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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三步走”战略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法改革的“三步走”战略

谢鹏程

党的十三大提出的中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是一项务实而科学的战略部署,引领着中国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向现代化。司法改革也是从十三大起步的,一届比一届的目标大、任务重,但落实起来比较困难。2004年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内容比较具体,但是仍然存在目标缺乏层次性,部署缺乏长期性和阶段性等不足,加上社会各界众说纷纭、目标多样、观点不一,司法改革及其部署多少给人以“有点乱”的感觉。我们能不能在总结过去十几年司法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一项司法(审判和检察)改革的三步走战略呢?在此,笔者冒昧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

第一步从2008年到2020年,实现司法经费的足额保障和司法队伍的专业化。一是改革“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保障体制,实行“足额预算、全额保障”,彻底解决目前实际存在的“收支挂钩”、“以收定支”、司法机关自筹资金搞福利的问题;二是提高司法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与行政人员拉开差距,保持各地司法人员工资水平基本平衡,解决司法人才流失和人才分布不平衡等问题;三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形成司法人员的素能养成机制,保障司法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只有解决了司法经费问题,才能防止司法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即司法职能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与司法机关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部门化倾向,从源头上治理司法腐败;只有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才能形成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司法队伍,保障司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水平,保证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单一制国家里,司法和军事、外交等国家职能一样,都属于国家事权,应当由国家财政统一负担,而不应实行联邦制国家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财政保障体制。这既是保障国家司法权统一公正行使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从财政负担上看,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部财政支出约150亿元,审判系统约200多亿,一共不到400亿元,加上基本建设费用和适当增加工资福利,总共支出500亿就可以全面解决司法经费问题。2006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3700多亿元,拿出七分之一就能解决全部司法经费;同年用于政府投资的近9000亿元,减少政府投资二十分之一就能解决司法经费问题。显然,保障司法经费问题不是一个中央财政负不起的问题,而是财政分配政策问题,只要党中央和国务院下决心,是完全能够解决的。从人才结构上看,一方面,前些年进入机关的非专业人员基本退休或者临近退休,为司法机关吸收专业人才提供了良好契机;另一方面,这些年法学教育快速发展,培养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问题不是专业人才短缺,而是地区分布不平衡,不发达地区缺乏专业人才。只要有较高的、基本平衡的工资待遇,通过建立全国法律专业人才调配和交流制度,也不难解决人才分布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步从2020年到2030年,实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程序优化。这些年来,法律改革特别是诉讼制度的改革往往遇到公、检、法之间“争权夺利”的问题,各个部门都想在改革中保住或者扩大自己或本系统的权力,都不愿意自己的权力受到其他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改革的过程容易被利益冲突所扭曲,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程序的优化常常被部门保护主义挫败。因此,司法改革很难从职权配置和程序优化起步。只有在实现了第一步战略目标后,司法的各项权力主要代表着责任和荣誉,而不意味着部门或单位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司法权配置、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设计以及内部司法规范完善等方面的争议,就只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不牵涉利益问题,才可以做到秉公立法、秉公设制、秉公司法。回顾司法改革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改革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来自部门保护主义和由此产生的“争权夺利”现象。例如,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改革,事关人权保障和诉讼的顺利进行,一直没有解决好决定、执行与羁押的分离以及保释和技术侦查手段的合理适用等问题,既容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也限制了侦查能力的提高。再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具有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和财务管理等职能,都是“五脏俱全”的综合性国家机构,虽然在目前情况下对保障司法独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提高司法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司法职业化造成了诸多障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安排上,我们都不难做到,把行政性质的职能分配给适当的行政机关行使,把法律监督性质的职能分配给检察机关行使,把审判性质的职能全部交给审判机关行使,形成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消除职能交叉、重叠、扯皮等现象。在完成了职能定位和合理分工以后,再逐步实现程序的优化,深化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改革,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第三步从2030年到2050年,实现司法独立。多年来,我们一直把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司法独立作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基本条件,其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和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它不可能成为一个初级目标,也不应当是一个中级目标,而应当是一个高级目标,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法治基本实现的标志,是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的结晶。从政治体制上看,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进程刚刚起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还没有描绘出蓝图的情况下,司法独立没有基本的制度支撑,谈何建立和实现?从司法本身来看,在司法腐败问题没有解决,司法公正没有保障,司法权威不高的情况下,司法独立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源,难以获得普遍的支持。司法独立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在实现司法独立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解决好经费保障和队伍专业化的问题,使司法独立具体基本的前提条件;然后,解决司法的合理配置和程序优化问题,使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获得可靠的制度保障和社会基础;最后,才有可能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实现司法独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进程,既是一个司法改革逐步推进的过程,也是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自然进程。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决定的历史必然性。

总体上说,第一步解决司法的经费和人才问题,是治理司法腐败的源头工程,也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和关键。第二步解决司法权合理配置和程序优化问题,是司法改革发展的实质性和攻坚性

阶段,也是全面保障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建设时期。第三步解决司法独立问题,是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共同推进和发展的自然结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和改革基本完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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