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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

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4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创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示范县市成果。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市民政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乡低保2014年度核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民政厅开展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要求,进一步巩固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年取得的活动成果,以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为抓手,以100%入户调查和家庭收入核算为依据,以规范城市低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目的,了解和掌握全市贫困家庭生活现状,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做到 “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规范、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公示公开、档案资料、系统数据更新等基础性工作,全面巩固和完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制度,着力打造“阳光低保、民心低保”。

二、核查原则

1、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能进能出、

能升能降的原则。在现有保障规模的基础上,严格按城乡低保相关政策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律取消低保资格;不限指标,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严格按限期保障制度执行。

2、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对象一律进行入户调查、家庭财产核查、收入核算、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通过信息网络、政务公开等渠道公开低保政策和保障对象,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居住区域申请低保,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农村低保,居住城镇规划区且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城市低保。核查中凡是异地申报、上门查无此人、自然减员、外迁及外出务工的空挂户一律取消低保或申请待遇。

4、坚持以户为单位的原则。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人口必须是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坚决杜绝“保人不保户”等只保部分家庭成员或擅自增加家庭成员的现象。

三、核查对象

此次核查对象为2014年1月全部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各乡镇办新申请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四、核查时间安排

从2014年2月25日起到6月30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8日前):动员培训、组建专班。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召开民政办主任和核查人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年度核查工作,进行核查人员集中培训。各乡镇办结合当地实际,召开相应的城乡低保核查动员大会,传达精神,统一思想,进行分工。各乡镇、办事处抽调人员组建调查组和调整工作专班。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组建和调整原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和乡镇低保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将名单及时报送社会救助局。

第二阶段(3月8日——4月20日):入户调查。各乡镇办、村(社区)集中组织相关人员对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调查,对在享受和新申报人员逐户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并组织群众座谈、相关单位查实,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阶段(4月21日——5月5日):评议公示。根据入户调查的情况,村委会(社区)都要按规定成立相应的民主评议小组,对调查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做好详细的评议纪录(一式三份),并将评议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四阶段(5月6日——6月10日):审核审批。各乡

镇办事处成立城乡低保对象评审委员会,对村(社区)上报的城乡低保对象资料,随机进行抽查,并召开评审委员会逐户评审(做好详细的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按上报人员名单按30%的比例随机进行入户调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乡镇、村组进行联审联批,并将拟享受对象人员、享受保障金额再次进行公示。

第五阶段(6月11日——6月30日):更新数据库。市民政局对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对象填发《城乡低保救助证》。认真督促组织各乡镇办及时更新完善数据库,对原享受对象及新增对象进行镇、村两级长年公示。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调整“一组”、“一委”领导班子。要召开村、社书记和低保专干会议,安排部署核查工作。

2、规范执行申办程序。各地必须按照个人提出申请、社区(村)代为受理、审验各种证件资料、入户初查、评议公示,乡、镇、街道100%入户调查,村、社区评议公示、社会救助局审批的程序进行。严禁出现不入户调查、不召开评议小组会议、不公示、程序不到位和公示走过场等现象发生,发现上述现象一律视为违规申报,坚决退回。

3、积极搞好协调配合。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要互相配

合、搞好衔接。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要主动与人户分离对象所在单位或本人联系,通知人户分离对象到居住地进行续保登记。居住地村(社区)对户口不在所辖区域的续保对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视同本辖区管理对象程序上报审核和审批。

4、严格履行审核申报手续。各地要严格审验户口本、身份证、身体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手续不全者不予受理。认真填写《@城乡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填写不完善、不详实、敷衍应付,无包村干部、入户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字者不批。

5、严格执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对乡镇办、村组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的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要进行备案,社会救助局将对备案人员进行100%入户调查。

6、严肃低保核查工作纪律。各乡镇办从事低保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到低保工作第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切实履行职责。对违背现行低保政策规定,乱开政策口子,对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将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7、要坚决杜绝漏保、错保现象。切实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已享受的低保户,要彻底进行一次清理,以户为单位准确核定家庭人口。

附:包点人员名单

镇社会救助规范化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

民政部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doc

低保核查实施方案

机构编制核查实施方案

重点民政对象清理核查情况汇报

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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