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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5: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口退(免)税申报

1、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需附送下述退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2、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需附送下述退税凭证: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3、因尚未到期结汇而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商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申报手续(对有六种情形的除外)。上述出口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4、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退税部门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对出口企业提出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核准期限内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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