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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地方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下属各单位(含租赁、外来施工等单位)。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工厂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工厂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措施落实到实处。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各单位在工厂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管理制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

第五条 工厂消防工作由保卫部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厂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对各单位和重点防火部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并建立健全工厂的防火档案。

2、负责组织与工厂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指导各基层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3、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各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地点、规格、型号、数量,并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正确使用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教育,制定工厂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5、负责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配合公安消防、安全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六条 工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管理档案,并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重点部位的消防应急预案,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积极参加工厂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日常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对从事易燃、易爆等防火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取证工作。

3、负责按规定配置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4、负责进行日常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1、工厂的总体建设规划、各单位涉及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各建设项目的设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设计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对防火设计质量负责。

3、各单位的新、改、扩建(内部装修)项目涉及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由项目组报工厂保卫部对消防部分进行预审,根据公安部第106号令,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和特殊建设工程须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其它工程须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4、各单位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图纸及技术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但职责和责任必须在有关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群众性集会消防安全

工厂及各单位举行重大集会、灯会、大型文体活动等群众性活动时,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前十日内将制定的活动方案、防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安全措施报送工厂保卫部和经济运行部审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生产区域消防安全

1、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2、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证有关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3、各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厂区储存、出售和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需燃放时,应报工厂保卫部,由保卫部对外申请报批,并在指定地点、区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燃放。

第十一条 防火重点单位(部位)消防安全

1、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保证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

2、禁止在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及易燃易爆区域焚烧可燃物品,随意动火或进行电、气焊作业、使用电(火)炉取暖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保卫部审批备案,办理临时动火证。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部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4、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与管理

1、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维修由工厂保卫部统一招标采购,各单位落实。

2、各单位均应按照武装保卫处确定的规格、型号、品种、数量等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对消火栓、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维修。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圈占,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堵塞防火通道。

4、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培训与演练

1、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职工达到“ 四懂四会”即:

1)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 2)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 3)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灭火方法; 4)懂组织疏散逃生办法。

1)会报警(火警电话119;厂内火警电话2852119); 2)会使用消防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 4)会自救逃生。

2、特殊工种经专门部门培训,特证上岗。

3、对外来用工人员在开工前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的消防安全培训。

5、消防重点单(部)位,要制定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培训和演练一次。

6、发生火灾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再培训。

第十四条 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

1、各单位的消防管理员要坚持每日巡查,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及时督促整改。

2、工厂保卫部要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重点抽查,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下发重大火险隐患通知书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在未整改之前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3、防火检查,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在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4、各单位在收到火险隐患通知单后,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保卫部。

第十五条 火灾报警与扑救

1、预防、报告和扑救火灾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力检举、控告、制止危害工厂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2、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单位或个人在报火警时,应首先拨打工厂火警电话:2852119。待工厂消防队到达现场后视火情采取下一步措施。

3、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应积极协助工厂保卫部和上级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现场物品。

四、附

第十六条 工厂保卫部应加强对各单位尤其是防火重点单位(部门)消防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对发现的违反规定行为,及时制止、限期整改或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厂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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