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08]0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的通知
各监督科、分站:
现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八年一月八日
抄报:市建委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一、监督告知、提示制度
监督科接到《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后,由科长确定项目联络员,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确定监督告知时间。监督科长或项目联络员负责到现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送达《监督告知书》,并返还一份《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在进行告知时,应填写《监督作业指导书》封面及《工程质量监督告知记录》、《建筑工程设计基本情况一览表》、《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静态)监督记录》等。
各监督科应定期(每季度)收集整理在监督巡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将反复出现的,且造成后果较为严重、不易整改的问题进行汇总、上报,我站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统一要求,并形成书面材料,监督科及时向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提示,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二、集体监督制度
监督人员到现场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二人以上,并佩带执法证。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三、巡查监督制度
实行以巡查监督为主、验收监督为辅的监督形式。监督巡查频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前次监督检查情况等确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基础施工阶段的巡查不少于一次,有地下室的工程,巡查次数不少于地下层数,结构施工阶段每六层巡查不少于一次。
(2)桩基、幕墙、钢结构、轻钢结构及网架等专业分部(项)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
(3)装饰装修、节能保温施工和设备安装阶段巡查不少于一次;
(4)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检查间隔不大于40天。
项目联络员根据以上频次,每周五下午向监督科长报下周巡查建议,各科每周一召开周会,由科长布置一周的工作和确定本周的巡查计划。
四、监督检测制度
监督人员在巡查监督或验收监督中,携带便携式仪器,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钢筋位置、板厚等。
对现场建筑材料质量有怀疑的,现场取样,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五、作业指导书制度
监督人员在巡查监督或验收监督中,应按《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作业指导书》所列内容,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对其中不符合项以及《作业指导书》以外的行为或质量安全缺陷,应及时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必要时
应进行复查核实,确保整改后符合要求。
六、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当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规定的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时,监督人员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上报,我站将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记录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媒体给予公示。
七、分户验收资料核实制度
监督人员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发现验收资料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重新进行分户验收。
八、安全隐患一票否决制度
监督人员发现施工现场塔吊、深基坑、高支模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行使安全一票否决,并采取必要措施,责令相关单位整改,监督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