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3: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介绍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 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 行处罚。

五、“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税计算申报比较复杂,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在

相应申报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 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 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 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

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 额。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

六、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程序。

1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

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

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

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

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

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免抵退”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新的“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7号)已实行一年有余,但一些出口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仍不能很好掌握,现结合实际情况举例说

明。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出口产品的征税率为17%,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13%,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免、抵、退”税增值税政

策,有关资料如下:

1.2002年1月,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本期外购原料5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75万元(部分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期内销货物550万元,自营出口产品取得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400万元;

2.2002年2月、3月,无涉税事宜;

3.2002年4月,收齐1月份250万元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报退税部门,并于当月取得退税部门核发的上述250万元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审批通知单》;

4.2002年5月、6月、7月、8月,无涉税事宜;

5.2002年9月,取得内销收入400万元,收齐1月份150万元的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报退税部门,并于当月取得退税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审批通知单》。

2002年1月~9月“免、抵、退”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外购货物时: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50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5750000

内销产品取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643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货物5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0

出口产品时: 借:应收外汇款4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般贸易出口4000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00×(17%-13%)=160000(元)。

转出出口产品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000 当月应缴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总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935000-(1000000+750000-160000)=-655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655000元。

2.2002年2月、3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3.2002年4月:根据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2500000×13%=325000(元),因免抵退税额325000元小于2002年3月末留抵税额65500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325000元。

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3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25000 当期应缴增值税=0-(655000-325000-0)=-330000(元),即“应交增

值税”借方余额为330000元。

4.2002年5月、6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5.2002年7月,因1月份出口的150万元销售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

退税单证,应按内销货物征税。

(1)将出口销售收入转为内销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般贸易出口1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1500000

(2)补提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25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3)冲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000×(17%-13%)=60000

(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般贸易出口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4)当月应缴增值税=255000-(0+330000+60000)=-135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35000元。

6.2002年8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7.2002年9月:内销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468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调冲7月份外销转内销的账务处理: (1)借: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1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般贸易出口1500000

(2)借:其他应收款25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3)借:产品销售成本——般贸易出口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出口免抵退税额的账务处理:

根据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免抵退税额=1500000×13%=195000(元)。因免抵退税额195000元大于2002年8月留抵税额135000元,则应退税额为135000元。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1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5000 (4)当期应缴增值税=680000-255000-(0+135000-135000-60000-0)

=485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85000。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

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

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

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

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

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

入的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

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

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 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

入的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

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

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

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

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

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

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

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

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

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

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

据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

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

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

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

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

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

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

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

准。

③ 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④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

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

计算补税。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 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探讨之四(未按规定时间取得出口单证补税的会计

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

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

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

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举例

例1: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12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FOB价)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

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9,09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8,270,0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827,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8.27×(17%-

13%)=33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330,800))=129,200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8.27×13%=645,06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129,200

免抵税额=645,060-129,200=515,86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2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9,2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515,8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15,860

例2:若该企业2005年1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4年12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5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

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8.27×(17%-13%)=264,6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4,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4,64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64,640))=195,36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8.27×13%=752,57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195,360

免抵税额=752,570-195,360=557,21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95,3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95,36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557,2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57,210

(6)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13,500

贷: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413,500 (7)根据退运货物原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3,755

贷:银行存款 53,755 例3:若该企业2005年3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10万美元,2005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支付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运保费8万美元,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5年1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6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60,000×8.27=

496,200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496,200

贷: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496,200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60,000)×8.27×(17%-

13%)=244,792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4,79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4,792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44,792))=215,208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100,000+300,000)×8.27×13%=

967,59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215,208

免抵税额=967,590-215,208=752,382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15,2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15,208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752,38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2,382

(7)根据支付的2004年12月的运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661,600

贷:银行存款 661,600 (8)调整2004年12月预估运保费的差额:

调整出口销售收入=(100,000-80,000)×8.27=165,400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165,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400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0,000)×8.27×(17%-13%)=6,61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16

调整免抵退税额=(100,000-80,000)×8.27×13%=21,50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21,50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1,502

(9)对2004年12月出口,到期仍未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的10

万美元视同内销征税:

对逾期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100,000×8.27×17%=140,59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0,5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0,590

冲减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27×(17%-13%)=33,0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0

调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100,000×8.27×13%=107,51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107,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7,510

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汇总!

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讲稿

一、出口退税管理:

(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应根据海关要求安装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以便申报出口报关单信息及外汇核销单信息。

(二)出口退税登记 1.领取

(1)、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3)、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b.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上文本必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f.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2.注销或变更 ——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 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3.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得办理有关出口退税涉税事项。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财务规定单独设立出口销售帐依据当月一日或销售当日汇率核算销售收入。 二.出口企业 “退(免)”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

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 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

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

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三)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外(工)贸企业的退(免)税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退税

(一).外(工)贸企业申报及退税

1.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后报送,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外贸企业应定期将收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资料简称“二票二单”),纸质单证有关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电子申报系统可在杭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生成软盘后送国税退税部门进行预审。

3.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作价不得高于进口料件的到岸价,并持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开具给加工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到国税退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准外贸企业作价环节的应纳增值税暂不计征入库,可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中扣回。

4.外贸企业将申报软盘在国税退税部门预审后,将正确无误的出口货物纸质单证进行配单,并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后又反馈信息调整相关的出口货物电子申报数据,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产生明细申报数据。并打印出《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5.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应将国税退税部门核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录入电子申报系统计算相应的出口退(免)税扣减额。

6.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到国税退税部门正式办理退税申报。

(1)装订成册的二票二单;

(2)《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电子申报软盘退税数据必须与纸质进、出口登录表、汇总表的退税数据一致); (4)《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进料加工企业提供); (5)换汇成本异常说明;

(6)国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申报及退税

1.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报送,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的当月底,须持进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制成的软盘报国税退税部门审核,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注意见返回企业。办理“免税证明”后应按批次提供审批结果,并及时提供给财务以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结案前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退税部门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时应对企业核销资料与登记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进行调整。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4.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本月数、累计数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中第7栏数据及明细表的合计数一致。第15栏数据应与上期征收部门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9栏数据一致】及附表【附表二第18栏数据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1栏数据一致】;

(2)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本表第16栏数据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第8栏数据一致、第17栏数据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3栏数据一致】;

(3) 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4)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生产企业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收齐出口货物一票两单原件(核销单、报关单、出口发票),并装订成册。

(2)《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代理出口货物的需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4)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5)电子申报软盘(可在杭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使用外贸6.0申报系统); (6)国税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申报

1.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并附以下资料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7)进口设备清单(如免税进口的应提供省计经委签发的免税项目批准书); (8)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9)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付款凭证; (3)登记手册;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需贴印花税)。 (四).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l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l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 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交原免、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交税款。

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年度清算

·每年1月15日以前,出口企业应将其上一年度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并填报出口退税清算表。

·每年1月15日前,出口企业应将上一年度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外(工)贸企业填具《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由主管出口退(免)税的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对生产企业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外(工)贸企业一律不办理退税。 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应于3月31日前将收齐退税单证且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出口货物(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愈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 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要点摘要

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又有新的办法,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4]10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本年的操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精神拟定了浙国税进便函[2004]8号通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三个文件内容繁多,因此,我们选定要点,以便贵公司领会。

1、时间要求:老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办理至2004年6月1日超过1年的),报关单黄单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收齐上报,核销单在180天内收齐上报(远期收汇除外)。与老企业相对应的新企业在登记之日起2年内报关单黄单和核销单均要在90天内收齐上报,能提供外管局远期收汇证明的可以例外。

2、申报要求:根据新的规定,老企业在90天内必须上报报关单黄单,180天内必须上报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新企业必须在90天内上报黄单和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前上报的纸质单证可以无电子信息。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单证,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笔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必须转内销补税,外(工)贸企业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这和2003年的政策是不同的。

3、外(工)贸企业进货发票新老企业申报要求:根据文件规定,对老企业可先按发票认证信息申报退税,但根据认证信息办理退税后,三个月内仍必须使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新企业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对于暂无信息的进货发票,在规定申报期内必须向税务机关作“无电子信息申报”,但税务机关受理后暂不予退税,待取得总局下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相符后审批退税,因此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认证时间就尤为关键。

4、信息要求:鉴于申报日期较之以往缩短很多,因此,(最好在15日内)企业更应该注意电子口岸报关单信息的确认,同时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应及时取得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请企业重点抓好信息确认关。

5、出口企业如因纸质退税凭证(包括报关单、核销单、进项发票)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以及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消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日起90天内向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或虽已提出延期申报但未在3个月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式申报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因此,企业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办理延期申请,以免超期。

6、鉴于新政策强调的核销单上报日,因此,要求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必须注明核销日期。

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工业企业,指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免、抵、退\"增值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 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 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 =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

某电视机厂1997年二季度出口电视机40000台,每台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 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756800×(17%-9%)=398054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元)

(4)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 =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50%。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000台,其中:(1)28000台以FOB价成交,每台200美元,外汇 人民币牌价1:8.2836元;(2)2000台以CIF价格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元、保险 费10元、佣金2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48元。当期实现内销空调19400台,销售收入34920000 元,销项税额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免抵退税计算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948 =49838796.8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838796.80×(17%-9%) =3987103.7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

(4)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 =49838796.80/(34920000+49838796.80)=58.80%>50%

(5)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9838796.80×9%=4485491.71(元)ㄧ-876496.26ㄧ〈4485491.71

(6)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某纺织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T/C纱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国内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 64.98万元,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涤纶棉CIF价2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 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 =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 =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 =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 =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 =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 =340000-391930 =-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指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税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

(一)\"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向主管 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合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审核意见,先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

1、

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按季汇总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逐级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结算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按季汇总申报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

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应提供经主管征税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免、抵、退”税操作及帐务处理

“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最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流程

免抵税

4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及帐务处理

退抵税申请

“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全文)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

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处理

“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