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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保转移规程

跨省转移须知

(一)办理转移的身份证明:自行办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单位办理应填写相应表格并盖公章;委托办理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领《参保缴费凭证》:

1、将办理转出的人员才需办理;

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3、原单位已进行停保登记(未停保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由单位先办停保);

4、无欠费记录或已进行欠费核销。

(三)即将转入人员办理转移申请:

1、提供转出地社保《参保缴费凭证》;

2、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简称“转入申请表”)。

(四)全国转移系统实现联网前,转移过程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点对点联系邮寄资料,也可由参保人或其代办人亲自领取传递资料。

(五)工作人员须在转移前一环节完成、转移相关材料收集完备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环节业务。

临时缴费账户:依据国办发【2010】66号文和琼府【2010】51号文规定, 2010年1月1日后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时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人员除外),为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外省籍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不得在我省继续参保缴费,应转回原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省内转移须知

(一)省内流动人员可保留各段缴费记录清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前才办理转移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省内转移以新就业地或者户籍所在市县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

(二)办理转移的身份证明:自行办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单位办理应填写相应表格并盖公章;委托办理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全省转移系统实现联网前,由参保人或其代办人亲自领取、传递转移资料。

(四)系统条件不成熟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时,转出资料仍出具《个人账户清单》、《缴费基数清单》,2010年1月1日以后由外省转入本省又进行省内转移的,附省外转入记录说明(转移时间、转移对应缴费年度等)。条件成熟后应按规定统一出具《转移接续信息信息表》。

(五)工作人员须在转移前一环节完成、转移相关材料收集完备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环节业务。

社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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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委托书

转移社保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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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证明

社保转移申请书

社保转移申请书

社保转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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