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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居民用电协议()印刷版(5000份)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3: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低压居民供用电协议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

用电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居民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章 用电地址、性质和容量

1.用电地址:金乡县 镇(街道) 村(社区) ; 2.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3.用电容量: kW;

4.供电方式:供电方以交流50Hz、电压 伏(单/三相)从 台区 #表箱向用电方供电。

用电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章 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

1.供电方为用电方安装 单 相智能电能表及表箱等附属设施,如用电方超过该容量用电,发生供电方设备跳闸或故障而造成的损失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2.供用电设施产权及维护用电设施产权的责任分界点为表后出线2厘米。分界点及电源侧供用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用电设施产权属于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3.供电方装设的电能表和集中表箱产权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维护、检修和定期轮换,用电方有使用、保护、保管的责任和义务,不应在计量箱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因用电方非正常用电、违反本协议约定用电或其他用电方责任造成电能表和集中表箱损坏、丢失,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承担修理、赔偿、更换等费用。

4.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对用电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供电方有权中止供电: 2.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2确有窃电行为;

2.3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4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到期仍不交者;

2.5拒不在规定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2.6用电方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限内未整改者;

3.用电方获得的电能供应仅限于居民生活使用,并按照国家安全用电、本协议约定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用电。为了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用电方应自行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

4.电量的抄录和计算:抄表周期为 单 月,供电方按规定时间抄表,抄表例日为 日。

5.电费结算:用电方应交电费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结算方式为抄表结算,用电方应在供用电合同规定的结算日期前结清当月电费。

缴费方式为: ☑预付费 □后付费

双方也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若遇电费争议,用电方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6.供电方、用电方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若对

电能表计量有异议时,应进行校验。若用电方提出异议,应办理校验申请,表计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应交纳验表费;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校验费用由供电方承担,供用电双方按校验结果进行退、补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表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7.若用电方迁居,用电方所有的供用电设施可以转让给新住户,并在更换户主后1个月内到供电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由新住户与供电方重新签订居民供用电协议,原住户供用电协议同时废止。

8.若用电方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代签本协议的,应在房屋售出后一个月内到供电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 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反本供用电协议,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若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品等的窃电行为,供电方可当场中止供电,用电方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至5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3.用电方应在 25 日前结清当期电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不足1元按1元计收。

4.用电方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5.用电方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能计量装置、供用电设施,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并承担因上述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6.用电方私自向外转供电能,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款的规定,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并承担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章 本协议的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5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没有异议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变更、解除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供电方已经提请用电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应用电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亦予以确认。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5.本协议一式二份,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前所签供用电协议同时废止。

供电方签章: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金乡县供电公司 用电方签章:

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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