遗撒、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盗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回收登记制度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质检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并实行登记制度。

二、医疗废物的接收登记工作由质检部指定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三、医疗废物的接收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或体积、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式、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四、登记应准确、及时,数量真实并认真填写,项目齐全,签全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将医疗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六、医疗废物专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时间为5年,不得随意丢弃。以备环保部门和上级卫生部门检查。

七、对每一批次医疗废物交接的数量和重量进行认真、准确的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一、质检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感染性废物放置于黄色塑料袋内,生活垃圾放置黑色塑料袋内,有传染性的废物放置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利器放置于利器盒内,装满3/4时应封袋和封口,交有资质部门回收处理。

二、针头等利器使用后必须稳妥地置于利器盒内,不得与其它医疗废物混放。禁止将使用过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三、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立即毁型,放置于黄色塑料袋内密闭存放,针头放置于利器盒,3/4满扎封袋、封口,交有资质部门回收处理。严禁盗卖和随意丢弃。

四、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穿刺用注射器等,应连同针头一起放置于利器盒内。3/4满时封口,交有资质部门回收处理。

五、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首先进行高压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后方可放置在医疗废除暂存容器。

六、建立医疗废物分类登记、交接制度,质检部门与专职收集人员双方签字,资料保存3年。

七、接收管理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穿工作服、带口罩、帽子、厚质手套等,必要时穿胶靴、戴防护眼镜。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一、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染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条、纱布、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养液及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4.废弃的血液、血清。

5.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被血液、体液、分泌物及排泄物污染的空安瓿和注射药小瓶等。 四: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丁、三苯氧氨、硫替哌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贡温度计。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一、当公司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时,应立即向质检部门领导报告,质检部门领导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二、当公司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时,由公司管理人员在48小时内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报告。

三、当公司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并且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四、当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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