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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8: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目 录

一、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

二、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三、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四、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纪律要求

五、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六、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制度

七、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

八、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上报转交制度

九、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

十、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二、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考核与奖惩制度

三、卫生监督员六条禁令

四、卫生监督员五不准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餐馆、农家院、茶园、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调查。

二、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并登记记录。

三、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对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学生开展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进行医疗卫生监管,重点依法检查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范围、消毒、诊疗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防控工作。

六、对辖区内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查,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七、对辖区内的卫生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八、对辖区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九、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十、完成县卫生监督所安排的其它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任务。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农家院、农村自办宴席)、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开展本乡镇医疗服务市场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发现并上报违法线索。

三、负责本乡镇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并登记记录。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六、督促、指导本乡镇公共卫生经营单位开展整改,协助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七、每月开展本乡镇辖区被监督单位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未发现异常问题每月上报一次巡查情况,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八、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和突发公共卫生收集基本情况调查。

九、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上报。

十、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置。

一、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十二、完成县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并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同时,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3、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制作《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4、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县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9.完成县卫生局和县卫生监督所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纪律要求

一、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各项职责。

二、在实施卫生监督时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程序合法。

三、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四、坚持办事程序公开,巡查人员公开,巡查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

五、巡察使不饮酒,严禁着卫生监督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六、不准以权谋私,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

七、不准利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借故刁难、拖延或设置障碍。

八、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招待和宴请。

九、不准在卫生监督巡察使购买被监督对象的产品。

十、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十一、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收缴、销毁相关产品。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

1、每季度对辖区内餐馆、农家院、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餐饮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协助村医对村民自办宴席进行指导检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调查。

2、组织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督促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督促卫生服务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

3、继续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职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许可审查、现场监督。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报县卫生监督所立案查处。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联系具有合法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2、掌握辖区内职业健康危害单位基本情况,每季度对职业健康危害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完善健康档案。

3、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对企业管理人员、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4、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并做好咨询登记。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1、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学校供水单位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时及时报告并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处理;

2、督促供水单位每年定期对制、管水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及业务知识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1、每学期开学时和在校期间定期对辖区内所有学校传染病防控(预案、晨检午检实施及记录、因病缺课记录、学生健康档案)、饮用水卫生、托幼机构保健(一人一巾一杯、洗手消毒设施、幼儿个人卫生习惯、幼师健康证明及幼儿健康档案)、教学设施(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及学生生活设施(寝室人均面积、水冲式厕所、洗手设施)以及学生食堂食品安全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2、指导学校定期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课程表、教材教案);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3、协助开展对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状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立案查处。

(五)非法行医信息报告

1、建立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人员等基本情况一览表和被监管单位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报告基本情况统计表。

2、每季度对辖区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和传染病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经常对辖区非法行医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对非法行医流动摊点收集证据,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并给予现场处罚;每季度组织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进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消毒技术规范及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专业知识培训。

(六)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建立辖区公共场所被监督摸底登记表;每月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2、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对辖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明,协助县卫生监督所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相关法律和卫生知识。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公共场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督促辖区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申报办理卫生许可证,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审查。

4、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落实禁烟措施,在大堂、包间张贴禁烟标识牌,教育业主和服务人员主动劝诫消费者为了自己和他人健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服务要求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确定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报省卫生厅法监处认定后,明确其协管员身份,办理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明确职权范围,提供工作经费,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卫生监督所要利用会议、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业务工作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四)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能,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非法行医实地巡查次数每季度至少一次。

(三)业务工作具体考核内容以《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考核细则》为准。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管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餐馆、农家院、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餐饮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协助村医对村民自办宴席进行指导检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有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监督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解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向职业病诊断和监管部门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督促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发现或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协助有关专门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托幼机构卫生服务

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查,每委度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指导学校托幼机构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查,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督促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以及发现或怀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七、医疗卫生安全巡查

定期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进行巡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范围、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防控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

八、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巡查

定期对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巡查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是否按照GSP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九、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完成其它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任务。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

一、受理范围

1、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等方面的卫生安全问题。

2、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污染、放射污染事件(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因饮(使)用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4、住宿、理发、娱乐、医疗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

5、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6、各类卫生监督知识的咨询。

二、工作要求和程序

1、要建立投诉举报接待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信箱,并准确地记录投诉举报信息。

2、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

3、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4、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

5、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县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6、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查处。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投诉、举报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上报,不得延误。

7、县卫生监督所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必要时向投诉人反馈。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上报转交制度

一、行政执法案件转交程序

1、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对拒不执行或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整改意见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2、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并转交相关调查情况。

3、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要立即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4、在上报违法案件后,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

5、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按照卫生监督意见,对卫生行政处罚过的单位进行复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交程序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要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迅速报告,服从卫生监督机构指挥,配合开展紧急应对工作。

1、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发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立即上报所在地卫生监督协管员,紧急情况可直接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2、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卫生监督信息员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紧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

1、卫生监督协管专职人员为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责任报告人。

2、按时上报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及传染病管理、公共场所等卫生巡查信息;

3、一般信息和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信息,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情节特别重大的,要随发现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报告率达到100%。

4、信息报告的内容,协管室要经核查无误后方可上报,不得上报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

5、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如日常监督执法文书、上报的表格)应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的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是指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检查信息、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1.工作内容和要求: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上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巡查监督档案、农村承办宴席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2.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重大案件讨论记录及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培训、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上报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上报及转交的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员参加省、市、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员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月度报表:每月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做好辖区内服务单位的摸底登记,每个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许可证号、联系电话。

(9)巡查监督档案:做好辖区内所监管单位的巡查,在巡查时做好被巡查单位的名称、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巡查人姓名、被巡查人签名、巡查结果处理等。

(10)农村承办宴席档案:包括每次农村承办宴席相关管理办法、每次举行农村自办宴席的农村自办宴席申请备案登记表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等资料。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接受省、市、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期间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在培训结束后收集好培训的课件等相关资料。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当地卫生院的组织下,负责督促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卫生监督信息员培训由当地卫生监督协管机构组织实施,每个卫生监督信息员年度培训不少于4次。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县卫生监督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五)经所误会研究决定,对当年工作档案资料收集完整,信息报告及时等。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卫生局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暂停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收回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一)因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卫生监督员六条禁令

1、禁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2、禁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3、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4、禁止酒后上岗、脱岗、酒后驾车

5、禁止参与赌博与迷信活动

6、禁止非公务着执法服装进入被监督单位 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及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员五不准

1、不准徇情枉法、以情代法、以情代罚

2、不准贪赃枉法、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3、不准予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兼职入股、经商牟利

4、不准以情代罚、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

5、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进行娱乐活动的邀请

凡违法本规定,除给对方相应经济补偿外,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监督员资格、扣发奖金、劳务补贴、停发工资、调离本岗、待聘、下岗、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严肃处理。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五项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全部

卫生监督协管11项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各项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

卫生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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