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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国土资源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9: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韶府办

[2005]250号)和《翁源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翁府办[2006]13号)要求,为有效处置我县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在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翁源县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我局遵照执行上级和县人民政府的处置指令,积极投入救援辅助工作。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我局遵照县政府的指令,处置相关的工作。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工作,我局依照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相关处置工作。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我局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令,并积极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和灾害调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矿管与地质环境股、执法监察股、监测站、基层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县局矿管与地质环境股承担,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监测站协助工作,其它部门配合完成相应的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县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分队。

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积极执行和配合

省、市和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配合、协调和监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损失情况的初步调查,并将结果续报县人民政府。

(三)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矿管与地质环境股:负责制定和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翁源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督促预警体系正常运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并将情况续报局办公室至处置工作结束。

2、局办公室:负责统计灾情,汇总信息;安排好我局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和车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上传下达,信息沟通工作;将准确情况收集汇总后,统一续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至处置工作结束。

3、执法监察股: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基层所执行和落实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追查擅自发布灾害情况的不良信息源,追究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协助局指挥中心做好其它应急救援工作。

4、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地质灾害技术调查、统计、巡查监测,并对灾害区域进行危险性初步评估、记录和有关数据交汇;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局指挥中心下达的其他社会性事务。

5、基层所:负责协调维护现场秩序,第一时间拉起安全警戒线,

初步判定灾害引发原因和灾害类型,依照速报制度将情况上报县局;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应急救援工作任务。

三、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应急处置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本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国土资源局同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遵照县人民政府的指令,迅速协助其他部门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转移,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矿管与地质环境股及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监测站一起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局办公室报告,局办公室汇总情况后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上级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调查处置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续报直到处置工作结束。

(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本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国土资源局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遵照县政府指令,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矿管与地环股和监测站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处置过程中,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调查处置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续报,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本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国土资源局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县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采取应急措施,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矿管与地环股和监测站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及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县局各有关部门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续报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处置工作结束。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本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会同镇(场)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进行灾情调查,并将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处置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四、应急保障工作

(一)力争县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本预案后,制定县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工作职责、矿管与地环股股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矿产资源与地质

环境监测站站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基层所所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巡查监测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信息库管理制度。

(三)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的建设,强化人员的培训及装备的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四)加强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

(五)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六)督促和指导各镇(场)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

五、附则

(一)自然因素和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二)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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