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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7: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倡导优良教风,提高教师师德水平,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是年度考核的一部分,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参加师德考核的对象为学校全体人员。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第四条 师德考核以《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细则》(附1)为评议的主要内容,开展评议工作。

第五条 在年度综合考核时,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细则》(附件1)对教师进行师德考评,填写《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考评表》(附件2)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情况考评表》(附件3),并评定等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良:考评总分85分以上,或本年度获师德表彰。

合格:考评总分65-84分,本年度未出现师德问题,未发生教学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

不合格:考评总分64分以下,本年度出现教学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在教学中出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教师、学生对其师德反映强烈者。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师德考核和全员年度综合考核一起在年末进行。通过自评、交叉评议、科室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 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在全员年度综合考核的同时,作出师德小结并如实填写在《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考评表》中(附件2和附件3);

(二)学校在组织管理人员、教师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照《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细则》(附件1)的内容对教师进行考评打分,并写出评语,同时将教师本年度师德表彰及问题处理意见填写在考评表中。

(三)学校考核小组对学生和科室的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考核等次。

(四)学校将考核等次及意见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考核表上签字,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

(五)考核等次和考核材料与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一起上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六)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3天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收到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学校批准向被考核人答复。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教师师德年度考核是年度综合考核的组成部分,其结果是评先表彰、职务评聘、年度考核、提薪晋职、培训学习的重要依据。师德年度考核优良的教师参加上述考评选拔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年度综合考核方能评为优秀。

第十条 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该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取消年度单项先进评选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视其违规情节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待聘、解聘教师岗位、取消教师资格。

第六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小组负责学校教师师德年度考核工作,及时处理教师在师德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师师德年度考核结果的汇总、教师师德档案的记载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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