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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总结

考点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对比

考点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重新编排内容)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的制定和组织实施;(2)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三个方面;(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的设置、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对会计人才的表彰奖励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相关人才的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检查和加强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等方面。

考点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新增) 考点4: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注意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的规定。

考点5: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中:

1、会计凭证:分类、内容和填制要求;

2、会计账簿:设置和登记账簿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其编制、对外报告要求;

4、会计档案的界定;

5、其他: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考点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考点7: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多选、简答题)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考点8: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新增知识点)

联系:二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区别: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围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重点)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考点9: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规定:国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职务回避)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业务回避)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考点10:代理记账的业务围(四项)

1、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考点11: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岗位):(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报名条件:①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③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上岗、离岗、调转等要进行登记、备案,并记录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内。(注意各种登记制度的时间规定。)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1)会计理论,重点是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2)政策法规,重点是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3)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4)职业道德,重点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形式——接受培训为主,自学是重要补充;

学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考点12: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了解任职条件,尤其是年限)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考点1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的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注意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如(1)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2)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3)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4)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考点14: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围:

1、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委托交接。

(二)专人负责监交:(重要考点)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 会计资料移交后,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题,如事后发现是在原移交人员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考点15: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16: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通报;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责任人员3000—5万元;3行政处分:国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5.刑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同

(一)的法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2、罚款: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属于国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

1、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考点

3、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

4、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围:(新知识点)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规定办法给个人的科学技术、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其中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考点

5、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考点

6、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关注客观题):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却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5、开户单位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考点

7、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四点具体要求)

(1)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2)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3)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考点

8、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考点

9、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考点

10、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开户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项包括:①存款人的账户名称;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③住址;④其他开户资料。

(2)时间的规定:如: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以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时限规定: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简单记忆:2,2,3)即:

考点

1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11项: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业品销售收入;其他。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如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业务。 考点

13、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办理异地借款;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考点

14、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新增知识点)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

(3)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

(4)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考点

15、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新增知识点)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开立、撤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开立”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程度稍低)(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6)超过期限会未向人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考点

16、票据的种类

1、按照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和狭义(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和远期票据。

考点

17、支票

1、支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使用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3、支票的种类: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4、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六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考点】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2项):

付款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因为付款人为银行,只有营业场所)

出票地——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6、支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付款;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支票的付款

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进行审查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8、支票的签发要求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考点

18、商业汇票

1、分类: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7项)——必须记载的事项,欠缺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5、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6、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也就是说,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

7、承兑: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此期间,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见票即付汇票”为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说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因此,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行为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即使该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但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1天为承兑日期。与此同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8、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5)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9、商业汇票的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支付票款: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规定,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10、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类型:转让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和非转让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背书的形式:

①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②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④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⑤背书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1、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格式: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 绝对记载事项:保证句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①如果不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如果不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如果不记载“保证人的住所”的: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②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③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

19、信用卡(新大纲增加)

1、分类:

(1)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2)按信誉等级,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 (3)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 (4)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

(5)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誉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费、期限内还款可免息、卡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等特点;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人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3、信用卡的销户

(1)可申请办理销户的:(考点)

①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⑥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其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2)销户的规定:销户时,单位卡专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考点) (3)信用卡丢失的处理: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应立即持有效证明件并按照发卡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发卡行或代办行及时申请挂失。发卡行或代办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注意】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4、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①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②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③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④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⑤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⑥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利息的计算】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人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⑦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考点20、汇兑(新大纲增加)

1、适用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分类——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3、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指汇款人向汇出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受理:汇出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5、汇入处理:

(1)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汇、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

银行审核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4)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规定: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转账支付的规定: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汇、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行必须在信汇、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7、申请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1)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汇、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5)汇入银行对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

1、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是国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利益的可靠保证

考点

2、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多选) 考点

3、税收的分类

考点

5、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考点

6、增值税

1、增值税的分类: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考点)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增值税税率:除低税率(13%)适用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税率外,基本税率一律为17%。

4、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进项税额:除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按票抵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税:①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②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运费+建设基金),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征收率:3%

6、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7、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8、纳税地点:分为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固定业户原则上向“机构所在地”纳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纳税,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考点

7、消费税

1、消费税的计税: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三种方式。

2、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税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

4、消费税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5、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6.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2)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3)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特殊)

8.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9.纳税地点:消费税的具体纳税地点为: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考点

8、营业税

1、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营业税税目:共有9个,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营业税税率

4、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6.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7.纳税地点:属地原则,如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等。 考点

9、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收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税率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

(1)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包括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但不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及违约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支付的,被执法部门处以的行政性罚款;但不包括经营性罚款;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⑥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6)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②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③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6.纳税申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考点

10、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注释】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能理解为任意居住12个月,应当算头不算尾;也就是应在1月1日入境才有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35%。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其具体办法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十成。实质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一2000或480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一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l-20%)×20% ③每次收入>20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l-2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五成(即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十成(即40%的税率)。

(5)稿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一800)×20%×(1-30%)=(每次收入一800)×14% ②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l-20%)×20%×(l一30%)=每次收入×(l-20%)×14%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无扣减项目) 4.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代扣代缴围: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③劳务报酬所得;

④稿酬所得;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考点

11、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1)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注意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算 (3)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是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考点)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变更登记:

(1)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适用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4、注销登记

(1)时间要求——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之“前”;

(2)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而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地一证)

6、纳税人税种登记(新增知识点)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填报“税种登记”,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考点

12、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和记账联。 2.普通发票:由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使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等;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无税款抵扣联)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3.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从版面上可划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注意

2、

3、5)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考点

13、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目前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纳税申报的办法。

3、数据电申报: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如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申报的一种形式。

申报的具体日期:以纳税人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该数据电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时间。

4、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其他方式:除上述方式以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等。

考点

14、税款征收方式

考点

15、税务代理(新增知识点)

1、税务代理的特点: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2、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围:(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考点

16、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新增知识点)

1、税收检查:其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等。

2、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 3.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财产(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权

4.税务违法刑事处罚:注意了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5.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考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向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重要考点)

①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②对国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新增知识点) 考点

1、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 考点

2、国预算

1、国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2、国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3、国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考点

3、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各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2)按照国规定上缴预算收入;(3)安排预算支出;(4)接受国有关部门的监督。

考点

4、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考点

5、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即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的主体: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只有法律规定有预算执行权的主体,才能依法执行预算。同时,不同的预算执行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职责。

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1)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3)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考点

6、决算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3)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考点

7、预决算的监督:各级国权力机关、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切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是国依法理财的有力保障。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考点

8、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考点

9、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围: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围:政府采购的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考点

10、政府采购的原则(多选)

(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

11、政府采购的功能(简答、多选)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考点

12、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采购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考点

13、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的特征:

(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内进行。

2、供应商的条件(掌握):(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采购代理机构

考点

15、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监督管理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除此之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考点

16、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作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拨付效率和规化运作;有利于加强对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监管;有利于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增强了财政资金收付过程的透明度,解决了财政性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等题。

考点

17、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

1、会计职业道德的对象:既有单位会计人员,也有注册会计师,两者都是以会计信息为载体从事工作,都是会计人员的一部分。

考点

2、会计职业道德功能:(1)指导功能;(2)评价功能;(3)教化功能。 考点

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重点):(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重点)

(1)两者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一个阶级社会里,只有一种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国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很多来自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在一个阶级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唯一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两者作用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要求人们动机的高尚和纯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字的成条例;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规定,也有不成的规,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需要一套实施保障机制,其不仅体现在其法律规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而且体现在设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和审判机关。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当人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权威机构对其中的是非曲直明确作出裁定,及时有裁定也是舆论性质的,缺乏权威机构保障其裁定的执行。

考点

5、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普及会计职业道德基础知识,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也是重要的一环。

2、职业道德规教育。即对会计人员开展以会计职业道德规为内容的教育。会计职业道德规的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这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指通过开展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发和警示。

考点

6、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包括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及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相对于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在教学内容上,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在培训组织上,可采取培训班、研讨班、进修、自学等多渠道培训形式;在培训方法上,采用讲授、研讨、远程教学、参加考试等多种形式;在时间安排上,根据需要可长可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函授等。

考点

7、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新增知识点,重点)

1、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2、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1)不断地进行“内省”;(2)要提倡“慎独”精神;(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考点

8、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1)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3)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4)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5)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2、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包括中国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

3、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社会各界齐抓共管:(1)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2)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3)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章 重点知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

《财经法规》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总结

会计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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