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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历年司考真题带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8: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2-2015年司法考试题(婚姻法、继承法部分)

单选题 2015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答案:A 解释:①《物权法》第109条前段,“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107条,“所

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②《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③《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④《物权法》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⑤《买卖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条第2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答案:D ①《婚姻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②《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③《买卖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①《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解释一》第10条,“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②《婚姻法》第18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③《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题干信息“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故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确,当选。

21.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答案:D ①《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②先看《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后看《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例中,张霞是王冬配偶,王希、王楠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继承王冬的门面房款和房屋。而王希后去世,一子王小力,发生转继承。《继承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小力转继承份额限于其父王希的。而张霞、王楠,王小力,平分!《继承法》第13条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014 2.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李某、张某双方通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可知,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小张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1万元应由李某承担,张某无需赔偿李某。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张某根据收养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但该收养协议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该10万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其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23.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题中,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按照约定将门面房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仍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选项B、C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可知,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选项D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可知,若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24.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可知,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在本题中,甲只请了张律师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另外,该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最后有效的遗嘱只有甲在2013年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由乙继承。

2013 1.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 选项A正确。《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选项B错误。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选项D错误。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解释

(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

选项D错误。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2013

23、刘某和洪某夫妇共有两个儿子甲、乙和一个女儿丙。由于夫妇二人承包林地、种植大棚蔬菜,生活比较富裕,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Y4,汽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了书面的遗嘱,指定这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林地承包、种植大棚蔬菜过程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4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乔乔。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11年6月在运输蔬菜途中因交通事故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乔乔代替其父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B.应由乔乔与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C.应由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D.乔乔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答案】B

【解析】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但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虽然甲有儿子乔乔,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乔乔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 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乔乔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乔乔勺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乔乔的祖父母)死亡时,乔乔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 (刘某和洪某夫妇) 遗产的份额。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乔乔一人,因此,乔乔有权独立地与乙和丙两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

28、陈某与潘某离婚后,潘某带着2岁的儿子陈煜改嫁包某。陈某、潘某、包某三人订立收养协议,陈煜由包某收养,今后一切与陈某概无关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5年后,潘某与包某生下一女,取名包红。陈某离婚后,与洪某结婚,生女取名陈婴。几年后,陈某、包某相继去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未办理收养登记,包某与陈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父子关系

B.陈煜作为包某生前抚养且无经济来源的人,可适当分得包某遗产

C.陈某的遗产由洪某与陈婴继承,陈煜不能继承

D.陈煜既可以继承陈某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包某的遗产

【答案】D

【解析】因包某与陈煜之间形成扶养关系,陈煜得继承包某遗产,AB项错误;由于包某与陈煜间不成立收养关系,因此陈煜与陈某的父子关系继续存在,其能够继承陈某的遗产,C项错误,D项正确。

32 灰太狼、喜羊羊于2000年结婚。婚后,灰太狼与他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喜羊羊在家照料家务,同时帮灰太狼处理一些生意上的事。2009年2月因感情不和,喜羊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灰太狼同意将一部分转让给喜羊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喜羊羊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灰太狼、喜羊羊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灰太狼、喜羊羊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灰太狼、喜羊羊不能分割在合伙企业的份额

【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因此,ABC项符合规定,D项错误。

36 时年72岁的徐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徐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何某对徐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二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徐某生病,何某置之不理。徐某发现何某忙于餐馆经营,于是主张解除协议。半年后,徐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徐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

B.何某没有正惜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徐某有权解除协议

C.徐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

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徐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

【答案】A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徐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B、C、D三项都正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结合题目所给的条件,可以判断A项是错误选项。

2012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嘱、物权、发表权

【解析】寺院出资购买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寺院为事实上所有权人。因本题不涉及交易,故应确认寺院为房产所有权人,选项A正确。微博账号属无形财产,应属于遗产范围,归僧人继承人享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甲撰写的《金刚金解说》在其生前未发表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死后发表权由甲的继承人行使。甲的个人存款,不会因出家事实而改变,仍属于甲个人遗产范围。选项BCD错误。

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C

【考点】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过错赔偿

【解析】 甲和乙为夫妻,依法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乙患重病期间,甲拒绝支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遗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依照该条规定,乙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4)项,乙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甲赔偿损害,B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7条,甲的行为不属于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乙已通过损害赔偿获得救济,故C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乙有权获得公安机关救助,D选项正确。

2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 【考点】 遗赠抚养协议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1条,甲与乙没有法定继承关系,故其协议应当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题干中没有介绍该协议具有无效情形,故该协议有效,A选项正确。根据《继承法》第5条,丙与甲具有血缘关系,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甲的遗产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执行,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或其他继承方式处理,故BCD选项错误。

2011

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1题)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考点】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解析】选项A、B错误。《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年卷三单选第22题)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C

【考点】无效婚姻

【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

(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 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 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年卷三单选第23题)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答案】A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

【解析】选项A正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据此可知,张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本人承认的,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B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C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由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D错误。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赵某与父亲虽然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2010

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9题)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答案】A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

【解析】《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或遗赠的效力,遗嘱或遗赠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生前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因此,应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办理,遗产全部归村委会,那么无论是受遗赠人丙,还是法定继承人乙都不能分得遗产。

2009

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第10条第

(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无效。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因此,CD项错误。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确定。

《婚姻法》第18条第

(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C项错误。

其次,该房屋不会因为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因此,A项错误。

再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如果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该约定是有效的。因此,D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第

(一)项中的规定可知,甲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说法正确。

2008

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14.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17.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答案: 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王某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但是因为该婚前负债主要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此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另外,由于飞跃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其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是独立完全的民事主体,因此应该直接以飞跃公司的名义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本题正确答案是D.

18.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答案: D

解析:《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由此本题中D是正确的。

2007

1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可见,判断知识 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就《昨天》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错误。就《今天》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正确。就《明天》而言,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因此C项错误。

17.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9条进一步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由于庞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人民法院 应不予受理,答案应选D.

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解释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甲诉请,法院应该判决乙返还甲的房屋,答案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2006

21.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答案及解析:C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甲的遗嘱是有效的,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以D项是错误的。对于保管行为,保管物意外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故本题选C.

22.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答案及解析:D 《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由于张某已被王某收养,张某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王某的财产。故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是正确的。

2004

15.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答案及解析:C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C项正确。

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答案及解析:A.根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当抚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梁某外孙子女和梁某存在法定抚养关系,故不应作遗赠协议的抚养人。

17.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及解析:C.《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本题中,因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生效时,丙已工作,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按甲的遗嘱处理。乙获得全部遗产。 18.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答案及解析:B.《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集成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手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本题中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故B项说法正确。

2003

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及解析: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题中,虽然乙在结婚时,只有19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已超过20周岁,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小时,依法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应不予支持,B项正确。

多选题 2015 65.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BC 解释:①诉讼离婚事由:《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题干信息“董楠染上吸毒恶习,”——“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正确,当选。②离婚损害赔偿事由:《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吸毒。“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错误,不当选。②诉讼离婚提出时间限制:《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题干信息“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董楠(男)和申蓓(女)”③离婚共有物权和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条例》第9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题干信息“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

2014 65.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第

一、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因此,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

2013 66.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死亡时间的推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法》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乙、丁同辈,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选项A正确。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因此,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选项B错误。因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只能继承丁的遗产,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

选项C正确。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因此,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选项D正确。《继承法》第27条第

(三)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是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另外,《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据此可知,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2012 6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考点】代位继承、法定继承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戊可以代位继承,既可以代位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另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乙死亡后,由丁接替乙赡养甲,丁属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

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续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据此可知,丙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乙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D错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乙先于甲死亡,虽然甲立有遗嘱,将其个人房产全部给乙,但是戊不能根据遗嘱全部代位继承甲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其中包括丙。

2011

52.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2题)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考点】共同共有、宣告失踪、诉讼代理人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B说法错误。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是继承权。因此,不能因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选项C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本题中,甲乙的子女与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 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题中,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参与其与丙的离婚诉讼。

2010

67.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67题)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ABCD

【考点】继承

【解析】选项A正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郭大爷女儿先于郭大爷去世,其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即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甲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选项B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可知,乙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可以多分。 选项C正确。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丙与郭大爷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丙无权继承遗产。 选项D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题中,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009

66.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及其离婚时有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照料女儿及其王某生活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赵某提出补偿请求的,王某应予补偿。因此,A项正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王某与赵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的约定有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错误。

《婚姻法》第46条第

(二)项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C项正确。

D项属于干扰选项,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此不选。

67.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债务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死者有财产的,要用其财产承担生前债务。因此,A项错误。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本案中,何某女儿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仅对现金继承了1万,因此,她仅需要对债权人负担偿还1万的义务。另外,本案中,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总和价值是10万,继承人仅需要在继承1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对于剩余的2万元债务,四人可以不予清偿,当然如果有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68.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配偶的一方享有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本题中,胡某虽然以前与钱某有婚姻关系,但是钱某去世时,他们已经离婚,胡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则胡某不享有对钱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A项错误。

《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比如继父母扶养年幼的继子女学习和生活,继子女扶养年老的继父母。因此,并非所有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都形成过扶养关系,比如,子女因母亲改嫁而与继父一起生活,如果子女此时已经自立,那么,他(她)与继父母之间便无扶养关系。反过来,如果继父即使年老,但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事实上并不需要他(她)帮助,那么二者之间也没有扶养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即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B项错误。

吴某去世时,胡某是吴某的配偶,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胡某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享有吴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C项正确。

吴某是丁的生父,丁享有对吴某遗产的继承权,乙与吴某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D项正确。

2008

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王某、李某和女儿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李某是其女儿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和D正确;又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和C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68.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乙只是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A的说法正确,当选;另外该两处房产,对于甲来说,“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不是“应当”不分。由此,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D.

2007

67.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张某、柳某夫妻二人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因此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予以处理,二人婚后所开的美发店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正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柳某借款是为了夫妻共有的美发店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而D项错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B项正确。民法理论认为,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C项的表述不正确。

68.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所以大女儿之子可以继承其应该继承的李某的遗产的份额,B是正确的。《继承法》解释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C是正确的。转继承人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所以A是错误的。《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69.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解析:《继承法》解释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第一次所立的遗嘱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后来甲又立下一份遗嘱,同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有效的,所以AB的说法本身是错误的。前后两个遗嘱均有效的情况下,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现金应该按照甲第二次所立的遗嘱进行分配,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C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D的说法本身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2006

66.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及解析:BCD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甲与乙结婚是因为乙的胁迫,因此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本题中没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由于乙是在与甲网络聊天的过程中获得甲的裸聊视频,并且并没有公布,因此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所以D项是错误的。

67.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及解析:ABCD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甲由于有抚养能力而不对唐某尽抚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乙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应多分遗产,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A、B、C项正确。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唐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丁是不能继承唐某的遗产的。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2004

6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ACD.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B项错误。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A项正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C项正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D项正确。

2003年

4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 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答案及解析:ABC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与18条的规定。正确答案为ABC.

42.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答案及解析:AD 依《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故选A、D项。

2002

41.陈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A.陈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答案及解析:BC 根据修改后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A项为婚前财产,D项亦为婚前财产,又是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所以都不得当选。C项为《婚姻法》第17条第(3)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结婚时李某购置家具,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爱你,所以为夫妻财产。

不定项 2005

(一)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考点:遗产的范围

详解:《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本题中,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的夫妻共有房屋5间属于遗产范围,该5间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作价补偿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而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房屋居住人的奖励和补助,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可见,C项和D项为正确选项。

评论: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取得财产不属于遗产,本题考察遗产的性质。

8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详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马俊的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是婚姻法的基本考点。

83.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BC

考点:继承人

详解:《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注意,B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确,而A的表述是“应当”,故错误。该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故C正确。D错误。 评论:关于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分得遗产的人,以前很少考到,容易被忽略,是一个冷门考点。关于“应当”、“可以”的语言陷阱,则是词考一以贯之的花样。

84.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答案:ABD

考点: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转继承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据此,A项正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户着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马明(于1995年病故)系张桦(于1999年去世)之子先于张桦死亡,因此,马飞作为被继承人张桦的孙子,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可见,C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可见,D项说法正确。 评论:本题迷惑之处在于两个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而继承人在期间身亡,则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同时适用奠定了条件。这需要考生细心注意。 单选题 2006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2008)

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答案:A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

(2008年•四川)

15.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A.20万元 B.40万元 C.45万元 D.50万元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本题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向张某偿还45万。

18.王某(女)与李某婚后一直未育,李某想收养一个女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下列哪一选项是 错误的? A.收养必须经王某同意

B.王某与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女童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答案:D 【解析】:《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故A、B、C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项中关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岁以上”是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所适用的限制条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多选题 (2006)

60.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 2000年8月1日 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答案:ABCD 【解析】:《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A项和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还款期限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所以B项和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2008年四川

60.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5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5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王某有一子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 B.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王某的遗产 C.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王某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甲的遗产

D.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 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由此A、D两项的说法正确。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在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并不当然继承王某的遗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们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68.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张某想借钱炒股,王某不同意,张某说:“我自己借钱自己还!”二人书面约定此

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张某以自己名义向不知有此约定的同事孙某借钱,双方未约定利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只能要求张某以个人财产还款

B.孙某有权要求张某以张某和王某所有的财产还款

C.王某如主张此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孙某知道她与张某之间的约定 D.张某还款时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孙某支付利息 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A项说法错误,B、C两项说法正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2011 53.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CD 56.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BCD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65.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C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71.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CD 2013 63 甲与乙结婚不到半年,在一次事故中脑部遭受重创,虽经全力抢救挽回生命,但智力严重受损,智商仅相当于三岁孩童。起初乙还能耐心照顾,但随着时间经过,乙渐渐丧失耐 心,稍不顺心便随意打骂甲,且经常整日外出,致甲独自在家挨饿。甲的父母欲解除甲乙的婚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因乙对甲有虐待行为,甲的父母可以直接以甲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 B.甲的父母应先依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然后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

C.因乙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甲的父母还可以代甲提出赔偿请求

D.甲为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做有效意思表示,故该离婚诉讼无须调解即可迳行判决

【答案】ACD 【解析】依《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 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A项错误,B项正确。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的,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C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离婚诉讼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均应先行调解,D项错误。

77 袁某与马某为夫妻,婚后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袁某名下。袁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在其死后,家里的存款30万元全部由马某继承,房子由袁某的儿子袁直继承,藏书2000册由其 侄子袁方继承。袁某死后,袁方得知袁某将藏书留给自己,便过来帮助袁家操办。2个月后,诸事已定,袁方向袁直请求交付藏书,被袁直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袁某的遗嘱部分无效

B.袁某死后,袁直无须办理登记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袁方有权请求袁直交付2000册藏书 D.袁直有权拒绝向袁方交付2000册藏书

【答案】A,D 【解析】房屋属于袁某与马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而非袁某一人所有,故其遗嘱中有关房屋的内容部分无效,A项正确,B项错误。袁方未在知悉遗赠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拒绝接受,C项错误,D项正确。

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

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

环境保护法历年司考真题

侵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历司考真题解析带解析

司考真题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婚姻法历年司考真题带解释
《婚姻法历年司考真题带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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