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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清洁生产立法的特点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1: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清洁生产立法的特点及其完善

一、我国清洁生产立法的特点

(一)我国清洁生产立法概述

“从形式意义上看,除了1999年10月通过的《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外,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性的清洁生产立法。但从实质意义上看,我国有关环境、能源与科技发展等的多项法律制度中已经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某些清洁生产的思想和立法内容。” 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1993年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法》、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97年制定的《节约能源法》、1998年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某些自然资源法律中都有关于清洁生产的内容,或是有关清洁生产的原则性规定或明确规定,或是体现了清洁生产的某些要求。这些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已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治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制定并公布了一些强制性的标准,这对减少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起着重要的作用。与这些法律不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要求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而不是通常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所规定的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治理。这是因为我国经济技术的总体水平较低,企业仅通过末端处理往往难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形势下,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近年来,国家已经提出在工业污染防治中“转变传统发展模式,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表明我国环境战略与政策由注重污染物的“末端处理”转向注重污染预防、清洁生产。而环境战略和政策的实施依赖于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的保障,依赖于经济刺激措施的推动和环境宣传、教育、合作、交流等措施的配合,因此,以政府权力为本位、以污染物“末端处理”为核心内容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面临着如何落实预防性原则、推进清洁生产、发展清洁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巨大挑战。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出台使我国关于清洁生产的立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使我国清洁生产的实施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更为我国清洁生产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一个支点。这部旨在动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性企业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法律共6章42条,既规定了清洁生产的含义,又规定了清洁生产的具体实施;既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又规定了企业应尽的义务;既规定了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又规定了违反者应负的法律责任,把奖励和惩罚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清洁生产最终取得了完整而系统的法律制度形式,具体贯彻落实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等基本原则,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的健全和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特点

有学者著文指出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具有如下四个特点,认为这些特点从不同侧面体现了该法的性质,对其认识、研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清洁生产的立法问题。

“一是在立法名称上,体现促进实施清洁生产的立法宗旨,使该法既不同于单纯的政策法,也不同于单纯的行政管理法,而是兼具了政策法与行政管理法的双重性质,是对清洁生产的政策性法律规制和管理性法律规制的结合。作为我国第一部清洁生产专项法律,其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立法的市场经济背景,一方面强调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清洁生产实施过程中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对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对市场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各自的功能及相互关系进行了正确评价。该法以立法形式对企业和政府在清洁生产问题上的职责、义务予以明确定位,体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思路,也有利于处理好清洁生产立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其他有关的环境单行法的关系。

二是在立法内容上,以促进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性、促进性、倡导性法律规范为主。基于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清洁生产行为的立法思考,该法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而不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强化了政府在清洁生产中的行政推动作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强制色彩。具体来说,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明确规定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促进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突出了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清洁生产的三类要求,即指导性要求、强制性要求和自愿性要求,其中指导性要求所占比例最大;第四章‘鼓励措施’,规定了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资金补助、优惠贷款、减免增值税等措施,明确实施清洁生产者可以从多方面获益。以上鼓励性、促进性、倡导性法律规范的确立与该法的名称相一致。

三是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上,该法包含了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一方面通过立法扩大了清洁生产的范围,使之由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延伸到全部的生产和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又将重点放在有关工业生产领域清洁生产的推行、实施的具体规定上,对除工业生产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清洁生产的实施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对其调整范围内的不同行业在清洁生产实施方面所作的不同规定,既反映了当前我国工业生产领域推行清洁生产的迫切性,又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为农业、服务业清洁生产的推行乃至于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中如何消费产品这一问题的解决,预设了一定的法律空间。

四是在法律责任问题上,规定只有当企业违反了法定强制性清洁生产要求时,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强制性清洁生产要求是一种法定义务,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则是对违反清洁生产法定义务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指导性要求不附带法律责任,自愿性规定还可以依法得到奖励和享受优惠政策。在整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关于清洁生产的强制性规范甚少,取而代之的是大量指导性要求和自愿性要求,这充分体现了该法‘促进法’的特点。”《清洁生产促进法》专章规定“法律责任”(第5章),对违反清洁生产的行为进行制裁,是为避免一味地强调政府引导而忽视了企业责任的缺陷,从而使清洁生产引导性和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更适合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家宏观上调控经济发展,有利于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

二、完善我国清洁生产法的思路

在强化环境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清洁生产法,可以为清洁生产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和适宜的法制环境,克服在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困难、障碍,这是促进和保障我国清洁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围绕《清洁生产促进法》,今后我国的清洁生产立法应从以下方面展开,以形成完整的清洁生产法律体系。

(一)以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确认清洁生产是我国环保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保基本法,清洁生产是我国环保的一项基本制度。作为清洁生产专项法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环境保护法》的下位法,《环境保护法》对清洁生产的原则性规定将成为清洁生产立法的法律依据。从现状来看,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出台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往清洁生产法律规制的经验结晶,反映了我国清洁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在《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增加关于清洁生产的原则性规定,虽显得太迟却仍是填补缺憾之必需。”

(二)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完善清洁生产法制化配套措施

当前,我国应抓紧制定相应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使《清洁生产促进法》确定的原则、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增强可操作性,与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相衔接,形成我国的清洁生产法律体系。

1、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完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为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法,规范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还必须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完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来说,应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有关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清洁生产工作颁布有关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等;各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应以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中某一特定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制定技术规范,完善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有关清洁生产的法规、规章的实施,最终都必须建立在经过仔细研究的、明确可行的环境标准的基础上。因此,国家可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规范即定量衡量清洁生产的指标和办法,完善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如清洁生产审计制度、清洁产品环境标志制度等),并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清洁生产实施指南等,以引导企业的行为;还应借助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综合监测系统和管理系统,以支持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

3、及时开征环境税,对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生产者进行税收优惠

开征环境税,是在总税负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税收结构,通过税收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绩效进行评判,在此基础上奖优罚劣,对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名录制度,及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在开征环境税过程中,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的企业要进行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尽快付诸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出台与技术导向目录相适应的税收优惠目录,对研发的清洁生产技术、提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的清洁生产产品在税收上实行优惠,从而调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项目建设、改造的积极性。

4、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同时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总量交易市场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适时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把一批环境绩效差的企业逐出市场,是对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同与支持。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还要从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上对企业节余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认定,允许企业交易排污权,使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的同时亦能获得经济效益。

5、保证清洁生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清洁生产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清洁生产产品环境标志证书,可以允许其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对于推行清洁生产的企业来说,企业环境认证标志是最能向公众展示其环境绩效的标志,名副其实的认证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国家的相关税收及政策优惠也可以以此为依据实行,确保清洁生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

总之,清洁生产立法应形成从国家到地方、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实施办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措施,从而有效地规范和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清洁生产工作。

(三)不断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以往清洁生产实践经验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其本身还需不断完善。

1、加强对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的法律规制,增加对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中如何消费产品问题的法律规制

《清洁生产促进法》由于受到我国清洁生产实践程度的限制,特别是由于我国目前工业污染问题非常突出,因而其主要对工业生产领域清洁生产的推行和实施进行了法律规制,而对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问题只以个别条文进行原则性规定,对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中如何消费产品的问题则完全未涉及,这些都有待以后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加以完善。

2、不断完善关于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政府要推动清洁生产,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都离不开一个相对完备的清洁生产法律制度体系。随着清洁生产实践的推进,立法应不断完善清洁生产过程及产品的指标体系制度、清洁生产产业支持和技术改造支持制度、清洁生产社会保障制度、清洁生产许可制度、清洁生产检查制度、清洁生产审计制度、个人与单位双重责任制度、行政程序与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相结合制度等。”

3、尽快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环境保护部门在清洁生产中的职责应逐渐加强,立法上应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尽快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循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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