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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聘规定[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事管理,提高新聘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及待遇

第三条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四条 根据招聘人员条件不同分为人才引进与人员补充两大类。其中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学术背景;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人才引进类条件:

(一)同时具备学历和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年龄限定45周岁以下。

(二)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主任医师职称,研究生以上学历,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五年以上经历,能带动本专科的发展,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体条件按照招聘当年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员补充类条件: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专升本)。

2、有一定的文字书写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3、有与招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4、年龄要求在28周岁以下;

(二)后勤工作人员

1、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操作;

3、有与招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4、必须执有应聘岗位要求的执业上岗证;

5、年龄要求在25周岁以下;

(三)临床医、技人员

1、应届毕业生应聘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不含专升本和三本),学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或医技岗位的相应专业。

2、往届毕业生应聘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不含专升本和三本),学士学位,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经历。

3、研究生应聘条件:硕士以上学历,具有相应专业的学位证,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

4、必须符合综合性医院执业类别的要求。

5、年龄要求:应届本科生28岁以下,硕士生30岁以下,博士生35岁以下。

(四)护理人员

1、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大专(三年制)以上学历,大专毕业生年龄要求在23岁以下,本科毕业年龄要求在26岁以下。

2、往届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护理专业,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有护士执照。护士年龄在25岁以下;护师年龄要求在28岁以下;主管护师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

(五)其它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特殊岗位紧缺人员和引进人才的家属,经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其学历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体检要求

原则上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特殊要求:身高,男1.65米以上(含1.65米),女1.58米以上(含1.58米);矫正视力≥0.8。

第七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实行年计划制。首先由各用人科室根据专科队伍建设情况向人事科申报招聘计划(包括所需人员的岗位、人数、特殊岗位条件等),然后由人事科汇总并进行初审;最后将初审结果交院办公会或院人事管理委员会终审确定。

(二)医院公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载明岗位、职数、条件和招聘办法;面试的时间(时限)和要求。

(三)人事科根据公布的招聘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院内的面试、体检。择优录用。最后将招聘结果公示。

第八条 新聘人员的待遇:按本院《关于调整聘用人员和

临时工待遇的决定》执行。绩效工资必须在见习期满并取得相应岗位的执业证、初级职称、上岗证后方可享受。

第九条 新聘人员的其他规定

(一)对于必须取得执业证的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执业证者,医院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技科室其他岗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初级技术职称的,不能享受绩效工资。

(三)对于各专业招聘人员,办理招聘手续后未经院办公会讨论同意,不允许变更专业和岗位,否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用人科室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均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五)用人科室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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