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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材料机密信息保密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反光材料机密信息保密措施

案件导读:2015年12月25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反X公司与被告宋某、李某、睿X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民事案件。该案中,原告诉称三被告侵犯其实施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商业秘密,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采取的保密措施多种多样,能否符合保密性的要求需要进行具体判断。实践中,对于企业与职工保密合同中的一般性保密条款或者在企业保密规章中提出的一般性保密要求是否符合保密性的要求,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企业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或者单方面发布保密规章制度能否认定为具备保密性的法定构成要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保密合同中的一般性保密条款或者保密规章制度中的一般性保密要求过于空泛笼统,如仅仅载明“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未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及范围,脑酷全国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实习律师林娇韵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一般性保密条款或者保密要求中的“商业秘密”,也不足以认定员工已经通过保密措施知悉了企业希望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从而无法认定员工对其在工作中所掌握的相关信息的使用具有主观恶意,故单凭此类原则性规定并不足以认定企业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种观点是企业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或者单方面发布保密规章制度,证明企业有将其所控制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的主观愿望和采取了客观的保护措施,因此具备了“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一构成要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宋某自2006年起在反X公司任业务员。反X公司与宋某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反X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某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

睿X公司前身经营者为李某,宋某有参与睿X公司相应的工作。睿X公司的客户与宋某在反X公司负责地域的客户有重复。

(二)案件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关于反X公司是否拥有其所述的商业秘密问题;

2、各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问题。

1、关于反X公司是否拥有其所述的商业秘密问题

反X公司为涉案经营信息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业务员签订保密条款、支付保密费用等保密措施,且符合商业秘密其他构成要件。故反X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及相关载体上记录的信息构成其商业秘密。

2、各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问题

宋某、睿X公司对反X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无证据证明李某对其有侵权行为。 案号:(2015)鹤民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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