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架斗殴的暂行处理规定
为严明纪律,强化管理,净化校风,彻底有效地扼制打架斗殴不良现象的发生,经校委会研究,特制定以下暂行处理规定:
一、.对于情节较轻的:由班内或学校处理,做好班内或学校记录。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由学校处理,做好记录,通知家长并领回家教,全校通报批评,记入班级管理档案。
三.、造成他人伤害的:除按上述第二条意见处理外,伤害者家长负有住院护理和医疗赔偿的责任,严重者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四.、伙同社会青年打架的:凡社会青年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参与学生严格依照上述第二条意见处理,必要时,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关于家教时间:
1、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2、
5、10天家教。
2、屡次违纪者:分别给予
2、
5、10天的加倍或多倍家教。
3、特别严重者:劝其转学或勒令转学。
六、家教期满复课程序:
1、学生写好保证书(检查),学生签字、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政教处签字、主管校长签字。
2、情节严重或屡犯者:写好保证书(检查),学生签字、家长签字、担保人签字、班主任签字、政教处签字、教导处签字以及全体校长依次签字。
3、.政教处负责审查事件中附带事项处理落实是否到位,相关材料存档。
4、班主任负责审查手续签署情况,手续不完善者,禁止入班,最后将保证书交政教处存档。
本暂行规定自宣布之日起,由政教处和安全办监督执行。
车往中学
2011.9.20
《关于打架斗殴的暂行处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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