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退制度
为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员工离退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 辞职;
(1) 辞职员工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并祥细写明辞职的原因和
理由。写好辞职申请后交部门、或车间主管,等待批复消息。 由部门或车间主管将此表递交给人事部,员工不得自已上交。
(2) 未填写清楚辞职原因和理由、或未经主管转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人事部门将不予接受。
(3)部门、或车间主管在接到员工书面的辞职申请后,必须马上找该员工面谈,了解其辞职原因,并在辞职表上签注意见,然后由主管确定是否把该辞职表递交给人事部。
(4)辞职报告未获批准时、或请假未批谁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
旷工论处。
对于消极怠岗或制造不良谬论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5)辞职员工在获准辞职离开公司的前一天,必须交接好岗位工作和一切领用
或借用的公司物品、工具等,如有损坏按价赔偿,由仓管签字生效。
(6)未说明任何理由,未办理辞职、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按自动离职
处理,自动离职者,公司暂不予结算工资,并追究其擅自离职给公司实际工作中带来的损失。
(1) 劝退;
(1) 在试用期内证明不全格的;
(2) 能力明显不符合本岗位工作的,经换岗、培训后仍然不能适应的;
(3)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的;
(4) 不服从上级合理指挥的;
(5) 消极怠岗、破坏公司形象、破坏同事团结、造成不良后果的;
(6) 主观原因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损的,《除损失部份按价赔偿外、情节严
重者可送司法机关处理》。
(7) 其它不符合岗位工作的原因
(8) 劝退员工的工资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一周内结清。
《员工离退制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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