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的看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7: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的看法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为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制保障,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弊端,笔者在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应该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此项规定涉及到两个概念:一是对事故的归属和赔偿主体问题,二是伤者享受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

1.机动车伤害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减少社会不安全因素,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为法定保险,是强制执行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是企业无力控制的。因为它处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外,与企业本身的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是否不良、管理是否不善等因素无关。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不属于工伤范畴。

2.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一旦受到机动车辆伤害(厂内机动车辆伤害除外),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公安部门的责任划分进行赔付,同时工伤保险机构按规定也要进行赔付;那么,其赔付就有两条途径。而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因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等因素造成伤害的,却只能通过工伤保险机构获得赔偿。这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案例分析

2001年4月9日17时40分,某厂车队司机金某(男、32岁)驾驶东风145大货车,由该厂车间返回车队,途中行至车队门前,在超越同向直行的某分公司维修车间职工刘某(女、49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后,即向右转弯进车队大门,下班途中的刘某被该大货车右侧挂倒摔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部门调解,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刘某所获赔偿金如下:

1.医疗费:499.23元;2.丧葬费:3400元;3.死亡补偿金:11元×365天×10年=40150元。以上费用合计44049.23元。

由于刘某是在下班途中因车祸身亡,与所在的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等因素没有任何关系。但根据当时执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为因工伤亡处理,只能由该分公司依据工伤赔偿有关规定另外赔付30000余元(因企业当时未加入工伤保险)。与此同时,刘某家人提出将其儿子顶职进该单位工作。由于家属、亲属的围攻,企业也只好满足提出的条件,将刘某的儿子招进企业。

工伤范围扩大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认定范围,在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大,对企业造成以下影响:

对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安全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生事故,重伤率、死亡率超标,年终不仅不予评为安全先进,在晋升晋级、文明单位以及劳模、先进评比中,一律不予考虑。同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OHSMS”等相关资质的审核、换证工作也受到影响,企业在参与投标、市场营销等一系列经营活动中,严重受阻。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率很低,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还要负责对这一类伤害者进行赔偿。由此可见,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人身伤亡事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挫伤了企业对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扩大工伤范围,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等因素没有直接关系,无论企业对安全的投入多大,都无法加以控制和避免其事故的发生。将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人员伤亡事故强加给企业,势必挫伤了企业对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对工伤保险机构而言,仅仅只是一个赔偿问题,对企业来讲,除了赔钱(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更难处理的问题是受伤者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要求企业解决其顶职、调换工作、调换岗位等一系列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如2003年,某集团有一名职工骑摩托车下班途中,撞在同向右拐的货车尾部致死,单位对死者给予了16万人民币的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还将其子女从子公司调入集团核心企业。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职工工伤、生活不能自理等,企业进行赔偿后,还要不断地支付护理费、空调费、换假肢等一系列费用,企业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如果是一个小型企业或是一个亏损企业,岂不是雪上加霜?

几点建议

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比照工伤待遇的赔偿标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结案,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赔偿标准的,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差额部分。

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企业工伤事故范畴,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在事故处理、责任划分、赔偿、待遇等引起的纠纷,应由公安交警部门、法院负责解决,企业不是事故主体,没有义务承担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属于社会救助机构管理范畴,应列入国家财政开支或建立专项基金列支。企业已经依法纳税,《工伤保险条例》作为法规,不应将此类赔偿转嫁给企业。

工伤保险是把对遭受职业伤害人员的补偿作为惟一目标,全部立法及操作都是着眼于此。这是一些人对工伤保险的误读。补偿是必要的,但毕竟是被动的,它只表达社会保障一个方面的目的。而加强事故预防,使补偿尽可能减少,则是更积极的措施。

在目前我国生产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要特别加大对那些污染严重、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差、危险性大的企业管理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投入十倍的精力对这类企业加以规范和限制,对高危企业,除了进行评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伤保险以外,还应实行风险抵押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有足够承担风险的赔偿能力,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下班回家路上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职工下班途中闲聊1小时后遇车祸死亡算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提前下班遭遇车祸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无忧才智人力资源

员工早退下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是否算工伤

下班路上车祸身故 如何进行工伤索赔

中国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上下班途中车祸或可算工伤

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

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的看法
《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的看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