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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1: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

维护基层公平正义

论文提要: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简要介绍我国基层法庭的工作实际;第二部分为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分析,主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第三部分为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第四部分为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概述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

二、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原因分析

由于农村与城市在人员构成、生活方式、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广大农民在知识体系、认知水平、道德观念与城市居民有很大不同,此点反应到司法领域,造成了司法公信力在城市与农村、居民与农民之间的不同标准。具体而言,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外部原因

1、农村习俗与传统文化的影响

纵观我国的历史及社会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的国情,不难发现,农村在保留旧有习俗,传接传统文化方面与城市比较有着显著优势。大量的旧有习俗与传统观念在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有时甚至高于法律。例如,农村中出嫁妇女不负责赡养父母,亦不继承遗产;订婚后,若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若女方悔婚,需退还全部彩礼;建造农村房屋时未经左右邻居同意,建造的房屋不能高于邻居的房屋等等。这些习俗大多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符,但却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遵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的裁判与该类习俗不符,当事人及其他村民就会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权威产生怀疑。经调查发现,人民法庭审理的农村赡养案件,85%以上的当事人以女儿不负责赡养、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均等事由进行抗辩,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率较低,上诉率较高;人民法庭审理的相邻关系案件,近70%的当事人以农村习惯,如散水的宽度一般不超过50厘米、门前道路排水沟应保持通畅等反驳对方的诉求,而原告方往往对该类习俗予以认可,法院在裁判时往往面临法律规定与农村习俗的利益抉择。

2、影视作品等现代传媒的不利引导

由于农村所特有的较为封闭的环境,其娱乐设施及项目较为单一,电视、电影、网络有着极为广阔的市场。我国施行的电视剧、电影的审核制度,并不对其内容的法律观念、相关法律事件进行审核,从而造成我国电视节目法律素养较低,大量的电视剧、电影情节中涉及的违法事件在剧情中得到了认可与赞扬。例如义愤伤害他人不会得到法律制裁、民事纠纷进行刑事处罚、非法上访闹访合情合理等等,该类剧情虽不具有实际意义,但却在无形中歪曲了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对广大观众,尤其是法律观念较为单薄的农民产生了不利影响,久而久之,观众就会以非法为合法、以无理为合理。

3、农村法制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研发现,超过65%的被访农民表示从未接受过任何法律宣传及教育,亦未参加过任何普法活动,近三分之一的被访农民不知道我国的根本大法为《宪法》。而在改进措施一项中,90%的被访农民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在农村多举办一些普法活动,93%的被访农民认为中小学及相关部门应该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将自己的下一代培养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人。由此可见,广大农民具有学习法律的迫切愿望。但在实践中,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有很多不足,以至于多数农民表示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农村普法形式,大多内容呆板、形式单一,普遍做法包括:将部分法律条文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路边街道的黑(白)板上一写了之,少数村落会在村广播中简要播放;摘抄法律条文编制小册子或宣传单发放给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负责发放给广大村民。这些做法大多是为了应付区县的审查,黑(白)板的内容常年不换,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村民关注度较低。乡镇编发的普法册子或宣传单发放到村委会后往往就不知下文,大部分村民往往从未见过。另外,法律条文是对生活现象的高度概括,是语言文字的精辟阐述,而相对应的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却并不高,让其通过简单描述而对法律有着深入理解明显脱离实际,而解释法律、讲解法律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村委会组成人员显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从而造成农村不仅法律宣传力度不足,法律的解释运用在农村更是空白。

4、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

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秩序建立的基础,更是农村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土壤。农民缺乏法律意识的重要表征就是“在当乡风乡俗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背时,多数农民就会将法律放到次等的地位,这是传统问题,也是意识问题。这也是

我国某些农村在宅基地划分、土地使用权分配等问题上长期 存在纠纷的重要根源。” 具体而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厌法厌诉观念普遍存在。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生活环境较为封闭,村民间较为熟悉,相互往来较多,村民间的矛盾与纠纷很多时候都会采用私下和解、亲属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直接采用诉讼方式的村民,往往被其他村民所诟病;二是法律认识浅薄。在广大农村,农民一般无法区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亦不能区分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之间的差别,很多受访农民认为只要不实施伤人、偷盗、抢劫等行为就不算违法。三是受法被动,维权意识淡薄。大部分村民接触法院是因为被他人起诉,而且在诉讼时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接受法律知识、法律程序非常被动。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时,

11 增凯.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8月.亦不能有效维权。

内部原因

1、人民法庭法官对农村缺乏了解

“法官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是被动、理性的法律适用者,但法官也是人,有自己的教育背景、感情和价值选择,这些个体性因素客观存在。”目前我国基层法官主要表现为两大人群,一是年龄较大、常年从事审判工作的原有人员,二是今年来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审判队伍的年轻干警,而后者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业务骨干。年轻干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良好的教育背景,在法律条文的把握与运用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与此同时,年轻干警的不足亦较为明显,由于不同的知识水平、生活方式,年轻干警往往对农村的风俗习惯、处事方式缺乏了解,与农民打交道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当事人对审判的方式不理解、对裁判结果不明白,影响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2、法官的独立性导致案件事实的查清存在难度

法院与其他政府机构、党群机关不同,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判,而依法审判离不开独立审判。法官只有不受来自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宪法和法律才能切实得到维护。正是因为法官具有独立性,往往造成与其他部门较少业务往来,即便存在业务来往,许多部门为了避免错误,害怕承担责任而对法院的工作不予配合。 22 贾春仙,乡土背景下的基层民事司法[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6月 例如,当法官到村委会调查案件事实时,许多村干部以没有时间、不知道案件事实等理由加以推脱,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到公司企业核实当事人信息或提取相关信息时,企业以负责人不在,单位没有权限等事由对法官不理不睬。从而造成很多在案件无法还原案件本来面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3、个别法官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中,绝大部分法官都能够依法裁判,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个案件,但不可否认,极少数法官的不当行为给整个司法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一批法官纷纷落马,并经媒体宣传之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广大农村,“有人好办事”“有关系就能胜诉”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市场,而个别法官的行为恰恰“印证”了农民的这些观点,造成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一定困难。

三、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近几年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王胜俊院长到基层法院视察时又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息诉率高,执结率高;大局意识强,群众意识强,管理意识强。在广大农村,由于厌诉思想的普遍存在,大部分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诉讼是迫不得已,是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应当将目光仅仅局限在案件本身,而应当探寻更为深层次的矛盾,努力从根源上化解纠纷。因此,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应当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为服判息诉。当事人在接到法院裁判文书后,服从法院的裁判结果,并主动或被动的履行判决内容,使得案件本身终结。

第二层为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并不代表案结事了,有时候裁判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却因为一个裁判引发了其他一个或多个诉讼。可见,服判息诉只是在案件表面解决了纠纷,而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则是一次性从深层解决纠纷。

第三层为人和事满。在农村,原被告之间大多具有亲属、邻居、朋友等身份,双方之间往往在矛盾发生前具有一定的感情,由于案件的发生,使得双方感情逐渐破裂。通过法院的审判、明理、释法与调解,使得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还要化干戈为玉帛,修复彼此之间的感情。

第四层为法治文化。每一起案件都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发生在社会之中,尤其是农村案件,当事人所在村镇的其他村民大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较为关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通过一次完美的审判,对某一地区产生良好的法律示范效应,不仅能使得裁判结果深入人心,更能提升某一地区的司法公信力。

四、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在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尝试的探索

1、加强宣传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的法治宣传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对农村的宣传则较为欠缺,形式也相对简单,大多采取宣传栏、粉刷标语的方式,农民对此往往不屑一顾,关注度较低。应当根据农村实际,创新宣传方式。经调研发现,入村开庭对于基本法律的宣传具有较好的实际效果,往往能够以点带面,使其他村民同样接收相应的法律知识;定期开展农村法律讲堂,讲解农民感兴趣的法律知识,例如婚姻、继承、赡养等,同样能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但应当注意开展的时间与地点;除此之外,建立驻(包)村法官制度、定期放映法制宣传片等方式亦具有一定的宣传意义。

2、全面调解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这一点在农村体现的尤为明显。经调研发现:在农村,机械的适用法律,不仅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还可能造成双方矛盾加深、共同上诉上访。因此,建立全方位调解制度在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农村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全方位调解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庭前调解(发放起诉书副本时)。农村案件大部分不能就案论案,案件事实只是深层矛盾的表象之一,例如大部分赡养纠纷,都会涉及分家、财产分割、土地承包、孙子女抚养等,庭前调解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表象发现原被告双方的根本矛盾所在,为以后调解打下基础;二是庭后调解(毕庭后、宣判前)。通过庭审了解案件事实后,即便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也应当在毕庭后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对情绪较大、可能败诉的一方,调解必不可少。在调解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断变换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思路、着重从矛盾根源入手,既要解决本案争议,又要化解深层矛盾,避免案件结一增十;三是判前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在案件宣判前,应当通过电话或者谈话的方式进行判前调解,对于可能败诉的一方应认真释法明理,讲解证据规则,在努力促成调解结案的基础上,尽量减少信访风险;四是判后调解。裁判文书的发放并不意味着法官工作的终结,判后调解往往被大多数审判人员所忽视。很多时候,胜诉方出于对时间成本、执行成本及其他成本的考虑,同意败诉方减免部分费用从而换取案款的及时到位,而败诉出于经济考虑,有时会同意胜诉方的方案,最终使得执行一步到位。即便判后调解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亦可以使当事人看到法官在整个案件中为了促成双方和解所做的大量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理解,满足其受尊重的心理诉求。

3、法情相容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

农民对司法的信任不仅来自司法权威,更多的来自于对判决结果与自认公理的相互印证。何谓自认公理?大多体现为民约乡俗,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之所以对法庭的判决产生怀疑,就是因为判决内容与农村实际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如何做到法理与乡俗的有机融合呢?一方面,基层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年轻法官,应当勤下乡、多下乡、勤学习、多思考,深入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学习老审判员的审判思维,重视现场调研,强化与基层组织的联络;另一方面,努力将民俗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具体考察民俗的产生基础,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尽最大努力将合理民俗纳入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中来,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若民俗与法律向违背时,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

4、联动机制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因为法官的职业特点、法院的管理制度等原因,使得法官在保持中立的同时,往往被孤立,从而造成案件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难度。因此,鉴于农村案件的特点,应当尽快建立联动机制,使得人民法庭、司法所、村委会、派出所、乡镇政府相互协调配合。首先,政策问题相互沟通。政策的及时性与法律的稳定性很多时候造成政策与法律的不一致,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政策的把握往往更为及时准确,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时不仅需要大量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及时掌握政策动向,否则判决结果往往无法执行。

5、法院内部监督管理的完善与人民法庭法官素质的提高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针对农村案件的特点,建立相应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从内部提升司法审判人员应对农村案件的能力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例如构建诉调对接机制,成立调解组或设立专门调解法官,选取农村生活经验丰富、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担当这一角色,将可能调解结案或调解结案更利于执行的案件,例如离婚、赡养、抚养等,在转到主审法官手中前,先由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工作,排查矛盾隐患,促进双方和解。

面对农村案件的独特性,人民法庭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应当不断提高逻辑思维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调解和服判息诉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学习、勇于实践、加强锻炼、廉洁自律。同时需要法院党组织加大投入;需要政工纪检部门敢抓善抓,一抓到底;需要庭室全面配合,大力支持。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会有一个较大提高,应对农村案件的能力也会有质的飞跃。

五、结语

司法公信力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而广大农民对法制的认可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此,通过有效措施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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