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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该《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该《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2014年4月9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北房身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国金良(乙方)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甲方将该村十八份自然屯523.5亩(实际为600亩)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以个人的名义)国金良,承包期限三十年。每亩1000元,合计人民币523500元。

《林地承包合同书》称,“根据《合同法》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甲方经村民代表、党员和两委班子开会讨论通过,将甲方的林地通过竞价承包的方式承包给乙方”,而实际上该《林地承包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该《林地承包合同书》实质上是征占林地给承包商。按征地标准计算,每亩15000元,该林地的补偿费为900万元,而以“承包”方式,只付承包费五拾多万元,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该条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签订该《林地承包合同书》的村主任对村民说:“在对外承包合同上签字并非其本意,而是镇政府镇长逼迫其在合同上签字”,600亩林地已由十八份自然屯经营管理三十余年,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显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林地承包合同显然违反本条法律规定。

该《林地承包合同书》中称“通过竞价承包的方式”也是虚构的。

总之 ,该合同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十八份自然屯全体村民强烈要求归还被非法侵占的林地。

(刘治成,2014年8月31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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