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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变更时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的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质量、等级或数量等作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三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省投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工程变更不得违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期质量指标,不得随意改变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需要进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办理工程支付。不准私自变更,一旦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现象,必须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由现场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

1 情况,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实际地质条件与设计的表达有明显差异,按原设计难以实施且不尽合理,或按原设计有明显的质量隐患。

(三)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

(四)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

(五)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投资或竣工后的维修养护费用,或有利于日后工程改造、扩建。

(六)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七)应用先进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缩短工期、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等。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任何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首先应当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费用增减情况。

(一)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首先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在进行调查和测算后提出明确的书面核实评估意见,报送工地代表审查;现场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由公司现场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变更意向,施工单位在调查测算后,首先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工地代表审查。

(二)工地代表根据现场情况和监理意见,会同设计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由工地代表填写工程变更联系会签单(含变更申请、

2 监理审核评估意见、设计变更文件等附件)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公司审定。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经业主同意后,报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投资部备案后,由现场项目管理部门交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

(四)工程变更资料上报一式六份,审批完成后分别由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归档保存,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报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备案,但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不得增加工程费用。

第九条 审批权限

(一)对不影响工程技术标准、不改变重要结构形式、控制性几何尺寸、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定。

(二)对不影响工程技术标准、不改变重要结构形式、控制性几何尺寸、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涉及道路横断面、结构层、路线线型控制指标、桥隧等结构物型式、工程建设规模等变化的重大变更,按有关规定报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条 工程变更计价 经公司同意进行变更的项目,原合同清单中已有的单价应保持不变。清单中没有单价的,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其投标文件时的单价分析表和各项取费标准编制新单价,新单价和有关资料送监理单位审查后报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初审,综合投资部复审后报公司审定。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计量

(一)工程量申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指令实施变更方

3 案时,应及时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含调增、调减工程量);

(二)监理核实。项目监理部根据变更文件和现场实际对申报变更的工程量调整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核实意见后,报工地代表审查;

(三)审核确认。工地代表在变更方案实施过程中,对监理审核后的工程量进行复查,复查同意后填写工程变更计量会签单(含工程量计量变更申请,变更文件等附件),办理报批手续,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审定。施工单位不及时申报以致无法核实变更工程量或施工单位未经报批的变更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三章 变更的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变更审批应在收到变更申报后按照管理权限尽快予以回复。

(一)个别涉及变更数额在5000元,施工要求紧迫,现场必须决定的变更,在取得监理和业主代表审核后,征求设计代表意见,并取得项目现场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先进行施工,但施工单位必须在3天内取得监理和公司的书面认可,则变更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施工单位收到公司书面变更意向后,应立即暂停涉及变更工程的施工,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如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上报

4 监理和公司;如没有异议,应立即组织变更工程的调查测算和施工准备,并在7天内上报工程变更申请。

(三)监理单位自收到施工单位变更申请之日起,3天内完成变更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意见上报;设计代表应在3天内审查完毕,公司应在7天内审批完毕,但变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变更公司可以延长审批时间。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派驻工程现场从事设计变更和设计完善工作的设计代表,受设计单位领导,对公司负责。设计代表做出(或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交付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变更说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费用增减计算、单价或暂定单价及技术规范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资料要做到统

一、规范、完整、齐全。

(一)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报告单等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

(二)变更资料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晰端正、内容规范完整。

1、工程变更报告单“变更原因及内容”栏填写要详细;

2、工程变更报告单后面必须附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质量和足够的依据文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师变更单要有明确的审查意见,工程量计算资料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初步确认,经初步确认的工程数量只能作为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计量的最终依据,结算工程量时必须采取现场计量

5 的方法;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要有明确的审查意见,不能推诿搪塞;

4、设计单位签发的变更设计文件要签认齐全完整,图纸质量达到施工图设计标准;

5、所有变更资料必须统一报送公司项目现场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对未经批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十七条 各监理、设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不得擅自工程规模、标准、内容和工程量,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在变更指令下达后,应将所有的报审批文、图表、各级验签或试验凭证等装订成册,按标段分类验收纳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办理变更中向监理、设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送礼、行贿或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监理、设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办理变更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宴请、馈赠、娱乐消费和贿赂。

第二十一条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原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论证后采纳,节省了工程造价,公司将按照节省造价的1%予以奖励。

第四章 工程计量

6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工地代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量单内因施工以致现场发生变化而不能复核的工程联系单方式报公司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月计量。工程进度月计量由施工单位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工地代表复查,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作为“工程量审核确认单”附件,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量审核确认单传递给财务审计科以编制《城建专项资金支付计划安排表》。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进入工程结算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工地代表复查,工地代表复审后项目现场管理部门还应组织工地代表和结算预审人员对结算工程量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审查,复核审查结果报经公司审定,审定后的结算工程量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签章认可,并以此工程量单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项目现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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