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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2 12:08:35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要约价响应承诺书

三、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

奉新县交通运输局(招标单位):

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对招标文件要求响应的有关内容作出以下承诺,并忠实的信守和履行承诺:

1、我单位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要约价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已充分考虑了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及风险,并承诺全面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价及要约价的组成内容,承担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计价风险,保质、保量、全面履行要约价的全部工作内容;

2、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相同;

3、我单位确保在承诺的施工期内完成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全部工作;

4、在施工过程中,我单位将按照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组织实施,并达到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

5、我们接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要求并承诺的其他合理条款;

6、我们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了有效的投标担保;

7、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条款我单位全部接受,诚信履约,并享受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8、如我单位中标,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技术内容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并严格按此组织施工;

9、我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我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组织结构人员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合法变更外,投标时的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相一致;

11、我单位若中标,投标文件中的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按施工要求全部到场,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施工期内不更换。

12、全面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5 年7月 10 日

推荐第2篇:建设工程招标主要要约承诺书(最新)

建设工程招投标主要要约

承诺书

红安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投标主要要约条款

根据招标人要求,结合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报名截止日之前与招标人签订本《东方名居商住楼(三期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主要要约承诺书》 。以下条款,如我单位中标,该承诺书的条款将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东方名居(三期项目) 招标主要要约条款:

1、工程承包范围、内容:施工图纸内土建、结构工程施工任务(包括墩基础、室内水电、门窗、栏杆、扶手、通风、保温和主体装修工程及蓝图中设计的所有内容,不包括电梯和消防工程)。

2、中标人必须全面负责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与周围村组及周围居民关系的协调,确保本工程按施工图纸和规划要求及施工进度要求顺利进行,如未能协调好周围村组及居民的关系,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动工或施工不能顺利进行的,将视为中标人放弃本工程施工合同权利和义务,招标人可单方解除与中标人签订的工程发包合同,并依照合同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履约保证金

3.1、投标人必须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时间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直接转入招标人的对公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不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则视同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人报招标中心有权选择替补中标人。招标人单位名称:红安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红安支行。银行账号:17637201040008422。

3.2、投标人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中标单位的施工进度至二层楼面板混凝土浇注完毕且该阶段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备齐该阶段工程的相关资料后三日内无息退还所有履约的保证金。

4、评标办法;中标排序 采用综合评标法:详招标文件。

5、付款方式

5.1、主体工程十一层现浇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同期施工资料及相应保证资料、验评资料齐全;已到期的工程经质检站、监理验收合格,按已完成建筑面积260元/㎡支付工程款。

5.2、主体结构封顶,同期施工资料及相应保证资料、验评资料齐全;已到期的工程项目经质检站、监理验收合格。按十一层以上已完成建筑面积260元/㎡支付工程款。

5.3、二次结构完工,室内装修完成,同期施工资料及相应保证资料、验评资料齐全,已到期的工程项目经质检站、监理验收合格,按已完成建筑面积120元/㎡支付工程款。

5.4、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交竣工备案证及相关资料;经质检站、监理验收合格签字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款80%,

5.5、余下工程款按工程结算签字确认表日期后一年内付工程总价款的15%。

5.6、按上述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其每期付款金额中:70%用资金支付,30%以房源抵付,抵付工程款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与销售部售房价格保持一致,具体办公另行商定。

5.7、余下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国家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办法支付。

5.8、中标人每次领取工程款时,凭招标人开具支付工程进度款通知单,经现场工程监理及主管签字、执合法税务发票办理领款事项。

5.9、水电费支付:本工程用于工程的水、电费按总表用水的吨数和总表用电的度数,由招标人每月向水、电部门代缴;工程结算时据实按各栋工程总额分摊;届时由各栋在分摊表上确认签字;由招标人财务开收据抵扣工程款。

6、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验收程序进行验收,若未一次性通过竣工质量验收,罚款投标人人民币壹万元,投标方必须无偿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工期要求

7.1、本合同工程的总工期为360日历天(含雨天和法定节假日),计划开工时间以招标人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内完成至竣工验收,且按此工期约定,招标人不再另外支付赶工费用。

7.2、若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一个月,每延误一天则罚款投标方人民币5000元,罚款累计计算。

7.3、投标人承诺在工期要求中的时间截止后60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证,如逾期则每延误一天罚款投标人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与上述罚款累加。

7.4、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中标方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元。

7.5、如果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连续超过30天,则工期顺延,且招标方只承担延误工期20天以后延误工期期间的设备租金。

8、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该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投标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和防护;对工程成品进行规范的保护;施工全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投标人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9、项目组织架构要求

投标人承诺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的建造师及项目经理部配备人员,必须保证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和配备人员上岗施工,并且必须将上述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和配备人员的证件原件交招标人压证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退回原件。如不是,业主有权拒签施工合同;在施工中如不是投标文件中所列的建造师及所配五大员、特殊工程备案人员上岗施工,招标人有权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并向违约方索赔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及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若有更换项目经理要求,必须征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若投标人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将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若投标人随意更换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生产主管将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10索赔

由于投标人工期或质量的原因给招标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由投标人负完全法律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11、人、材、机价格调差

11.1、土建、装饰、安装及市政府工程依据鄂建文【2012】85号文件分别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的人工工日单价进行调整。

11.2、材料价差:结合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由投标人提供主材价格月报,由招标方、工程现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涨、跌)调研签字确认,对照招标文件所附《东方名居商住楼三期工程招标投标主材价格表》进行主材调整,但调整材料的项目仅限于钢筋、水泥、商品砼、加气混凝土砌块、砂、碎石、砖、纸皮砖这八个品种,其他材料按2008年定额价格执行。对于上述八种主要材料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投标人承担5%以内(含5%)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招标人承担5%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若施工期间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超过《东方名居商住楼三期工程招标投标主材价格表》的5%(含5%),5%以内部分由投标人承担,5%以外部分由招标人承担;若施工期间材料市场价格下跌超过《东方名居商住楼三期工程招标投标主材价格表》的5%(含5%),5%以内部分由招标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投标人受益;且上述主要材料价差部分的取费只计取税金。

11.3、承包人须在材料供货时协调好现场周边各方关系,保证供应到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顺利而不被耽误抵达场内的卸货地点,所需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总价中,不得另行追加该项费用。

12、投标报价承诺

12.1、清单标准:按照2008《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2.2、定额标准:按湖北省2008年定额执行。本工程造价编制依据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取费标准依据《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文【2008】216号文)为取费依据。

12.3、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实行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其它项目费-材料暂估价)× (1-固定下浮系数) ×100%+其它项目费+材料暂估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作为废标。

12.4、合理低价:合理低价是在最高投标限价基础上再考虑向下浮动竞价系数得出。合理低价=(招标控制价-其它项目费-材料暂估价)×【1-(固定下浮系数+浮动下浮系数)】×100%+其它项目费+材料暂估价。

13、合同的承诺 中标方对形成合同价的承诺: 如我单位中标,同意按有执业资格的造价机构出具的【《东方名居商住楼三期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固定下浮系数15%,加上开标现场抽取的三个浮动下浮系数的平均值,(浮动下浮系数的平均值由红安县招标中心的现场记录为依据)作为总下浮系数。并对照所中标标段的招标控制价与招标人按如下计算办法确定的价款作为签订合同的合同包干价并承担市场风险。计算公式:合同包干价=(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材料暂估价)×【1-(固定下浮系数+浮动下浮系数)】X100%+其他项目费+材料暂估价。浮动下浮系数的确定:以开标现场记录为依据,如果下浮系数低于1%,按记录数执行;如果记录数高于1%,则按1%执行。

14、资金管理要求

承包人必须为本工程设立专门账户,作为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农民工因为未领到工资而集众闹事的所有责任及相关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若发展到必须由发包人出面组织资金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如果要求上缴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并上缴费用。

15、工程结算价款承诺

15.1、中标方必须承诺15条的计算办法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包干价;且该工程(招标范围内)不再进行决算;只对竣工交付后的工程进行增减结算。该工程的最终结算总价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价款:

A、合同包干价;(材料价差详15.1条C款)

B、增减工程的结算(本增减工程结算内容仅指因施工图的设计变更和有招标方书面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变更通知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工程联系函不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确认按2008《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8年《湖北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湖北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及统一基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为依据进行工程增减结算。工程价款(包括本要约第十一条第11.1、11.

2、11.3款)的规定调整价款,且中标方承诺此增减工程造价按把本要约第12条第12.3款约定的下浮比例同比下浮后再并入结算总价。

C、材料价差结合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由监理、甲方签字确认后进行主材调整,甲乙双方每月28日均需签订主材价格和所进材料数量,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乙方负责联系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调研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材料价格原件交甲方存档;如乙方没有主动联系,超过当月签字时间节点,不论材料上涨下跌幅度多大,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签,并以甲方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的材料价格记录作为该月施工工程主材价的调差依据,乙方对此无异议。但调整材料的项目仅限于钢筋、水泥、商品砼、加气混凝土砌快、砂、碎石、水泥砖、纸皮外墙砖这八个品种,其他材料依据湖北省2008年定额中的价格不予调整,本次招标文件中主材价格表所列的主材价格在本合同工期节点范围内允许调整;超过本合同工期节点范围外的主材价不予调整。(本条适用于施工合同包干价的主材价差调整及增、减工程中价差调整确认)。对于因市场因素导致人工费用的增减,不属双方合同考虑范围之列。

15.2、承诺施工措施项目中不计算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拆费及机械基础处理费用。

15.3、发包人要求增加、减少或取消部分项目工程施工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或借此调整单价。

15.4、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招标人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承包人100%的回收利用。

15.5、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审核到由招标方指定合法的造价机构进行。中标方承诺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交付招标方使用、办理完竣工备案证后三个月内完成,否则造价机构所出示的该工程结算总造价即视为有效法律文件。

15.6、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3日内到招标人处签订工程承诺书;并在该工程中标后接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银行账户转账单和相关文书、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和配备人员的执业(职称证)证件原件交招标人压证管理。经招标人查验书、证齐全及时签订该工程施工合同书。

15.7、中标人如不履行承诺,则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权利;招标人有权向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管理机构申请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和选定替补中标单位;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7条相关条款处理。

16、本承诺书中约定的工期天数均为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本主要要约内容条件,作为日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条件,与施工合同享有同等效力,一经签字盖章即已生效,未中标单位不在此限。

投标方单位(盖章):

承诺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东方名居小区(三期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主要要约条款承诺书

投标人: 公司

郑重承诺:如我公司中标,全部同意并接受与招标人签订的《东方名居小区(三期项目)建设招投标主要要约条款》的全部内容,并作为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依据,该承诺书条款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享有同等效力;我公司同时承诺保质、保量、保安全、保工期及时合格地完成中标工程任务。

特此承诺

承诺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定义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2意义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的理由。

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效力之发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其效力之发生,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表

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应当在表示行为的基础上讨论要约邀请是否为意思表示。若要约邀请为意思表示,则要约邀请就可构成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已发出要约,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要约邀请,只不过使“自已”(受要约人)特定化、明确化了。中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秉承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仅仅是缔约的准备,仅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提供要约的呼唤,而忽视了要约邀请的另一个法律意义—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

3分类

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 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方式) 提出:“假一罚十”,这个“假一罚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 ,只能是要约邀请;在严格意义上它也不是交易条件,而是交易条件的保障。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给付, “假一罚十”,是第二次给付,是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的演变,是缔约责任(合同无效时)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时) 的承担。要约邀请中“假一罚十”、“缺一罚十”这一类诺言如果不能确认为先合同义务或者不承认其可以演变为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就会二次受害。

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去信,问:“你公司的自行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

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中国《合同法》把要约邀请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已经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对不能因当事人意志内容产生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也不是事实行为,因为它仍然是一种表示行为。现行《合同法》第15条把所有建议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行为,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学者的一般观点,它的危害是否认或者忽视了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

以上分析表明,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如果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没有合同的内容或者条件,还能发生效果意思吗? 还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吗? 答案是不能。如果要约邀请不能发生效果意思,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它的存在价值就受到了挑战。

4常见形式

寄送的价目表

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官商勾结产生腐败,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建设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义书。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招股说明书是其中之一。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规定要制定招股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告,其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或者公司的情况和认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要约,购买公司的股份。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承诺,买卖股份的合同成立。但是,如果发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况下,则依法失去承诺的权利,认股人撤回所认购的股份,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这一点与一般的要约邀请不同。

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O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5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

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其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第三,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第四,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实践中将要约认定为要约邀请,或将要约邀请认定为要约,势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因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质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实际上比较模糊,这就使得一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的性质难以界定,例如,商场柜台内标明价格陈列的商品和发廊标明价格的服务,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就一直众说纷纭。

6区分方法

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方法大体有四种: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个圈子又回到原来出发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决问题。

2.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

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

3.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出租车开亮空车灯,行业惯例通常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此乘客上车只需告诉司机目的地即可,无需另行协商。两个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则可能一方“需要300吨”的电报也可以构成要约。

4.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这是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很难作为客观的认定标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制度使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这就是第14条第2项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规定的目的是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白无误地向对方表明这是一个要约,不是要约邀请,使对方不致发生误解。按本规定,凡是表意人未明确(不论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项要约的,一律推定为要约邀请。实践中商业广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视为已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载有“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配置、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

推荐第4篇:要约书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朱爱荣总经理:

为构建本单位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建康发展,根据《萍乡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于 4 月 19 日前与本企业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主要是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和工资总额、交通问题等,并由甲乙双方(企业行政(法人)为甲方),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作为乙方)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甲乙双方各派数名人员作为协商代表,甲方首席代表为企业法人,乙方首席代表为本企业工会主席。乙方集体协商的组成人员是李清竹(工会主席)、丁红、朱丽萍 ,请甲方组成相应的协商小组,并确定具体的协商日期,以书面形式回复工会.

工会委员会

2011年4月10日

推荐第5篇:112.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

三、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

:(招标单位):

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对招标文件要求响应的有关内容作出以下承诺,并忠实的信守和履行承诺:

1、我单位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要约价进行了认真分析,已充分考虑了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及风险,并承诺全面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价及要约价的组成内容,承担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计价风险,保质、保量、全面履行要约价的全部工作内容;

2、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相同;

3、我单位确保在承诺的施工期内完成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全部工作;

4、在施工过程中,我单位将按照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组织实施,并达到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

5、我们接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要求并承诺的其他合理条款;

6、我们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了有效的投标担保;

7、招标文件中的约定的合同条款我单位全部接受,诚信履约,并享受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8、如我单位中标,我们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技术内容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并严格按此组织施工;

9、我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我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组织结构人员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合法变更外,投标时的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相一致。

11、我单位若中标,投标文件中的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按施工要求全部到场,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施工期内不更换。

12、全面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6 年6月17日

推荐第6篇:论文 要约邀请

论要约邀请及其效力

法学082班:徐雪情指导老师:王博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21) 摘要: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使他人能够向自已发出要约和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其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一类是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终极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终极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要约邀请效力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第二种是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不仅要约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而且要约邀请构成意思表示时,也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可以进行合同,构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故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

关键字:要约邀请,要约,意义,效力

Concerning an Invitation and Effectivene

Abstract:An invitation, known as \"an offer lure\", it is to point to hope that the other party to make an offer mean said.An invitation to the meaning of the others to make to from already offer and put forward to trade conditions or even make a deal with binding condition.I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kinds, one kind is put forward to trade conditions of an invitation, one kind is not put forward to trade conditions of an invitation.An offer and an invitation to play in the most fundamental difference, is to offer will establish the ultimate right to contract the offeree, and an invitation to the ultimate rights will establish the contract to invite people from already.An invitation to effec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kinds, the first kind is completely denies the

effectivene of an invitation, and the second is not completely denies the effectivene of an invitation.Not only is the eence and the form of the binding, and an invitation to constitute a mean, also have substantial binding and form binding.An invitation of the error and an invitation to the violation of the treaty

responsibility can be made, the content of an invitation to also can undertake contract, constitu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So an invitation have legal significance.Key word:An invitation,offer,significance ,effect

1 要约邀请的定义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是否具有效力,在法学界争论依然很激烈,笔者以为,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要约邀请的具体情况而定。

2要约邀请的意义

生私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效力之发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其效力之发生,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应当在表示行为的基础上讨论要约邀请是否为意思表示。若要约邀请为意思表示,则要约邀请就可构成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能够发法效果的行为。

3要约邀请的分类

要约邀请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由于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还有一类是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往信,问:“你公司的汽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以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法律

2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行合同。

4 要约邀请的效力

4.1关于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

目前的合同法理论以及以往的合同法理论都没有解决要约邀请的效力题目。对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有学者指出:要约邀请只是缔结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看将自已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第二种观点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已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笔者以为,既然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不是事实行为,其必然存在依邀请人的意愿而发生效力的题目。邀请人假如在要约邀请中承诺了义务,就必然在要约邀请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相对人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是权利主体。

4.2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探讨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有助于认清要约邀请的效力。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3 要约邀请的拘束力

一般以为要约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其实,要约邀请构成意思表示时,也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看为由而拒尽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终极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请人不得取消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请人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一般可以任意取消它,而且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在于邀请人预先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自己。但是,邀请人自愿放弃了取消邀请的权利,自当答应。

4.4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

缔约责任是当事人于缔约之际,违反法定或意定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邀请人在对要约邀请的表述中可能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提出来自己的先合同义务,但在以后的行为中违反它,这些都会构成缔约责任。第二,要约邀请中的错误陈述,可以构成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要约邀请的欺诈,是一种故意错误陈述,可构成合同欺诈。第三,要约邀请中的过失性误述,可以是构成重大误解的原因。要约邀请中的过失错误陈述,可以使相对人陷进错误,并基于错误进行要约。第四,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这些,都是产生缔约责任的原因。

4.5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进行合同,构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及要约的背景及其缺陷是其重视了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而忽视了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内容上的承继、容纳关系。一项要约邀请中的条款,被要约所接受,终极被承诺所接受,那么它就是协商一致的条款,就是双方共同构建的交易条件,就是合意的内容,尽管它的可能未被用明确的文字写进合同书之中。

我国《合同法》恰恰对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内容上的承继、容纳关系没有作出规定,理论上又被忽视。这种状况必然对审判实践产生深刻。孤立地看,通过要约邀请进行的欺诈不构成合同欺诈,理由在于: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唤起相对人的要约,而要约甚至反要约邀请可以否定要约邀请的内容。由于对要约邀请的响应不能构成合同,要约邀请的虚假内容,被要约所否定,被要约所阻断不能进进合同,或者被反要约邀请所否定、阻断。因此,要约邀请的欺诈不能构成合同欺诈。

通过上述论述笔者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该结论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其二,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其三,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承继,转变为要约的内容,进而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为了保护受要约邀请人的利益,笔者以为,可以在要约邀请的概念之下表述下列内容:要约邀请明确邀请人义务的,邀请人应当遵循该义务;明确邀请人义务的要约邀请规定要约期限的,该要约邀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承诺所承受,该内容为合同内容。

参考文献

[1]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

[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

[3] 王利明,合同法新论(总则)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

推荐第7篇:要约收购特殊性

□作者:

1、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滕昕

1、2戴志辉1赵守国1

内容摘要:现代西方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主流学派认为,在由公司各种内外部控制机制构成的控制权市场上,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能发挥其主要作用,需要作为外部控制机制的收购才能形成最为有效的控制机制,因为通过公司间的收购能给目标公司股东带来利益。以该理论为背景,研究在我国现阶段要约收购这一外部控制机制对目标公司股价产生的影响。通过对成商集团被要约收购事件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要约收购并不能为目标公司股东带来超常收益。

关键词:要约收购股东收益

公司控制权市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具有控制权地位或委托表决权,以获得对公司控制而相互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公司的控制权可以进行交易,交易的方式主要有兼并、收购、要约收购与委托书收购等。从微观上讲,公司控制权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借以解决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实现激励相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外部机制。从宏观上讲,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功能模块,控制权市场的运作效率,决定着资本市场的规模和整体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深化的程度。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还能有效地降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噪音,吸引外部投资者将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加速资本市场的发展。

以现代西方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为理论背景,以成商集团被要约收购事件为典型案例,着重分析要约收购对目标公司股东收益产生的影响,为如何建立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问题提供实证上的依据。

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主流观点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而这种制度的建立将引起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导致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总是希望作为代理人的管理者能够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出发来管理公司。但是,由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代理人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会从事一些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股东必须通过一定的控制机制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公司的控制机制包括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部分,前者主要指公司管理者内部竞争、董事会的构成和大股东的监督等;后者则指代理投票权竞争、要约收购或兼并以及直接购入股票等。无论是以董事会构成为代表的内部控制机制还是以代理投票权竞争、收购(要约收购或兼并)为代表的外部控制机制,均可视为不同管理者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由此构成了公司控制权市场。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的实证研究

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方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其股东收益的变动情况无法通过其股票价格的变动来表示出来,因此不作为研究对象。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被收购方(即目标公司)成商集团因其是上市公司,股东收益的变动能够通过其股票价格的变动反映出来。

因此,主要研究要约收购与目标公司股东收益的变动情况。成商集团在本次要约收购过程中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布了6次公告,我们以6个公告日作为基准点,来分析市场对成商集团要约收购的反应。

我们在对成商集团被要约收购进行实证分析前,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要约收购发生前,成商集团的股票价格与市场指数高度相关。基于这样的假设,成商集团的股票价格将随着市场指数的变化保持其固有的运行趋势进行波动。

假设2:在要约收购发生后,成商集团的股票价格将会偏离其前期走势而出现异常波动。基于这样的假设,成商集团在要约收购期间因其价格的异常波动导致其固有的运行趋势被打破,这期间的股票价格与市场指数的固有关系将被改变。

假设3:短期内,成商集团的股票价格主要受要约收购事件的影响。基于这样的假设,我们不能选择时间较长的数据来分析要约收购对成商集团股票价格的影响。因为从长期来看,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因素太多,选择数据的时间过长将无法确定要约收购对成商集团股票价格的真实影响。

拟合成商集团的市场模型

(1)式括号内的数据为回归参数的t检验值,我们可以看出α的t检验值不够显著,而β的t检验值比较显著,回归模型的拟合系数比较高,表明上证指数收益率与成商集团收益率之间存在比较高的线性相关。由于α的t检验值不够显著,我们重新进行模拟,得到如下回归模型:

(29.78)R2=0.7105

(2)式的t检验值比较显著且拟合系数也比较高,因此我们用(2)式作为成商集团的市场模型。

计算成商集团的超常收益率和累计超常收益率

我们假设:ARt为第t日超常收益率,CRtn为第t日至第n日的累计超常收益率。ARt定义为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估计值之差,CRtn为第t日至第n日共(n-t+1)日超常收益率之和。

成商集团累计超常收益率的统计显著性检验

我们对成商集团累计超常收益率的统计显著性作单侧t检验。临界值为tα(右侧)或-tα(左侧),显著性水平选取α=0.05。检验的原假设是:H0:E(CRtn)=0(股市反应平淡),则H1:E(CRtn)≠0。我们在这里检验累计超常收益率,则统计量为,其中n-t+1为自由度,SARi=ARi/Si,

Si=,S为模型Rt=α+βRmt+εt的标准差估计,Rmi是第i个交易日的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则是n个交易日这种收益率的平均值。见表1。

实证分析结论

在被要约收购前,成商集团股票的累计超常收益率为正值,从统计检验的结果来看也是很显著的。这说明在要约收购发生前,成商集团的股票价格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但这种涨幅并不是非常大。这反映出在成商集团被要约收购前可能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况,少数掌握内幕信息的投资者可能先期买入了成商集团的股票,并推高了成商集团的股票价格,而大多数投资者并不知晓成商集团将要被要约收购的情况,因此股票上涨的幅度并不是很大。

在整个要约收购期内,成商集团的累计超常收益率为负值,从统计检验的情况来看都不是非常显著,只有一个期间的统计检验是显著,而在这个期间内成商集团的累计超常收益率为负值。这说明要约收购不会给成商集团股东带来收益,相反在某些期间还会给成商集团股东带来损失。虽然要约收购在整个要约收购期内并不会给成商集团股东带来超常收益,但在成商集团发布正式要约收购公告后,成商集团的股票还是出现了连续三天涨停的现象,这也说明要约收购对成商集团的股票价格影响还是非常强烈的,只不过这种影响非常短暂,并会在后续的时间里进行修正。

在要约收购后,成商集团的累计超常收益率出现负值,检验的结果也是非常显著的。这说明在要约收购发生后,成商集团的股票价格会出现比较大的下跌,市场开始理性地对待成商集团出现的要约收购情况,更多地会关注要约收购是否能给成商集团的经营业绩带来帮助,而不会仅仅关注要约收购本身。如果要约收购并不能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那么成商集团的股票价格仍然会出现下跌的情况。

总之,在整个要约收购过程中,成商集团股东并不能获得累计超常收益率。从本例中可以看出,成商集团在整个要约收购前后获得的累计超常收益为-23.493%,平均超常收益率为-0.072%。在要约收购前可以获得正的累计超常收益率,而在其后的过程中则无法获得正的累计超常收益率。相反,在要约收购中和要约收购后都会面临负的累计超常收益率,这与现代西方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主流观点是不一致的。

要约收购的实际影响

现阶段通过要约收购不能增加目标公司股东所持股票的价值。在整个要约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股价没有如预计的那样持续上涨,而是出现了不断下跌的情况,目标公司的股东在整个要约收购事件中并不能获得累计极超常收益。

要约收购事件对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但这种影响相当短暂的。在目标公司发布要约收购公告后,目标公司的股价出现了连续涨停的现象,但这种上涨的趋势很快会被后续的下跌改变。

要约收购会对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要约收购事件能否给目标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能给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帮助的要约收购是不能提升目标公司股票价值的。

我国的要约收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因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超过公司股本30%,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则必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整个股份的比例很高,国有股和法人股在进行协议转让的过程中很容易触发要约收购。在实行分类要约和分类定价的制度下,流通股股东很难应约,这也导致整个要约收购出现了无人应约或少量应约的现象,而偏离了要约收购其真实的经济意义。 [,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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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要约行动总结

兵团国资公司“要约行动月”活动情况汇报

兵团工会保障部:

为了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兵团工会《关于在全兵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新兵工发„2015‟7号)要求,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积极开展了“要约行动月”专项活动,现就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国资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工作,针对“要约行动月”活动相关工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推进工作的落实,将其列入重点工作,集中行动,稳步推进。

一是立即转发上级文件,将上级工会的精神传达到基层工会,责任落实到人,及时进行政策、理论指导,宣传典型案例,督促贯彻落实。

二是为了积极主动地配合本项活动的开展,公司加大对《劳动法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和意义,积极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

三是及时主动向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汇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和“要约行动月”活动情况,争取党委重视与支持。加强与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

二、明确目标,督促指导

一是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国资公司工会结合自身实际,要求各企业围绕企业中心任务,结合2015年工会工作重点,就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进行修订,并邀请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同时结合本次活动精神,对即将到期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核修订,并编制建立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是重视过程,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工资协商内容、合同审议的程序及备案,都涉及到整个协商行为和协议的履行是否合法有效。因此,国资公司督促指导各基层工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会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协商要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各企业党委高度重视,积极回复,并依法组成由公司行政方为代表的协商团队,与工会协商团队共同就工资集体合同条款进行讨论与确认。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确保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到位,推动了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三、措施有力,务求实效

国资公司努力构建“行政和工会共同运作、职工参与”的

工资协商格局。要求正常经营的企业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工资集体协议书的签订率为100%,职工覆盖率100%,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职工互利共赢的效果。

(一)民主选举,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为加强对“要约行动”的领导,统筹推进,确保“要约行动”取得实效。通过工会职工代表推荐、公司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明确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协商程序、时间和地点,起草好协商文本。为了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协商代表除了企业法人与工会主席之外,还包括了来自财务、行办、党群、风控、安全等各部门不同岗位的职工代表,全方位关注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各种因素。坚持统一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切实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通过召开员工大会、民主生活会等会议,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要约行动”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着力抓好职工协商代表和指导员队伍建设,建设了一支专业化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形式,提高了协商代表和指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协商谈判能力,充分发挥法律咨询、政策宣传、业务指导作用,促进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水平的稳步提高。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

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由工会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协商要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推动了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三)规范操作,认真履行协商程序

国资公司工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基层工会参照有关工资协商协议的模板,结合本公司的现实情况进行修改制定协议。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始终坚持把工资分配制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协商重点,提出调整相关方案和制度的目标;主动与公司行政方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取得理解,达成共识,为顺利开展协商创造良好条件;向行政方发出要约,组织召开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会议,与公司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合同形式的要求,签订好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

四、改进的方向

工资集体协商的长效工作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牢固树立“工资协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动态的过程”这一意识,结合实际,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工资协商,合理确定协商重点,做到每年有目标,每年有重点,不断提高协商的水平和实效。

(一)继续加大平等协商力度,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保障。

(二)积极开展企务公开,民主管理,解决好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逐步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培养一支有文化、守纪律、懂技术的职工队伍,为企业发展和地区建设做出贡献。

(四)大力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提高职工技术本领。

(五)继续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充分提高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建议将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搞好节能降耗促进企业发展。

(六)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在开展工资协商时,协商内容紧密结合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问题,努力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工资集体协议书更具有可操作性。

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会

2015年5月3日

推荐第9篇:某工会要约

XXX工会

开展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协议协商要约书

XXX总经理:

为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需要双方就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协议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集体合同;

(二)工资集体协议;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四)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二、协商的时间、地点:

建议定于年月日,在进行首轮协商会议,并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再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地点。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名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王艳春女士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为:。

请企业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为有利于协商工作,请提供以下资料:

1、销售收入情况;

2、利润情况;

3、资产负债表;

4、资产损益表;

5、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6、其它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请企业行政方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XXX工会(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录取要约通知书

要约通知书

XXX:您好!

经过严格的筛选,鉴于您的职业素质和经历,我们诚挚的邀请您加入科倍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这支热情、优秀的团队!

您的职位为 高级工艺师,所在部门为 技术中心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 3年 ,其中试用期 6 个月,入职后薪资执行公司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标准,以下所有薪资数额标准均为税前额。

基本工资3200 元/月,津贴为3800 元/月。绩效奖金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其他福利待遇按公司统一标准。

收到此通知书后,请您于2011年2月17日 9 时携带下列资料前来办理入职手续,如逾期不到,将视为您放弃此次邀请。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张、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

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科学士学位需携带)□√

3.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则携带)□√

4.一寸免冠照片5张□√

5.原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或离职证明□√

劳动手册、退工单(上海户口及持上海居住证者需携带)√□

6.指定医院的入职体检合格报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体检中心)□√

7.每月25日后入职的员工,需自行办理上海地区浦发银行卡作为工资卡 □√

注:以上资料需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有权不予录用。

预祝您在本公司工作愉快!

人力资源部

2012年2月15日

联系地址:上XXXXXXXXX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回执

致XXXXXXXXX有限公司:

我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贵公司发出的《要约通知书》一份,本人表示接受,并确认将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公司报到及签订劳动合同事宜。

___________(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年月日

第11篇:合同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

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

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

种要约而非承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

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外。为新要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

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

出了不同的区分。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

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

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

1、投邮主义

2、到达主义。

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

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

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过程中,合同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依法成立后,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但当事人之间显然已经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即当事人为缔约接触之际,已由一段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即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生效的要约,应受该行为的拘束,而相对方对此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产生的关系。信赖关系是应当成立法律所保护的关系,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结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这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12篇:承诺+要约+意思表示

承诺(法律术语)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

要约的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c.要约必须到达。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

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1],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用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认识民事法律行为,便须从意思表示入手。只有将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厘清,方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要件。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通知。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其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一)明示和默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区分明示与默示的法律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

1.明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的缺点。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书面形式的特点是烦难不便,但却有郑重庄严和\"白纸黑字,铁案如山\"的优点。

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定必须公证的以外,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意思决定。登记则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主体资格和物权变动等事实通过实质审查,予以确认并在专门登记簿上加以登录的管理手段。设立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必须登记。凡法定登记行为,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

(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例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沉默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类似\"自说自话\",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

1.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承诺、允许、撤销等;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悬赏广告等。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

2.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有相对人的双方表示,依其相对人是否处于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而划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是对话表示;相反,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则属非对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则无,法律对两者何时生效、撤回的规定不一样。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一)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订立合同的要约,相对人即产生承诺权,表意人抛弃某物的所有权,他人占有该物即不构成非法占有或者不当得利行为。再则,对于已作成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否撤回或者撤销,也事关表意人本身以及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意思表示拘束力的发生

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时发生,事关表意人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即该期间始期与终期的确定),以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时关涉非对话意思表示传达途中遗失或者迟到风险的负担。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合同法第

16、23条等就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时间做了进一步规定。

四、意思表示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同,因此,这里仅就意思表示瑕疵概念和类型作介绍,其效果如何,在无效、可撤销等部分再论。

(一)欺诈

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

1.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2.在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二)胁迫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胁迫的法律要件是:

1.在胁迫人方面: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

2.在被胁迫人方面:

(1)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2)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三)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1.在乘危人方面: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2.在危难人方面:

(1)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如果危难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2)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3)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四)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1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1

第13篇:工资协商要约书

工资协商要约书

夏祖寒厂长你好:

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共谋企业的长远发展,实现劳资双赢,工会委员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和职工的意愿,特提出在本企事业建立工资协商制度的要求。并建议就计件工资,技能工资、工作时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增加工资等内容开展工资协商。具体协商地点、日期及企业法人代表人选的确定、请厂部研究后明示。请在收到本要约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南京晨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3年2月12日

第14篇:不接受要约收购可以吗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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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要约收购可以吗

晓得经济法的人,或多或少都了解何为要约,却对邀约收购不太了解。事实上,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方面,要约收购是一方公司通过要约的方式收购另一方公司。那么,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要约可以不卖吗?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律师解答】

当满足下面的条件后,可以进行强制收购。

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这对小股东是不利的。因此,应给予他们退出的机会;

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因此收购者为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而付出的溢价应归公司的全体股东平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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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

【相关知识】

要约收购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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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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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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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因此,如果收到要约收购,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来源:(不接受要约收购可以吗http://s.yingle.com/)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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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公司集体合同要约书

关于2012年-2014年度集体协商

要 约 书

淮北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依据《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维护本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拟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2012—2014年度集体合同。为保证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特此就有关事项向企业方提出如下要约:

一、协商时间:2012年10月10日下午3点整

二、协商地点:某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协商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

2、劳动报酬;

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4、劳动安全卫生;

5、女职工特殊保护;

6、社会保险和福利;

7、职业技能培训;

8、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建议双方各选派( 5 )名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副主席---先生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为:

请企业行政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五、为有利于协商工作,请企业行政方提供上一年度以下资料:

1、销售收入情况;

2、利润情况;

3、资产负债表;

4、资产损益表;

5、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6、其他与以上协商内容有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请企业行政方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六、请在收到本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淮北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章)

2012年8月28日

第16篇:集中要约行动月2

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开展 “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的总结

按照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联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的通知》的通知(新工发【2012】3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总工会关于“两个普遍”的工作部署,园区管委会紧紧围绕改善民生、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现将园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总结如下:

一、主要活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通知下发后,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企业顺利运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园区班子会上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主抓,园区经发局牵头,园区各相关局办配合的工作协调小组,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了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工作措施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和监督管理力度,细化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为提高企业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向企业干部职工广泛宣传“两个普遍”的重要意义,推进“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开展,园区管委会通过下发通知、网站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企

业和广大职工了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实现劳资共赢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服务指导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过程中,园区积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及园区劳动保障所,发挥主观能动性,紧密结合实际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协助企业工会确定协商重点,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企业经营现状和实际情况,效益好的企业,突出效益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的同步性;经营存在困难的企业,突出企业职工工资岗位按时足额发放,着力保障就业。

(四)采取措施、规范要约程序

1、抓好三个环节:抓好平等协商环节,要求企业工会主动“要约”,在企业提出职工工资分配意见的同时,工会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在工资协商中充分反映职工合理的利益诉求;抓好职代会审议环节,对协商形成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要求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抓好调整标准环节,指导各级工会在平等协商时依据实际情况对工资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尽可能符合双方意愿,保证工资协议的履行。

2、建立两个体系,即动态管理体系、监督检查体系。在动态管理上,对正在建立平等的企业登记造册,促其完善提高;对未开展平等协商制度的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推进;对新建企业工

会实行同步建立职代会、同步签订集体合同、同步完善工会法人登记“三同步”。在监督检查上,建立有工会、行政、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健全定期检查制度,实现职工代表视察和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巩固“集中要约行动月”的工作成果,下一步园区管委会将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注重质量

不断提高工资协商工作水平。重点加强对企业职工代表协商方法和技巧的指导和培训,结合实际努力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工资协议书更具实效性。

(二)加强监督

保证工资协商工作落到实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商是前提,落实是关键。管委会将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监督方式方法,继续抓好集体合同到期续签、新建会企业新签集体合同工作,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布置、同时督导、同时考核、同时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

第17篇: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浅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中,要约作为订立一项合同的发起,应分清其撤回与撤销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这两个不同的动作很可能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称为要约的撤回,此时要约不发生效力。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我认为,应注意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区分两者:

(1)作出时间不同。撤回应在要约生效前,即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作出;而撤销,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或作出反要约之前取消要约,简而言之,是在要约生效之后作出的。这是从实践中区分撤回与撤销两个不同行为的重要标准。例如,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之后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遂立刻致电B公司表示欲取消9月2日发出之要约。如果A公司是在B公司收到信函前或同时收回要约的,是对要约的撤回,由此A公司向B公司提出的要约自始无效;如果致电时,B公司已经收到信函且未作出承诺,A公司的行为则应定性为对要约的撤销。

(2)法律效果不同。撤回由于是在要约生效前收回,所以要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撤销由于是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后,再取消要约,即是使已经生效的了要约,效力归于消灭。

(3)对受要约人利益的影响不同。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了交易的安全,所以撤销要约将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4)法律对两者的规定有所不同。基于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5条第2款“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被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然而,关于要约的撤销,国际上有不同的解释:英、美法律认为,即使是在有效期之内的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是无约束力的,在受要约人未承诺前,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其要约内容。但有例外。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法律则采用信赖保护原则,认为:一项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的,不能任意撤销。如无有效期的要约则按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能撤销,如果撤销,由于被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约作出某些准备,则要约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和了国际分歧,在第16条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个人认为这是区分撤回与撤销的重要标准,也是最重大的意义。

又如上述A公司向B公司提出的要约,若附规定了承诺期限为14天,又或者并未规定承诺期限,但B公司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则我的理解是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A公司如果将该批咖啡豆销售给了另一家公司,则已涉嫌违约,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只需A公司在B公司收到要约之前将撤回要约的通知以更快的方式于要约到达B公司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仍可撤回。

另外,国际市场情势瞬息万变,中国的外贸公司在保持诚信、依国际法律办事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律,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分的预测,并采取缩短要约的承诺期限,或要约邀请(指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18篇: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江苏腾龙实业集团(甲方)与江苏腾龙实业集团工

会(乙方)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 月 日起至 2015年月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和标准工时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次月30日前。如

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日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按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公司规定正常休息,如因按排工作不及时完成,节假日加班,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凡是享受年薪制的均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按公司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按公司规定。

第十条根据本地区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应适度增长。员工增工资的具体办法是按公司原定额工资标准协商调整。

第十一条 每年2-3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

员工工资10%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

江苏腾龙实业集团江苏腾龙实业集团工会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2014年 5月 30日2014年 5月 30日

江苏腾龙实业集团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董事长(总经理):

为建立协商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企业工会方代表职工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2、工资分酏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

4、部分工种的劳动定额、工价。

5、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6、超时加班工资的发放。7工资发放办法、时间。

二、正式协商时间、地点:

1、时间:2014年3月8日。

2、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确定双方代表:

工会方代表为:沈德云主席等7人。

四、有利于协商工作,请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及各类人员的平均收入等资料。

以上建议望公司采纳,并于20日内书面答复。

江苏腾龙实业集团工会

2014年2月16日

关于对江苏腾龙实业集团工会

工资协商事宜的答复

江苏腾龙实业集团工会:

你会于2014年2月16日发出的:“工资协商要约”已收悉,现就要约中所及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意向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内容,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可协商增加技术工人工资的方法途径及幅度:

2、同意意向书提出的具体时间:

3、同意意向书提出的地点:

4、公司行政方代表确定为:首席代表总经理、董事长等7人;

5、公司行政方将有关资料准备好,届时协商一并提交。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此复

董事长(总经理):

2014年3月1日

第19篇: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职工劳资薪酬问题进行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发出此要约:

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2012年10月30日20时;

2、地点:任务交代室2楼会议室。

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2012年11月至1012年12月

2、工作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职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加班加点期间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包括职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加班加点期间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

6、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7、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及补充保险待遇;

8、变更、解除、终止工资协议的条件和程序;

9、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确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

按规定,建议双方各派四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孙天武,职务:工会主席 其他代表为:顾英清、秦富群、景更来

请企业方提出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并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及时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方面的有关资料:

1、销售收入情况;

2、利润实现情况;

3、资产负债表;

4、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以上资料请企业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请自收到本要约书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企业工会委员会

年月日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

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工会:

你会于2012年月日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问题如下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的协商的内容。

3、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确定为:赵世恒 。职务,总经理。其他代表为:魏鹏刚、李金明、李金库

4、行政方已准备好相关资料,届时按规定提交。以上回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此复

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职工劳资薪酬问题进行了协商,协议内容如下: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2010年9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工作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职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加班加点期间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工作分配制度:矿级领导和安全员实行年薪工资制度,其中年薪工资的75%按月发放,剩余部分年底一次性发放。工资构成:安全工资占50%;基本工资占25%;质量工资占10%;下井补贴占15%。行政人员全部实行月薪制,工资按月发放。

矿长:年薪25万元

副矿长:年薪15万元

安全员:年薪8万元

各部门负责人:月薪5000元

电工:月薪5000元

机修车间:月薪4500元

过磅员、司炉工:月薪3000元

其他后勤辅助人员:月薪2500元

职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加班加点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调整幅度,下年度涨幅为10%~20%。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年底进行民主评议,选出优秀工作者20名,发放奖金为10000元至2000元不等。下井津贴随工资发放。

五、工资支付办法(包括职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加班加点期间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

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执行,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至30日发放上月工资。

六、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工人工资最少不得少于1859元/月。

七、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及补充保险待遇: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为井下员工缴纳雇主责任险。

八、变更、解除、终止工资协议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变更必须经企业和工会协商形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生效;工资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终止。

九、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

双方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得违约,否则另一方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方: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2010年9月20日2010职工方:工会委员会 代表签字:年9月20日

第20篇: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总经理(董事长)::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工资

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职工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议企业与职工双方就年度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具体事宜如下:

一、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年月日进行协商。

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会议室。

二、协商的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超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4、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5、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6、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7、其他与工资有关需要协商的事项。

三、协商代表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名协商代表。我方协商代表为:

首席代表,其他代表、、……

请公司行政方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

作。

四、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提供以下材料:

1、本企业上年度和当年的销售收入。

2、本企业上年度和当年的利润。

3、本企业资产负债表。

4、本企业资产损益表。

5、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

以上资料请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所涉及的

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15日内作出书答复。

工会(章)年月日

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工会:

你会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内容。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4、行政方已将有关材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公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

年月日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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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三月

要约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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