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科
二、责任人
服务业科实行科长负责制。服务业项目备案责任人为科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四)《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四、备案权限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湖南省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县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服务业项目的备案。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填写好项目备案申请表(见《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七、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报告,报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办公室转送服务业科承办。
(二)承办人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三)服务业科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服务业科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起草备案文件,报办公室会签相关科室,送分管主任签批后,向申请人送达《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抄告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州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信息公开;不予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八、监督检查
(一)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