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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0: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免税并退税

(二)免税不退税

(三)不免税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其他的货物出口基本都可以享受。 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同时具备四个前提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报关、离境——区分货物是否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④出口收汇已核销——将出口退税与收汇核销联系在一起,避免虚报高价多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范围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增值税征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2003年)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免、抵、退——适用于生产企业 第二种:先征后退——外贸企业适用 对这两种方法一定要掌握

一般以综合题或者包含在其他题目中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第二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第四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先征后退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大家自己看看就好 该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注意点:含税和不含税购进额的换算

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6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退税率13%,其应退税额:

2000×20×13%=5200(元)

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8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打(套)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6000÷(1+3%)×3%+5000×6%=474.76(元)

五、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处理

(一)管理机关

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

(二)出口企业的范围和方式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三)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处理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 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旧设备

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七)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

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八)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六、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一)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2、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3、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1、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4、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规定执行,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5、重新办理退税手续与退税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了解即可

(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主要掌握两点内容:

1.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仍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外贸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1.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进行电子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2.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进行初审。

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3.相关资料齐全,不得拒绝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1.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审批。

2.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九)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了解以下内容

1.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2.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3.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了解即可(新增内容)

(十一)违章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十二)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 了解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规程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提纲

出口退(免)税

180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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