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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4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代 表 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我叫粟海艳,系原告李元会直系表弟,受原告之委托,担任李元会诉何子国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严格按照金沙县安底法庭开庭通知书的要求参加今天的开庭审理,代理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在此之前为彻底弄清案情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多次听取了原告李元会、李元芳的陈述,对本案案情有所了解,现结合起诉书内容,法庭调查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1、原告李元会、李元芳与被告何子国民间借贷给何子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5年农历冬30日,原告李元会、李元芳借款给何子国共计陆万壹仟伍佰元(¥61500.00元),用于被告在金沙县石场乡青木树村开厂(化石厂),作为周转资金,双方议定定于2015年年底归还二原告壹万元(¥10000.00元),所欠余款在2016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因此,原告李元会、李元芳与何子国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被告的借款借据是在当天当事人双方和在证人的见证下签订的,作为债务人,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但被告何子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收款项,被告却推三阻四一直拖延,甚至连电话都不接,严重违背了借款人的基本道义。

3、被告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李元会、李元芳与被告何子国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其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违约与违法,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何子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和本案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贵院提供了所有的证据和材料,并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特向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粟海艳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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