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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干部

发布时间:2020-03-04 00:51: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周总理说:全即全而无缺,聚为聚而不散,德指仁德至上,这是至今为止对“全聚德”三字最为经典的解释

企事业单位保卫人员的培训稿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工作任务和性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就是保护单位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等秩序。 其工作内涵是: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其工作性质是:内部治安保卫,即不属于公安执法范畴。 治安保卫工作既是公安基础工作又是单位内部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较强政治性和政策性,既有公安工作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特性,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社会工程。它工作的对象是人,包括内部人员管理、巡逻守护、消防建设、隐患治理、法律普及、安全教育培训、矛盾纠纷调处、案件事故预防调查、文书档案形成和单位周边治安协调共建等等一系列繁杂的安全管理事务,并且内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也由单位内部保卫机构承担,任务繁重。保卫工作除具有较高危险性外,同时也具有较强的业务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工作人员除具备政治可靠、敢于牺牲、身体健康并掌握一定防卫技巧外,更要求具备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过硬的业务和宽广的知识面,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智能化、科技化、信息化,新时期的治安保卫工作越来越急需综合的高素质人才,以适应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和手段。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一个单位的安全稳定,影响着一个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医院、商场、车站等一些公众场所,治安复杂性绝不亚于社会面的某些区域,它集中体现了社会面的上偷盗、扒窃、诈骗、抢劫等各类案件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还有很多必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极易诱发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危险因素,加之有外来人员众杂、流动性强、无时间限制等特点,致使不易管理控制,其治安甚至更复杂于某些社会面,严重了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 如何加强对保安队员的管理?

1、加强法制教育,警示教育。

2、加强制度管理

3、实行换防机制。

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选择性摘录)

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充分说明了企事业单位的治安工作在社会治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发布第93号令,通过实施《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手段促进企事业单位进行自身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条例中第二条提出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这是一个重要的思想。要做到预防就必须建立相应治安防范机制,应该包括治安保卫制度建设、建立治安防范措施、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和进行安全防范评估。

目前几乎所有的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了相关专职或兼职的保安及门卫,但是大部分没有起到突出重点的思想,“重点”一般认为是单位的重要资产,比如仓库、机要资料等,这个理解是不全面的,一个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是相对的,如果没有外部也就产生不了内部,因此一个能进出单位的通道才是定义内部和外部的物理标志。而这个通道才是“治安重点”中的重点。把好进出单位的通道,是企事业单位治安工作中的重点。目前各单位都已经配备的相关门卫工作人员,有的是单位自己的保安,有的则是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出入进行登记,而目前登记的工作是很原始的方式,通过人工手写进行登记,通过肉眼辨别证件。来访人员到达单位入口时,门卫要求其出示证件或进行简短的询问,然后在《来访登记本》上进行来访登记,简短的填写姓名、证件号码、来访时间、来访事由等信息一一放行,部分单位可能发放访客单备查。此种管理方式,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保卫单位安全,也曾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化技术的普遍应用,不法份子也能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制造假证,包括身份证,驾驶证等其他证件,他们来时有着清晰的作案目的,作好了充分的准备,目前的门卫管理方式的不足之处日益突显,基本上形同虚设,起不到治安防范的作用,单位一旦出现作案事件,作案人的人、像、资料无法统一,根本找不到人员真实身份,事故发生无从取证,这就留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实名登记管理是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问题的有效手段。我们要用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方法规划这一重要工作,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人工管理的方式,防范手段要走在不法分子的前面。

目前银行、宾馆、网吧、娱乐场所、公交、医院、奥运门票、车辆、手机、网络、火车票、保险公司理陪已经开始了实名制的工作,随着一项项实名制的实施,各行各业也都开始了实名制的准备,务庸质疑,这些工作的努力都会对社会治安起到相当的作用。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如何依法文明履行职责?

抓获、扭送过程中不能殴打体罚被抓获人。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知识

1、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及不允许做的或者是应当去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犯罪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处罚种类有拘留、罚款、警告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法不等于犯罪,但是犯罪必定违法

2、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职务侵占罪,在新中国的刑法立法史上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首次出现于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0条规定了公司、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工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务的犯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称之为侵占罪。在此基础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拓展深化,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权这种社会关系。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

公私财产顾名思义,在所有制形式上,公私财产就包括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以财产权主体为分类标准,根据我国现今的社会组织尤其是经济组织的不同形态,这里的公私财产包括:第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第二,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第三,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财产;第四,私营企业的财产;第五,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混合经济组织的财产;第六,农村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如学术、艺术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财产等等。这里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指经济组织,也包括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因此,诸如不由国家拨款的学校、科研机构、宗教团体的财产,也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家拨款单位的财产,因其纯国有性,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如果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工作,即使是临时聘用的勤杂人员,只要在经手、管理中侵犯国有财产,那么依照刑法第271条第二款和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只应构成贪污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只有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1).利用职务之便这里的关键在于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我们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在授权管理、经营事务范围内的权限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权限是指:第一,对于本单位财产有决定性的控制、支配权,即主管权;第二,因经手本单位财产而拥有的一定的对本单位财产控制权,即经手权;第三,因保管、使用、处置本单位财产而拥有的一定的对本单位财产的控制、支配权,即保管、使用、处置权。

(2).具有侵占行为这里的侵占与刑法第271条第一款对侵占罪所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同。前者仅指对已处在犯罪行为人控制中的财产的侵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前,该财产就已被犯罪行为人所控制;而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实际与贪污无异,并不一定此前就处在犯罪行为人的控制中。同时要注意,这里的“非法占为己有”也不同于民法上占有权中的占有。民法的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主要表现为控制、支配权,仅为一项完整财产权中的部分权利,其本身并不是完整的权利形态。而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则是指向所有权这个完整权利形态中的所有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271条对占有的方式末具体叙明,本文据有关司法解释认为,职务侵占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方式。(1)侵吞,是指将自己主管、经手、保管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或者擅自处分。例如非法截留自己管理、使用的财产,将自己管理的罚没款或罚没物据为己有,将自己保管、使用的车辆、手机等擅自占有后出售、转让、赠与等。(2)窃取,是指采取秘密方法,将自己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财产据为己有。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产品偷偷拿到外面出售;银行运钞车押运员趁押运中无人看见之机,偷窃押运的人民币。(3)骗取,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如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差旅费;伪造、涂改提货单,冒领单位财物。(4)其他方式,指以上述三种方式以外的手段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如公司、企业的下属部门巧立名目私人侵吞、骗取公司、企业的财产。 (3).数额较大修订后刑法第271条规定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何为数额较大,立法并未明确,目前也未见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产5000元至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我们认为,在无新的司法解释前,审判中仍可以此标准对职务侵占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三)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人员。需注意的是,刑法第271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基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刑法第382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从本罪的犯罪主体中排除,另行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两种人员,前者基于委派,后者基于委托,均属国家工作人员。委派人员属身份犯主体,实践中被某国有机关或公司派往下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担任经理等管理职务的人员即属这种情形。刑法在这里单独规定委托人员,则是为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加强打击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的人员应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拨款社会团体以外的一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受聘用、雇佣在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也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内的劳务人员。

(四)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目的 案例(略)

3、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以上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在于: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都有非法窃取财物的行为,都属侵财性犯罪。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又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具体分析这两种犯罪对所有权的侵害程度,可以进一步明晰两罪的本质区别。我们知道所有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具体权利的总和。法学界认为盗窃罪是对这四种职能的侵犯,即盗窃罪首先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人对财物的占有,使财物脱离了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进而转化为行为人所有。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即已占有了该财物,且这种占有是通过合法途径或委托或授权取得的,是合法的,也是暂时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一定职权或职务,并且利用这种职权或职务,进而侵犯了其它三项权利。如单位的保管员,经单位授权保管仓库的财物,那么他对仓库内财物的占有属于合法的占有。

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其主要区别关键在于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以职务之便为要件,则没有这一要求。

职务侵占罪既是侵犯财产犯罪,又是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所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具有特定的含义。这里所谓的“职务”,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说的行为人在单位所担任的工作和所从事的业务,而是指行为人对于其所侵犯的单位财产具有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的工作和业务职责。“职务”的基本含义是指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一般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几种情形,“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这种职责主要来源于单位的委派和授权。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对单位财物有经手、管理和监督的权限,继而利用这样的职务便利而实施的侵占单位财物的,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非法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就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没有经手、管理和监督单位财产的权限,而只是利用了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节、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件,秘密窃取了本单位的财物,从而实施犯罪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案例(略)

4.不同的行为不同的处罚

(1)、治安处罚: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4)、劳动教养:《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有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5、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从立法上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警„„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6、激情犯罪:现实中很多杀人犯本身并不是很坏,只是关键时候把握不住自己,一念之差,酿成大祸,所以要锻练自身的定力和自控能力!

7、性格缺陷、心理变态造成犯罪。

8、防范意识:

(1)防盗:家庭防盗问题:防盗门窗问题,家中不要留有过多现金,保护现场问题车辆的防盗问题(停放地点、方向盘锁问题) (2)防骗:牢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不要等到吃堑才长智,要善于汲取别人的教训。

(3)防抢:有防范意识很重要,在自身力量孤单时不要死磕,记住犯罪嫌疑人特征。

希望大家多提意见,使培训内容更加完善.

保卫干部

保卫干部是一个岗位。

保卫干部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干部。他们依据《内保条例》(高等院校保卫干部还依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有关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1 保卫干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即内保条例),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实行)》 ,高校内部保卫的任务为: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保卫干部不同于保安,保卫干部一般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或《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履行工作职责,其业务上由公安机关经济文化保卫部门指导。保安是经济性质的,保卫是行政性质的。

浅谈国有企业保卫干部思想现状调查与思考

2013年05月18日00:41

四川工人日报

当今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保卫干部肩负着综治、维稳、防邪、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国有资产流失等重任。他们都具备思想过硬、技艺精湛、忠诚企业、恪守职责、作风顽强、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但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用人、分配等制度的变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日益凸现,不稳定因素增加,职工的思想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在追求经济效益和产品价值最大化的企业里,企业保卫部门既不参与生产经营,也不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因而,在市场经济社会大环境和以经济利益驱动的企业小环境下,再加上国家社会治安形式总体稳定,他的地位和作用就易被管理层忽视或轻视,继而导致其单位里的职工缺少受重视、重用以及职业晋升的机会和途径,致使其部分职工感到工作无成就感,甚至失落感,造成其工作无激情。因此,企业要安全、稳定,首先要稳定保卫职工队伍。要稳定队伍,化解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的因素,需要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就必须要研究职工所关心的问题,要在分析职工思想现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一、保卫干部思想中的主流意识

随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卫干部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更有了参与企业改革的积极性,他们也更关心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的稳定和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在他们身上更多呈现出的是支持改革、参与竞争、正视现实、尽忠职守、开阔视野、谋求自我发展、与时代共进的思想主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企业一系列改革成果普遍认可和肯定,对企业愿景、目标的实现充满信心。单位职工对企业改革以来取得的成果总体上是满意的,对企业出台的一些政策是拥护的,大多数职工对企业改革发展的评价和奋斗目标满意或基本满意。

2、对企业改革的理解、支持率大。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职工的思想被激活了,心理承受能力提高了。许多职工都能认识到改革初期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企业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对实施“定岗定员”、“绩效管理”多数职工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3、对企业命运和单位情况的关切度不断提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异常激烈,增强了职工的危机感和责任感。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评判、对企业前途的关心都能同自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应该说与前些年相比,今天的职工更加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关心市场的需求,更加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

4、职工对企业文化建设和爱岗敬业教育的认同感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价值观念更趋实际。在工作上,大部分能正确对待职业和岗位,即便是企业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拉的很大,他们在自己的低岗位上仍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甚至甘于奉献。

二、对保卫部门职工不良心态的调整的思考

由于多种原因,保卫部门职工中存在一些不良心态。不良心态不能得到调整改善,就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有可能会阻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甚至出现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盗窃国有资产的案件发生。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心理调适措施,使职工排除心理障碍,化解心理矛盾,保持心理平衡。保卫部门职工心态的调整,应在企业整个思想政治工作的大环境下,结合单位实际进行。

1、用企业文化整合。面对利益关系调整中出现的竞争上岗、分配差距过大等现实问题,体制改革过程中消极腐败易发、多发、频发的特殊历史现象,一些职工在分辨先进与落后、主流与支流、正确与谬误中产生的许多模糊认识,导致的许多心理矛盾。必须用潜移默化的方式对职工的心理施加一种无形的压力,使职工思想、心理和行为受到不同形式的影响。这一过程就是文化整合的过程。要加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对职工心理的影响、同化和整合作用,从而使职工开阔视野、顺应趋势、调整心态、更新观念,积极主动地投身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潮流中。

2、注重自我调控。职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条件下表现出来的思想反映,都可以从他们所从事的各种具体活动中找到依据。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职工思想变化的规律性,引导职工进行心理的自我调控。一是把握思想脉搏,及时抑制职工的消极情绪、情感,消除工作中的单调乏味,保持职工对工作的兴趣,让职工循序渐进地工作。二是注意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帮助职工妥善处理好人际关系,引导职工在情感爆发时,进行适度渲泄和放松,让职工有张有驰,生活乐观开朗,保持良好的心境。三是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和完善职工的个性心理,对职工进行信仰、信念、信心的教育,帮助职工养成具有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四是进行危机教育,要让职工有一种压力和紧迫感,但要帮助职工克服过度的焦虑感,创造一种轻松的氛围。

3、优化企业环境。职工心理不仅会受信仰、信念、理想、需要、动机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而且还会受社会环境、企业环境以及家庭环境的影响。不同的企业环境对职工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良好的企业环境会使企业职工产生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而不良的企业环境会使职工产生一种消极的心理。企业通过正确的舆论、良好的风气、规范的要求对职工进行长期的影响,使职工逐渐适应群体的要求,促进职工个体行为与群体趋向保持一致。一个企业如果经营者公正廉洁,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职工群众团结奋进、正气上升、人际关系和谐,那么,职工也就很容易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即使是一个落后的职工在这个集体里也是很容易变好的。

4、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健康的舆论可以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而错误的舆论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言行。企业应坚持用好舆论优势,对职工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给予正确的引导,特别是对职工存在的热点、疑点和焦点问题进行解难释疑,从而为职工创造一种理通气顺的外部环境。

总之,现阶段职工思想问题呈现出多样性,表现为急剧多变的趋势,但其主流还是积极的、进步的,是推动单位和企业发展的动力。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现实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不断研究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方法。抓住热点、区分层次,因势利导,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切实做好现阶段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从而促进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发展和保持企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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