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案件转交制度
1、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巡查过程中,对拒不执行或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整改意见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登记,并上报区卫生监督中心,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
2、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区卫生监督中心报告并转交相关调查情况。
3、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要立即向区卫生监督中心报告。
4、在上报违法案件后,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员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
5、卫生监督协管员应按照卫生监督意见,对限期整改的单位进行复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区卫生监督中心。
6、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要及时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迅速报告,服从卫生监督机构指挥,配合开展紧急应对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案件转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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