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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论文doc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毕业论文(设计)

课题名称 从基层法院工作浅谈司法公信力的完善建设 学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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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法院工作浅谈司法公信力的完善建设

论文提要: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通俗地说,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结果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进而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可信度和影响力。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日渐向好的同时,司法公信力流失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泛化为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只有把提振司法公信力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加以思考和探究,不断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多渠道、全方位地促使社会公众更多地理解法律并将此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准绳,着力实现司法工作的社会认同,从而在全社会中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全文共9429字。

[关键词]基层法院 司法 公信力 构建 对策 以下正文: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现代化进程之中,历史正以其变迁的力量推动着社会的转型。我国已经建立较为

2 完善的司法体系,以及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

但由于中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程度仍然较低,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需求与司法信任危机的矛盾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缓解,反而呈现出巨大的反差和两极逆向扩张。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常将其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语境联系起来,使得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语义。司法信任危机、法律信仰危机离我们不再遥远,而成为我们生存基础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但法治的整体环境并未随之提升。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发展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反向的悖论:人们在欣喜于诸多法律空白的填补之余,却是对法律的实施尤其是司法失公、失范的责难。司法权本身权威的受损、司法权运作环境的恶化、司法权运作效果的扭曲和退化,均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立法进步所带来的正效应。此种论调虽不全面,但并非危言耸听,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社会公众甚至司法者本身,均已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明显下降。究其根源,笔者以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当事人不愿采取司法救助,而寻求私力救济。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公信力还不高,有些案件当事人认为“打官司难,打赢官司更难,

3 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存在 “惧讼”、“厌讼”现象。当出现矛盾纠纷时,第一选择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甚至于有时求助于非法组织,表现出对法院的极端不信任。

2、当事人无视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一些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熟人关系”,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以致出现“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等不良社会风气,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同时,折射出当事人对司法信任度不高。

3、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非理性对待。现在基层法院,诉讼进程之中及诉讼进程之后法官遭袭、遭骂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甚至咆哮于公堂之上,藐视法庭尊严;更有报道刊载法官被伤害、杀死的消息,成为司法权威严重受损、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的悲剧性主角。

4、案件上诉率高,当事人明知无理仍坚持上诉,说明当事人对基层法院、法官信任度低。近几年来,通过加强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等一系列工作,基层法院的上诉率、发回改判率持续下降。同时,也应看到:有一些案件在看来原本不应上诉,或者当事人对上诉的结果也不抱极高期望,但仍坚

4 持上诉,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言行不当,或者判后答疑不到位,令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信任度。

5、被告出庭率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在一些行政、民事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以致出庭率低,部分被告对法官能否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既不答辩,又不提交证据,有理也不到法庭上讲,而在庭外散布不当言论,极大地影响法院的信誉。

6、无限申诉再审、不断信访。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再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的甚至历经八年、十年,不达目的誓不回头。还有一部分人不愿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进行救济,而是企图借助于信访手段来达到目的,体现出对司法救济解决问题的极大不信任。近年来,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信访不信法”现象,已经汇就信访洪峰的一股“主流”[1] ,已经对上级机关乃至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

7、生效裁判不能得到自觉、有效履行,部分当事人抗拒执行或暴力抗法。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

5 活动,上级法院采取提级执行、交叉等有效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主动履行。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即司法公信力,具体地讲就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它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如法院体制上的痼疾、法官个体的因素、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批评与干预、不健全的法制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过高期望等。在此,笔者就基层法院主观方面的因素进行阐述。

1、少数案件质量不高,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

6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个别法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如赵作海案。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严重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由于个别法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是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一些案件办理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审,审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办案部门处理案件不果断,怕承担责任,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浪费诉讼资源。

4、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失。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取信于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认识不足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进

7 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5、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政法队伍是一支执法为民,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也不能否认,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政治觉悟不高,执法犯法的现象,甚至有的以权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插手经济民事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或者部门利益,严重败坏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2]。

三、着力提升改建司法公信力体系,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当前,司法公信力要获得提升,当务之急是在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司法运作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权威上重树司法机关和法官形象,在司法腐败的遏制上斩草除根,在司法公正上取信于民。我们只有结合中国实际、创新思维,才能创造一切条件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是重要途径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法院管理改革全面铺开和取得初步成效之后,司法体制的改革

8 和制度创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如前所述,当前司法体制问题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一种观点认为,为隔绝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涉,法院的人、财、物体制一律应实行垂直领导,最高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机构、人员编制、法院经费、法官待遇仅由最高法院自行决定管理是不可行的,必须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并对上述法院体制改革予以专门的规定。因为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在未改变根本法的情况下,将法院体制中上下级的监督关系改革为垂直领导关系,并改变监督审判工作的范围为领导审判以及人、财、物的范围,则是违宪的。同时,我国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为四级二审终审制。如果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党务工作,人、财、物管理等均为领导关系,那么上一级法院就可能利用其领导关系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施加影响,影响下一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使二审终审变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的现象。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可取和可借鉴之处。

笔者认为,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确保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宪法第127条第2款所确定的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所形成的体制不宜改变,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宜

9 直接由上一级法院领导。但党务、人、财、物等的管理体制,又确需要改为由法院系统管理的体制,这可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新的体制。关于经费等方面的管理。为有效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司法经费由全国统筹。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由地方各级法院上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由最高法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的实际,统筹安排下拨费用给省高级法院,再由省高级法院直接下拨给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方面管理。应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的作法,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管理的方法,即由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的总体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进行具体的管理。

2、提高司法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要环节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司法的价值在于它对基本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因为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说, 这些基本人权是不能剥夺、不许侵犯、不可让渡的。在西方法治国家, 即使是掌握着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不得根据多数

10 人的意志、意识形态的信条或任何其他理由剥夺这些权利。法律的价值还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 但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 维护这种权利的基本制度原则不得背弃。“法律应是保护人权的, 如果司法权力被滥用, 那么, 这样的法治不仅不可能为人们所尊崇, 只能使人避之唯恐不及了”。因此,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的标尺和动力。

西方法学理论认为,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一种个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做什么,甚至要求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可能性。人权是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生存权、自由权等诸多的权利结合在一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最基本的权利。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正是由于人们深深认识到权力为祸所带来的灾难、痛苦和无数的悲剧,于是在权力出没的任何路径,深谋远虑的制度设计者都力求理智地、周密地加设一道控权闸门,通过唤醒公民对权力的自重、自持和自治,来抵制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现在,随着人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应体现人道主

11 义的文明性已成为国际化的一种司法趋势。因此,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司法执法从粗暴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态度中矫正过来,将人权保障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最关注、最重要的修复和改造环节,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

3、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是重要保证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从, 必须首先做好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权力治理工作。而权力治理的关键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当前,我们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呢?我们知道,“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万能的;有了制度也同样有不执行的问题。这就有一个严格的外在监督问题。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针对司法执法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比如2005年11月颁布实施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以法官法、公务员法和三大诉讼法为依据,是新中国人民法院成立五十多年来第一部关于法官行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完整的规定,它基本涵盖了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现在制度有了,剩下来的就是监督执行,狠抓规范的落实。而要狠抓落实,就要“欢迎社会公众以‘规范\'的具体内容为标准,认真考量法官的业内外行为,得出事实求是的评价,增进维护司法权威

12 的社会共识”。各级人民法院也应“从规范的每一条、每一款抓起,力争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使人民群众满意”。总之,我们要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除要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把“入口”关、强化教育关、过好考核关、疏通“出口”关外,更重要的是完善和构建监督的落实机制、惩处机制、激励机制。只要我们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就一定能遏制住司法腐败,树立起司法诚信,并使公众从身边的一点一滴中体会和感受到法官司法公信的力量。

目前我国国内学界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刚刚起步,整体研究水平有待提高,研究视野还需进一步拓宽,还没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公信力测量体系。随着我国政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受众的成长,学界应站在更广阔的视野,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以期推动司法公信力为普通大众所正确地理解和接受,帮助受众提高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我们惟有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从机制上进行创新,从法官行为上进行规范,才能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在目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彰显司法公信力还存障碍的情况下,我们只有

13 通过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严厉的惩罚,来树立司法权威,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评价体系。

4、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理念:公正与效率兼顾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权运作的两大目标。现代诉讼制度的实质,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最高价值。但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审判资源配臵的最佳优化组合本身即意味着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近代以来形成的司法正义观使得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冲突呈现出不可调和的态样。但是,公正与效率之间既有对立之处,又有统一的特性,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转化。尤其在现代诉讼中,统一性日益成为其最突出的特征,没有公正的效率即为不公正,而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无效率亦无公正。显然,这种理想已不限于民事诉讼,而根植于现代诉讼的土壤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可见,效益已经成为现代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5、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外部保障:完善立法

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转型对法律制度

14 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质,立法的超前性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标,但是,法律的社会性要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而所谓立法的超前性是有限度的,而且受到法律文化结构因素的制约。在立法的超前性与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之间,我们应当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对两种代价进行衡量与评价。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立法只有广泛采纳民众的意见,才会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只有对相关科学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论证,才不会出现漏洞;只有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配套性和衔接性建设,才不会再执行上产生矛盾。只有在立法程序公正透明,立法调研和论证充分,立法者人力资源雄厚的情况下,法律的制定才能够具有符合现实要求的科学性,法律规范才能保持较长久的稳定性,才能充分地实现其应然功效。

其次,科学地对待法律借鉴或移植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臵于对文化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来考。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有极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在试图借鉴他国的优越法律制度时,应当对该制度与该国法律文化结构和其他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再将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能否借鉴的结论。

6、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内部支撑:运行机制的理性整合 首先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围绕易发多发执法不严、不公、不廉问题的关键岗位

15 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规范和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执法环节都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继而要切实推进司法透明化的建设力度,做到侦查公开、审查公开、裁决公开,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客观地说,不公开的司法程序使当事人和社会成员怀疑司法的公正性是不可避免的,秘密的司法程序往往与独断专横相伴,便于“人治”,只体现个人的恣意和专断。公开性是民主的主要内容,因为只有当司法活动是公开的,才能使司法臵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并能使司法活动为民众所了解和理解。同时因为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化解民众对司法暗箱操作的疑虑[3]。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作出的决定或判决要保证能够明确地说明理由。这是保证司法权运行公开、透明、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必要措施。要使当事人以信服的心态接受、认可并执行有关司法决定或判决结果,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昭示和强化,就必须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从法律文书中认识司法决定或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就是说,司法者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因此,要切实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增强决定或判决的说理性,要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明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法律文书不仅要记录司法过程,而且要公开决定或裁判的理由,

16 使法律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4]。最后,还是要加强监督,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就会被滥用,这是被无数的政治、社会实践所证明了的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司法权同样如此。鉴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司法机关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必须把司法权始终臵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必须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要努力建立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制约性强的惩戒工作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各种行为。

7、建立司法公信力的人文基础:司法职业化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权无论如何运用,都离不开司法运行的操作者——司法人员。公正的司法裁判或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这就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人员[4]。司法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司法技能,人们才会对司法人员真正怀有敬佩之情,才会相信司法人员心中真正怀有正义、怀有人民、怀有法律,从而真正树立起司法机关公正的执法形象和崇高的司法权威。

此外,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各类复杂案件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还需要法官具有娴熟的职业技能,即社会大众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是富有技巧、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掌握实践理性知识的人。

17 他应当能够从法律规范文本出发,通过能动的活动揭示法律条文。

法官的职业化所追求的就是具有优良司法品德和司法技艺的法官在中立裁判案件中,将使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得的公正与正义达到最大化,这也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方面。

自西方的法治思想传入中国后,相应的法律信仰、司法公信力等观念也相继引入,这对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说,中国广大劳动人民从对神的信仰转为对法律的信仰,对能满足人类的价值追求如正义、公正的法律给予了宗教般的信仰与献身。法律契合了人类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从而唤起人们对法的价值的依恋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由此,建立人们对司法的信仰,激发人们对法的尊敬感、依赖感和归属感,对于转增在努力走向法治的当代中国来说,意义尤其重要。

注释:

[1] 参见2005年11月《半月谈》刊载的《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院重视,有关部门调研》一文。

[2]张西军:《浅析影响司法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3]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4] 王建国.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机制初探.江苏社会科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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