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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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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打完卡去食堂途中猝死不算工伤
主持人:“为了工作而受的伤就是工伤。”这是许多人对“工伤”的认识。但是怎样判断受伤是“为了工作”?今天我们要讲的案例当中,事主刘某的情况就非常复杂。他的家属极力在为他争取“工伤”,但最后能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同?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回放
刘某是横沥一家五金厂的员工。2007年3月18日傍晚,他打卡下班后,前往食堂用膳。当他走到厂区大门口附近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双脚没有一点力气,随即跌倒在地。
厂门口保安发现后,赶紧把刘某送到厂外一间出租屋里,见刘某的情况并没好转,于是将他送往横沥医院救治。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其是“心跳骤停、呼吸停止引起猝死。”
2007年4月16日,刘某的家属就刘某的死亡,向市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社保局经调查核实,认为刘某的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其死亡属非工伤。刘某的家属不服,在提起行政复议遭到维持后,将市社保局及五金厂一起告上了法院。
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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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家属: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在“打上班卡之后”到“打下班卡之前”的这段时间,而且还应包括“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的时间。
刘某是在打下班卡后去吃饭的这段时间之间死亡的,他去食堂吃饭,是一种与工作有关联的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而厂区内的鱼池边通道,是刘某打卡后去吃饭的必经线路,他突发疾病的地点就在这个鱼池边,应该属于工作场所的范畴。
市社保局:根据刘某的打卡记录、饭卡、职工伤亡事故认定现场示意图及调查笔录等,可以合理推定,刘某是当日打卡下班后突发疾病的,事故的发生不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健如法官。卢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二是突发疾病;三是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刘某因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比较接近上述条款的第一种情况。但该条款明确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由于刘某是在下班后才突发疾病,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社保局认定其死亡属于非工伤是正确的。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已经将一些原本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因此对于是否符合“视同工伤”应按照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严格理解,不宜再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