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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2: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

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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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 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三)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

- 3 的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二)机关负责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或者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对被相关新闻媒体曝光后,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

(十三)上班时间在公园、茶楼、酒店等休闲娱乐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四)纪律松懈,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在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

(十五)未能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审批流程进行压缩和再造的。

(十六)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加入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

(十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等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企业违规借车、报销或领取奖金、福利、补贴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支付或向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的。

(十八)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大吃大喝、高消费娱

- 5 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被投诉问责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产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有意遮掩隐瞒,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问责决定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节。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 7 群众公议员提出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

第十二条

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依照分级负责、对口管理的原则办理。对一般干部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监察局报区委常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局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问责结果反馈政府。

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

给予待岗的,待岗期为1至3个月,待岗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待岗期满后,被待岗人提交待岗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单位考核,确有改进的按期解除待岗;对改进不到位的,延长待岗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

涉及被问责对象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或免职的,问责受理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通报批评、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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