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须知
第一条
亚专资是我国政府为推动与亚洲各国、机构之间的合作,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
亚专资主要用于资助亚洲区域各合作机制下组织的多边合作项目及区域合作专题研究(参与国别需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
第三条
亚专资优先支持落实我国领导人在亚洲区域合作框架内提出的重大合作倡议以及相关领域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支持落实我国已签署的亚洲多边合作文件。
第四条
亚洲区域合作机制包括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上海合作组织、图们江流域等合作机制。
第五条
亚专资主要用于: (1) 技术交流、示范与推广 (2) 人员交流与培训
(3) 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研究 (4) 专项课题研究与联合研发
(5) 举办区域合作研讨会与其他小型会议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七条
单个项目申请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美元,项目承办单位自筹资金不受限制,但需提供相关经费来源证明。
第八条
项目使用亚专资的期限原则上为本财政年度,中长期项目按财政年度逐年分段报批。
第九条
亚专资项目承办单位应严格项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条
亚专资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报送项目细化实施方案,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部门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管理部门。各项目推荐部门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推荐书的真实性等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推荐部门和承办单位要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华网东盟频道、东盟秘书处网站等多种渠道,及时宣传项目执行情况,对外反映项目成果和影响。
第十三条
亚专资项目结束后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应及时足额上交中央国库。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执行不力、编制虚假预算以及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财政部有权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取消有关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亚专资项目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表格电子版请发邮件至tenghs@most.gov.cn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