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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1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6: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2010级12班 罗阳 201003150

2【前言】

这学期的暑假我们进行了专业实习,实习之余我们小组组织了三下乡活动进行法律宣传和调查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身为从农村走出来的法学学子,对农村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农村虽然遍布祖国各地,农村人口也占总人口的一半,但是农村的法制建设却十分落后,远远没有达到城市的法制层度。因此,我们实习小组组织了这次下乡进行法律宣传和调查农村法制建设现状,希望了解目前农村法制建设实际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为农村法制建设出一份力。

调查目标: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 调查时间: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12日

调查对象:四川省郫县天台村

调查方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

【正文】

通过调查我发现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单

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

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在天台村有约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如果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 。”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共接触到几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结合五天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农村陷于“不义”。但不管怎么样,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法律在农村遭遇了困境!尽管有学者认为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经济落后、法律与传统观念相冲突、传统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等等”,但我认为其真正的原因不止如此。

农村法制问题的原因有许多,是农民自身造成的也好,是强势群体造成的也罢,抑或干脆认为是社会体制造成的也罢。但我认为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下面几点不应不考虑。

1、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知识不足。由于农村地区人们的知识水平较低,没有系统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法律观念淡薄,自己受侵害时不仅不知

道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而且自身采取的旨在保护自己的行为还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是政府和农民们应该共同引起重视的。

2、农民封建父母官思想根深蒂固。由于长久以来由一个地方的首席官员掌控该地区所有事宜的决定权,包括行政和司法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此思想影响,农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延伸机构和官员向来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据统计,虽然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满意率仅为30%,对政府表示信任的也仅为33%,但遇到事情不能解决时都首先想到并找政府解决的却高达67%”。于是,农民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与对司法机关的陌生感和隔阂造成了这样一个现实:农村除了党组织及政府机关外,大多都不会想到,自然更不会相信还会有什么其它权威力量(包括司法机关)能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实质影响。当然,与其说这种农民对政府机构的认同感是出于信赖,倒不如说是一种习惯的传承。这同时也正好证明了司法制度在农村不健全,甚至缺失。当然,这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反过来又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的调解(在实践期间我们也刚好碰到几起调解案件,主要是由当地有名望者主持,只有一起是由银川市司法局局长主持)来解决民间纠纷”。显然,这种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过分依赖,是不利于国家法律制度在农村推进的。

3、官员权利本位思想的肆意泛乱。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官员都始终有着这样的思想:只要自己是个官员,那么理所当然就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既如此,那么按照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制度,作为“子女”的百姓当然就一切得听“父母”——官员的了。由于“法律本身是一种远比我们的想象更加脆弱多变、捉摸不定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威”。因此,那种认为在立法过程中所注入其中的法律价值将必然会依照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原汁原味”地实现的意愿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了。正如埃尔曼所言:“规范的真正内容并非一定由先例或法规所赋予规范的语句所决定,而是由规范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所遭遇的命运所决定”。试想,在所谓的法治的今天,法律已经被认为是一种权力、一种政府工具的时候,其还能被人们推崇和信仰吗?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真正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而政府的权力却又不受民众的制约,干部的地位和特权也受到保护,久而久之,便在农村基层

政府中形成了这样的一种政治文化:农村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当然代表自居,习惯于对农民强迫命令、任意指挥,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样,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言如令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官员这种 “自我形象”的错误定位及损毁导致法治这一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当然也就谈不上形成法律意识了,试问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推进?又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实践?

面对农村,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反思,而不是空洞的理论研究。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农村,作为一个特殊的社区空间,其内部传统与现代相交织,变化与凝固相共生,各种内外、新旧因素纷繁复杂、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仅仅通过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来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与推行。在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却又似乎属于另一个知识系统和传统的社会生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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