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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2: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司法机关职能对社会公众的基本保证,当前我国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普遍不足,本文通过解读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提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

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事物的认同感,归根到底它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其感受如何是认识主体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则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司法裁判的效力缺乏应有的信任。司法的宗旨是公正、效率及正义,当前民众普遍认为司法并不代表和实现了正义和公正,对司法缺乏信任。根据调查,民众司法公信力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

调查中老百姓对法官职业道德水品有所质疑,对法官队

1 伍整体的专业素质并不乐观,对法官职业的社会敬仰程度缺乏信心。

(二)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较低

受访的民众对法院的审判管理仅仅是基本认可,对法院所能提供的司法接近性、亲民性、便民性认为不理想。第一,司法的可接近性较低,半数以上的公众认为目前打官司难,原因在于,一是法院办案时间长。二是诉讼费用高。具体在立案环节上近乎一半的当事人对立案手续的简便快捷不甚满意。在诉讼环节上,三成以上的当事人认为诉讼程序繁琐。第二,审判管理的透明度不够,在审限管理公布上,认为法院有时告诉有时不告诉,而在边远山区、农村地区表现的更为明显。第三,诉讼收费管理弊端明显,有相当一部分的受访者反对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反映听说过因诉讼费用问题就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的情况。

(三)法院裁判公信力较低

调查显示,大多数公众认为公正的判决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圆满解决纠纷,但现实裁判得到的评价却不高。一是裁判效率迟延。首先,各种法定不计入审限或延长审限的案件越来越多,客观上给当事人造成诉讼迟延的印象。二是简易程序充分发挥快速裁决功能,当庭宣判率不高。此外,法院对裁判迟延的正当理由解释不够,也加深了公众对裁判迟延的认识。三是庭审质量不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庭审

2 语言水品不够理想。

(四)司法程序公信力偏低

一是司法公开存在盲区。表现为:法院内部事项还做不到公开透明,庭前诉讼信息和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低,法官先定后审使庭审公开流于形式,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等。此外,当前法官的业务素养、思维能力、庭审水平等,距离臵于公众监督和评价之下仍需一段路程。二是判断中立性不足,首先当事人对获得平等对待的信心不足。其次,法官不能排除偏见和预断,一定比例的法官表示与律师有日常接触。三是法院执行公信力偏低,体现在执行兑现率低、执行规范性差。[1]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一)法官因素

西方法谚云:“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不可信赖。”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进行平衡与整合,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地再现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故法律是凭借法官降临于世的,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的专业素养、技术理性、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仰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确立。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与公众的期许、与司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长期以

3 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着均着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2]

(二)司法裁判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冒犯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根本要求。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不是依靠野蛮的司法强制,而是凭藉公正的司法裁判。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当前我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主要表现为横向冲突(不同地域法院的裁判差异)和纵向冲突(不同时期同一法院的裁判差异),而“鸳鸯判决书”更是裁判冲突的异化和极端体现。这些裁判的冲突和不公均损害了司法威信,从根本上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西方还有法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时效不仅是衡量司法成本的一个标志,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形式,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当事人一般都期望自己

4 的案件能快速地得到判决,案件迟迟未决,总会让人猜想其中是否会有猫腻,进而影响到对实体结果的质疑。在我国的审判实际中,法官不太注意程序问题,诉讼时效过长,甚至超审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均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三)司法权地方化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都应遵循统一的法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自上而下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宪法确立了法院的地位,民间将法院、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也俗称为“一府两院”,说明法院、检察院与地方政府地位等同,没有上下隶属之分,从而保证法院司法权的独立性,但设在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因其人、财、物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仍受当地政府的牵制,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严重。设在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因其人员的进出和办公经费均依赖于当地政府的批准和拨款,这就使得法院在行驶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易受当地政府的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驶司法权、审判权,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从而在民众心目中造成司法独立是浪得虚名、法院是政府的法院、法官判案不是法律最大而是人情最大的不良印象。

(四)传媒的不当报道

5 众所周知,司法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传媒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标志。但是,应当看到传媒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起到宣传法制、推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工具。当前传媒与司法这两支上层建筑的社会力量所发生的冲突已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由于媒体的炒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迫于媒体、舆论的压力,对案件作出了失实判决的个案,比如2002年的“莫兆军事件”就呈现了由于传媒的介入而弯曲了事实的典型案例。因此传媒的不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司法独立、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官整体形象,传媒失实的报道和有失公允的评价加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五)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既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如以皇权专制和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登记社会结构,根深蒂固的人治主义传统,淡薄的权利意识,法既是刑的片面观念,极端化的“无讼、息讼、耻讼、惧讼、厌讼”思想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文化造成历来我国就对法律缺乏足够的尊崇,在权利需要救济或纠纷需要解决时,人们

6 往往选择权力而不是法律,法律低于权力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司法规范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建立依规、有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有关诉讼材料接收、刑事诉讼中关键证人出庭、民商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涉未成年人案件以及涉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等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举证权、陈述权、辩论权、处分权、程序选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诉讼进程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规范法官的告知释明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项制度,明确告知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到依法告知、及时告知、如实告知、全面告知。针对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均衡的情况,要通过释明行为和举证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处分权、辩论权以及举证质证权,适当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释明主体、释明程序、释明范围以及释明责任。[3] 二是规范执法尺度,探索建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

7 题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全面总结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发挥执法监督联席会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通过庭长接待、涉诉信访、纪检监察和案件检查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裁量权行使不统

一、不规范的问题,执法监督联席会应定期展开商讨,研究对策,并提出整改建议。针对执法监督联席会提出的整改建议,相关业务庭室应当出具整改报告,并及时反馈。

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建立系统、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在开展案件质量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项检查的规划性与针对性,实现专项检查的常规化和制度化。要强化检查结果的运用,建立检查结果与法官职业信用、部门和个人业绩考核以及纪检监察之间的有效衔接,并严格落实整改要求,最大限度地优化案件质量检查的效果。推行案件质量通报排名制度。每季度对业务部门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量化指标排名和定性问题通报,切实综合反映各部门案件的质量状况。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每季度集中通报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各业务庭要相应开展审判执行人员案件质量排名通报工作,并将排名结果与业绩考评挂钩。落实案件质量定期讲评制度。要在开展案件质量年度讲评工作的同时,进行案件质量季度书面讲评,并注重提高所选择的差错

8 和优秀案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强以案释法的效果。加强司法公开建设,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

(二)加强司法公开建设,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进一步加大程序公开工作力度。提高立案环节的公开透明度。进一步统

一、细化并公开各类型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对当事人提高诉讼材料的具体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法律。凡不予立案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释明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完善案件动态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要以“12368”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为公开平台,实行各类办案信息按照流程节点及时动态公开。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纠正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确保立案、开庭、延审、结案、上诉、执行等各项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是进一步加大实体公开工作力度。借助代理律师强化诉审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效果。要发挥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充分借助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开展案件释明、庭前沟通、判后答疑等工作,达到定分至争、平息矛盾的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对当事人出于错误理解案件事实、法律及政策产生过高或不合理的诉讼预期的,宣判前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商谈,借助证据分析、辩

9 证析理等手段,使当事人的诉讼预期调整到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防止因过高的诉讼预期受挫后降低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程度。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从程序处臵、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实体处理等方面加强说理和论证。

三是进一步加大审务公开工作力度。扩大公开范围。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公开涉及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以及案件数量质量、类型变化情况等基本案件信息和相关审务信息、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法院的审判管理、内部工作模式和审判工作情况。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公开法官职业背景信息,将公开的信息范围扩展到法官等级、工作经历、荣誉积累和所承办的大要案情况,进一步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了解,促进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度,为当事人有效行使监督权创造必要条件。落实法院开放日制度。每季度确定一天为开放日,通过组织安排社会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庭审、与法官座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拉近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三)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司法形象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加强司法形象监督管理。落实改进司法做法四项规定。即:接受证据要规范,收取诉讼材料必须开具收取凭证,

10 并在裁判中予以载明,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庭审态度要亲和。开庭、谈话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要耐心全面,不得随意打断。表述意见要审慎。未经合议,承办法官不得在庭审、谈话时对案件结果做出倾向性表述。观点立场要居中。切实避免因言行不当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强化审判做法监督管理。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审判作风的动态监控、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促进行为规范。加强感情沟通和心理疏导。在开展审判业务培训的同时,要加大法官沟通能力和心理疏导能力的培训力度,通过提高法官情感沟通与心理疏导能力,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和对司法的负面情感,夯实当事人认同裁判的心理基础。

二是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法律援助平台。针对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又没有聘请代理人的情况,探索与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行法律援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及时知晓利用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利和具体的利用方式,促进当事人诉讼能力平衡。加大巡回就审力度。坚持即立即往、即审即调、即裁即执、即和即了的审判方式,切实采取巡回就审方式审理案件,为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就审服务。要进一步扩大就审范围,丰富就审方式,提高就审效率,提升就审效果,切实发挥巡回就审在便民利民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全方位的诉讼服

11 务新机制。在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查询案件、接收诉讼材料等“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尝试设立法律服务窗口,为特殊人群提高法律咨询服务;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为确有需要的诉讼当事人提供夜间庭审以及周末庭审等服务。

三是健全司法廉洁自律机制。严格落实廉政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司法不廉的行为的发生。深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在找准、找全部门和个人廉政风险点并初步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要结合职位说明书的修订,将廉政风险防范内容纳入职位说明范畴,使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职位均做到廉政风险明确、基本防控措施明确、有效增强廉政监管的针对性和干警廉政防范风险的自觉性。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方式。进一步畅通立案接待申诉渠道、庭长信访接待渠道、院长信访接待渠道、法官违纪投诉渠道等,拓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官司法廉洁以及司法作风问题的投诉反映途径,有效监督法官司法廉洁情况。

注释:

12 {1}马晓琳:《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之原因探析》,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82期,第145页。

{2}周丰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84期,第186页。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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