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试行)
发布: 2009-12-02 16:56 | 作者: admin |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 查看: 165次
(2005年1月24日,桂经资源[2005]41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持续有效地开展清洁生产,促进广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等部门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企业,是指企业已建立起清洁生产运行机制,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持续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环保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负责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的对外公布。
第五条 广西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贯彻 \"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考核企业建立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为验收重点。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主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清洁生产效果显著,具体表现如下:
1.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 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
3. 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全员参与;清洁生产过程评价全面客观,重点突出;清洁生产过程控制指标体系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清洁生产措施(方案)可行,无/低费方案落实到位;持续推行清洁生产目标明确,管理体系和推进计划清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五)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组织验收程序
(一)申请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的企业需备齐《广西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申请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总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环境监测报告》、《广西清洁生产企业定量数据表》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市级)经委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经市经委、环保局初审通过后,由市经委报自治区经委,并抄报自治区环保局。
(二)自治区经委收到各市经委上报的推荐材料后,会同自治区环保局等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料是否合格。然后委托技术依托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三)验收工作将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评分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评审。 经初步审定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经委、环保局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则授予广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第八条 \"广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具有五年有效期,有效期满仍需申请的,提前半年申请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获得广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须在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广西清洁生产企业定量数据表》分别报自治区经委和环保局,并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经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广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
(三)企业注销或破产的;
(四)经检查已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