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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要约邀请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要约邀请及其效力

法学082班:徐雪情指导老师:王博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21) 摘要: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使他人能够向自已发出要约和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其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一类是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终极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终极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要约邀请效力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第二种是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不仅要约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而且要约邀请构成意思表示时,也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可以进行合同,构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故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

关键字:要约邀请,要约,意义,效力

Concerning an Invitation and Effectivene

Abstract:An invitation, known as \"an offer lure\", it is to point to hope that the other party to make an offer mean said.An invitation to the meaning of the others to make to from already offer and put forward to trade conditions or even make a deal with binding condition.I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kinds, one kind is put forward to trade conditions of an invitation, one kind is not put forward to trade conditions of an invitation.An offer and an invitation to play in the most fundamental difference, is to offer will establish the ultimate right to contract the offeree, and an invitation to the ultimate rights will establish the contract to invite people from already.An invitation to effec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kinds, the first kind is completely denies the

effectivene of an invitation, and the second is not completely denies the effectivene of an invitation.Not only is the eence and the form of the binding, and an invitation to constitute a mean, also have substantial binding and form binding.An invitation of the error and an invitation to the violation of the treaty

responsibility can be made, the content of an invitation to also can undertake contract, constitu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So an invitation have legal significance.Key word:An invitation,offer,significance ,effect

1 要约邀请的定义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是否具有效力,在法学界争论依然很激烈,笔者以为,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要约邀请的具体情况而定。

2要约邀请的意义

生私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效力之发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其效力之发生,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应当在表示行为的基础上讨论要约邀请是否为意思表示。若要约邀请为意思表示,则要约邀请就可构成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能够发法效果的行为。

3要约邀请的分类

要约邀请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由于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还有一类是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往信,问:“你公司的汽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以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法律

2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行合同。

4 要约邀请的效力

4.1关于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

目前的合同法理论以及以往的合同法理论都没有解决要约邀请的效力题目。对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有学者指出:要约邀请只是缔结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看将自已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第二种观点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已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笔者以为,既然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不是事实行为,其必然存在依邀请人的意愿而发生效力的题目。邀请人假如在要约邀请中承诺了义务,就必然在要约邀请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相对人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是权利主体。

4.2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探讨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有助于认清要约邀请的效力。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3 要约邀请的拘束力

一般以为要约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其实,要约邀请构成意思表示时,也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看为由而拒尽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终极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请人不得取消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请人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一般可以任意取消它,而且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在于邀请人预先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自己。但是,邀请人自愿放弃了取消邀请的权利,自当答应。

4.4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

缔约责任是当事人于缔约之际,违反法定或意定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邀请人在对要约邀请的表述中可能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提出来自己的先合同义务,但在以后的行为中违反它,这些都会构成缔约责任。第二,要约邀请中的错误陈述,可以构成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要约邀请的欺诈,是一种故意错误陈述,可构成合同欺诈。第三,要约邀请中的过失性误述,可以是构成重大误解的原因。要约邀请中的过失错误陈述,可以使相对人陷进错误,并基于错误进行要约。第四,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这些,都是产生缔约责任的原因。

4.5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进行合同,构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及要约的背景及其缺陷是其重视了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而忽视了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内容上的承继、容纳关系。一项要约邀请中的条款,被要约所接受,终极被承诺所接受,那么它就是协商一致的条款,就是双方共同构建的交易条件,就是合意的内容,尽管它的可能未被用明确的文字写进合同书之中。

我国《合同法》恰恰对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内容上的承继、容纳关系没有作出规定,理论上又被忽视。这种状况必然对审判实践产生深刻。孤立地看,通过要约邀请进行的欺诈不构成合同欺诈,理由在于: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唤起相对人的要约,而要约甚至反要约邀请可以否定要约邀请的内容。由于对要约邀请的响应不能构成合同,要约邀请的虚假内容,被要约所否定,被要约所阻断不能进进合同,或者被反要约邀请所否定、阻断。因此,要约邀请的欺诈不能构成合同欺诈。

通过上述论述笔者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该结论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其二,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其三,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承继,转变为要约的内容,进而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为了保护受要约邀请人的利益,笔者以为,可以在要约邀请的概念之下表述下列内容:要约邀请明确邀请人义务的,邀请人应当遵循该义务;明确邀请人义务的要约邀请规定要约期限的,该要约邀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承诺所承受,该内容为合同内容。

参考文献

[1]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

[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

[3] 王利明,合同法新论(总则)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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