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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7: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为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1 上报省政府审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科技成果在海南省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攻关科研项目;

(六)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项目;

(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海南省的配套项目;

(八)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专项资金按照单位和项目的 2 性质分类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等方式进行。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给予全额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一般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项目单位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或项目验收后,再给予适当补助。省科技厅可事前拨付部分财政补助启动资金。

奖励性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需要自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大技术成果,经单位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核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省科技厅适时发布,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海南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申报企业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自筹经费;

(六)科技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立项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一)主管部门推荐,是指由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汇总审核符合本部门管理职能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是指项目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三)公开招标,是指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的技术问题,选择若干个科研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

4 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分别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或中标通知书。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一)申报受理。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二)初审。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实地考察。省科技厅对初审通过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进行考察。

(四)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五)综合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六)厅务会议审议。省科技厅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召开厅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进行审议。

(七)项目公示。省科技厅对厅务会议议定的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报省政府审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公示情况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九)项目下达。经省政府批准获得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任务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2.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照任务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

3.保证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送项

6 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跟踪管理。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资金审计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向省科技厅或省财政厅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年度考核。每年4月底前省科技厅组织对上一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项目财政经费滚动支持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

7 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验收材料要求将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应当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应具备专业资质。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时,先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再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 8 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资金审计结论为违规或经费使用不合理,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 10 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以经省科技、财政部门核定,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分配比例、数额,分年度计提。平台类建设项目不予提取绩效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和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预算变更,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项目预算不变,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报省科技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三)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 12 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结题或因故终止形成的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 13 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项目材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科技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等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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