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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管理公司股东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7: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瑞丰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本股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湖南省株洲市签署:

甲方: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乙方: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丙方: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鉴于各方拟利用各自拥有的管理、资金及项目资源优势,设立株洲中瑞丰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直接股权投资相关的经营活动。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公司设立

1.1 公司成立日与公司名称

本公司于2014 年 07 月 01 日正式成立。并已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中文名称:中瑞丰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1.2 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公司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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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及责任。股东以其持股比例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及权益、分担公司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宗旨、经营范围、投资范围及限制

2.1 宗旨

设立本公司的宗旨系为了发挥和利用各方的优势和资源,为管理的资金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2 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审批内容为准)

3.3 投资限制

3.3.1 公司的注册资本【仅应用于投资XXXX创业投资基金,并作为管理人为其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非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的投资业务。】

3.3.2本协议、公司章程和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共同构成一组有关公司、基金资产运作和管理的法律文件。本公司及其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在进行投资活动、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前述的协议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出资

4.1 注册资本及持股比例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万(3,000,000)元,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4.2 出资缴付期限及方式

4.2.1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当于公司设立之时一次性缴足。

4.2.2 有关各方出资完成后,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及出资证明编号等。

4.3各方声明,其对公司的出资为其自有合法资金,或者其对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不违反任何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它规定。其对公司的出资已经依照法律或其内部决策程序履行了充分及必要的批准程序。

4.4 股权转让

4.4.1 股东之间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股东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4.4.2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5.1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可分配利润和其他利益;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3)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提名适当人选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6)对列席股东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7)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自该等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公司清算解散后的剩余财产;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按期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4)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5)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7)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费用承担、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8.1公司营运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的工资及福利、办公场所租金等费用、为寻找潜在投资机会进行初期调研的费用)由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支付。

8.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后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8.3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 例分配。

8.4 公司股东按照各自的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8.5 公司股东按照各自的实缴资本比例分担公司亏损。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有关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如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规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公司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2如果股东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出资的,则该股东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除应为该等违约行为承担的全部责任外,该股东还应就逾期未付的出资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适用的最短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再加百分之一(1%),直至当期应付出资额全额支付时为止。

9.3 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10.1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当终止并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0.2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10.3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10.4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0.5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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