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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2:3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在今年的纳税服务工作中,沂水县国税局不断探索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手段,实行了服务备案制度,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于依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业务全部纳入备案范围,并对涉税业务进行种类划分,涵盖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业务,明确接受备案制度适用的对象和范围。税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咨询或办理涉税事项时,必须向纳税人出具《涉税事项回执卡》,作为书面收件和向纳税人作出解答或办理承诺的凭证。

二是设置回执式样。根据涉税事宜处理的整个过程,设立《涉税事项回执卡》,科学设置回执的式样。回执卡包含受理类型、资料提供、情况反馈、办结时限、投诉渠道等内容,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执一份,以明确界定双方责任。

三是严格内部流转。对每一项非即办涉税业务,逐项规定各岗位的办理时限,并由各岗位填写《内部联系单》随同纳税人申请资料依次流转办理,下一岗位负责对上一岗位的工作完成时间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纳税人涉税事项及时完成。四是有效实施监督。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各环节流转情况、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的考核,采取巡查记录和纸质资料,通过征管系统核查涉税数据和对纳税人进行咨询等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奖惩。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和《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宛组通〔2005〕55号)规定,针对目前部分单位办班事前不申报、审批,个别单位办班培训收费随意、借机旅

游等问题,经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就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办班备案审批制度通知如下:

一、备案与审批内容

(一)备案制。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申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05〕50号)精神,各单位对年度内拟实施培训计划以文件形式于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备案。凡抽调正、副科级以上实职干部参加的3天以上各类培训均须申报备案。

(二)审批制。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的规定,市直有关部门凡举办抽调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的培训班,必须经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

二、备案与审批程序

(一)备案程序。

1、办班单位每年1月中旬前由人事(教育)科将培训办班备案材料(办班申请文件、培训班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办培训班,至少在办班前1个月向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申报备案。

2、干部教育科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符合规定的对备案表签署意见,加盖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3、通知办班单位人事(教育)科。备案材料分别由市委干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办班单位各留存1份。

4、备案材料在每年1月底汇总后向分管部长报告,以市委组织部文件下发全市,作为办班检查依据。

(二)审批程序。

1、办班单位与干部教育科沟通情况。

2、办班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由人事(教育)科长将审批材料(办班申请文件、培训班审批表)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

3、干部教育科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向分管部长汇报。

4、分管部长审定后,干部教育科通知办班单位人事(教育)科。审批材料分别由市委干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办班单位各留存1份,作为办班检查依据。

三、检查与处理

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宛组通〔2005〕55号文件和本通知关于备案审批的有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将认真履行主管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严格督察,对发现符合培训备案、审批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备案、审批的培训班次,一率按违规办班查处。

各地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提高对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办班备案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自查工作,认真落实有关要求。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20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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