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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8: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

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

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

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

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

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 约谈程序:

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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