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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9: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西南交通大学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倡导追求真理、勤于探索,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树立学校的学术声誉,抵制贪图名利、弄虚作假的学术腐败现象的侵蚀,为我校师生的科研工作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针对我校师生的学术研究与著述行为。对师生在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师德、师风和学生守则将另行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中、外文署名)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守则

西南交通大学的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循下述规则: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保密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实践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考虑环境保护、生态效应、安全、人权等相关因素,自觉承担保护我们的生存家园和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 1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不得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考评或填写其他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谎报自己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借以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尊严。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第三章 对学术失范行为的确认与追究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下属的负责受理和调查校内所有学术失范行为的专门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行使对我校师生学术失范行为的监督权。委员会有权受理对我校师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投诉或举报,组织对相关人员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与甄别,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党政部门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对我校师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第十五条 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必须署名,举报或投诉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符合受理程序;学术道德委员会不受理匿名或假名举报、投诉;不受理学术争议,不参与非正规途径的争论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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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确认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学术道德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建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学校党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确认有一般学术失范行为的人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向相应的党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六)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原则上在受理日起计的半年之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经调查证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纪律处分。处理原则如下:

(一) 对于重大的学术失范行为(如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的核心部分或学位论文的重要章节大篇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中存在故意伪造的核心实验数据和结果;剽窃他人核心技术、产品占为己有;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学历;因虚假成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损坏学校名誉等),学校在责令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立即纠正的基础上,可依据不同对象及情节,给予行政记大过、取消导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学藉或取消已获的相应学位、取消已获的相应荣誉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停职、降职直至解聘的处分。

(二) 对于较严重的学术失范行为(如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标注其来源;公开发表的论文中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无重复性;要求在未参加相关研究的成果中署名的;未经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等),要求责任人提出书面检查,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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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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