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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23 07:57:48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单位: 约谈人员: 记录人员: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签名:

页 第

页 约谈对象签名:

页 第

推荐第2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一)、

(二)、

(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

(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1 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质量管理部 2014年1月1 日

推荐第3篇:安全生产约谈资料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① 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② 抓安全教育教训工作。 ③ 抓现场检查和考核。 ④ 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①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有关人员。 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③ 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④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⑤ 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⑥ 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⑦ 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 ⑧ 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7、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合理堆放,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者,每次罚款100元。

8、高空抛丢料具、杂物、每人次罚款200元。

9、现场用电要规范,不得私自搭接,发现私自搭接现象罚款500元。

10、现场用电设备要爱护保养,不得损坏,发现故意损坏者罚款200元。

11、施工现场任何东西未经相关人员同意不得带走。每人次罚款100-500元。如因施工负责人管理不严带走者,视为盗窃,其追究法律责任。

12、登高作业者因本人原因未佩挂安全带罚款100元,项目部未提供安全带,

试验日期不在有效期内罚款50元。

1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而导致误登者罚款100元。

14、应断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等未拉开者罚款500元。

15、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器;挂接地线前未验电者罚款100元。

16、绝缘导线挂接地线时没有削口者罚款100元。

17、工作票所列地线与实际挂地线的位置不相符,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18、工作终结漏拆接地线,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9、漏挂、错挂、现场标示牌,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付款50元。

20、高压验电未戴绝缘手套者罚款100元。

21、地线连接不牢固、地线钎子埋深不足,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22、装设、拆除接地线未戴绝缘手套者罚款100元。

23、工作杆下未装设围挡,无进出入标示牌每处付款50元。

24、工作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25、施工现场抽烟每人次罚款50元。

26、脚扣放在电杆及角担上;在角担上站立、蹲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7、杆上有人工作松、紧拉线,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300-500元。

28、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未做试验、试验超期,每次罚款200元。

29、放紧线时无人看守每次罚款100元。

30、使用梯子登高时,无专人扶持监护,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吊车在作业过程中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无指挥司索证,每次罚款100元。

32、地面工作人员随意跨越围挡,每人次罚款50元。

33、特种设备、临时用电设备未做接地保护,每次罚款200元。

34、交通道路、人口密集地区施工作业未设备围栏、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每次罚款100元。

35、工作票上关键内容填写不正确,对其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36、工作负责人未穿红马甲、专责监护人未穿黄马甲,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7、在施工过程中,对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指导、安排不听从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38、没有开展班前班后会,对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39、无工作票作业或无提前上报工作计划对其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停岗进行培训学习。40、无故旷工10天之内者扣除1.5倍日工资10天及10天以上者是自动离职。

2、安全奖罚落实情况?

严格按照考核标准执行并已落实。

四、安全投入方面:

1、定期公司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2、组织职工集中培训并进行考核;

3、定期对往年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要从所学习的事故案例中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在自己身边出现类似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以后各项安全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4、加强安全生产相关的理念宣传和宣传方式;

五、机具器械方面:

已经对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工器具和特种设备的合格情况进行了地毯式的检查不留任何死角,并且都做了详细的检查记录及台账。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财政局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指我局各业务股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4、各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1)、发生安全事故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云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5、约谈要听取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6、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

内组织进行。

7、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地点、时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因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相关部门;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8、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约谈纪要0718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

安 全 生 产 约 谈 纪 要

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约谈纪要 (施工类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委、省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司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高风险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源头管控,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对部分安全风险较大的施工项目和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情况纪要如下:

一、约谈时间:

二、约谈地点:

三、约谈事项:加强风险源管控,严防生产安全事故

四、被约谈企业名称:

五、被约谈项目名称:

六、参与约谈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生产部部长、副部长及相关人员。

(二)司属企业(3人):主要负责人(1人)、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项目部(4人):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科负责人。

注:采用三级管理模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参与约谈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七、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管理人员及持证情况

企业法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总经理: 证件类型及编号: 技术负责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分管安全负责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 证件类型及编号: 注:证件类型是指交安或建安的A、B、C类证件 企业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姓名)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二)在建项目情况

在建项目: 个;2017年计划产值: 存在一级重大风险源的项目: 个,其中联营 项目 个;

存在二级重大风险源的项目: 个,其中联营 项目 个;

八、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经理: 证件类型及编号: 项目总工: 证件类型及编号: 分管安全副经理: 证件类型及编号: 合同金额: 合同工期: 工程类型: 进场时间: 业主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2017年计划产值: 项目专职安全员: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九、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管控情况

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的类别: 所在在桥梁、隧道名称或桩号、区域:、、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简单描述: 是否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风险等级 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审批人(企业):

十、企业承诺:

(一)现场管控人员及责任落实到位

负责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所在区域、部位的施工员字):、、

负责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所在区域、部位的施工员字):、、

项目部生产经理(签字):、

(二)根据约谈决议,必须落实以下管控措施:

签签((

(三)确保生产安全目标实现

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集团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司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坚决落实一级重大风险源的关键控制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1、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杜绝工程结构性安全事故;

3、杜绝重大机械设备、火灾、爆炸、中毒、专用管线事故;杜绝重大公路、水运交通责任事故;

4、确保实现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

集团公司约谈人员(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被约谈企业人员(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被约谈项目参与人员(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xxx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贯彻执行xxx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项目经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2、约谈对象

(1)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2)发生三类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3)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 (4)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队组负责人;

(5)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6)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 (7)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3、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4、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5、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6、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经理办公室主任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经理办公室。

7、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8、项目部各部室、区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项目部 2017年4月15日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双福镇2014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约谈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项目部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三、约谈对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事故发生地的工程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

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下列情形由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 谈:

1、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五、约谈要听取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六、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短时 间内组织进行。

七、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 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 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 面形式上报。

八、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个人将进行 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一三三团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团场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团领导或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

1 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约谈的组织

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 约谈条件

(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

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 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在上级检查或暗查暗访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挂牌督办,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各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单位

1.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

3 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3.对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4.对辖区或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

5.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6.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7.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

1.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等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投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等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配备、队伍建设等情况。

6.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计划、防治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配备等情况。

7.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9.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

5 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由党委办公室根据镇党委、政府领导指示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约谈小组应对被约谈对象提出告诫批评,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对象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党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由主持人、被约谈人员和记录人员审核签名并存档。

(三)约谈结果。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将约谈要求的相关落实与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党委、政府。

第八条 约谈要求

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缺席。由于特殊原因,被约谈人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可申请改日约谈,经同意后可改日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约谈处理决定

6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委、监察室作出处理。

第十条 约谈不替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X运管字[2015] 15 号

关于印发《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处各站、办,各道路运输企业:

现将《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2月1日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xx市交通运输运输局《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沾化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运管处与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全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管处应约请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

(二)发生较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

(三) 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情形的,由是运管处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区运管处组织的集体约谈。

第五条

区运管处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六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二)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三)其他情况约谈的,应陈述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区运管处,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将做好整改跟踪和督查工作。被约谈单位整改不力的,区运管处再次组织约谈,对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市运管局提请给予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需经区局分管领导同意。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有关安委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十二条

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

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

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

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

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

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 约谈程序:

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第13篇: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石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约谈对象。市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和主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单位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

第七条 约谈组织。约谈由市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

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对被约谈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市长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

第八条 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二)市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如期按规定不报告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政府文件或新闻媒体曝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安委会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第14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及中心《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作为,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职工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一)对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

(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

(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主管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按中心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属各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兴宁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以下简称诫勉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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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事故处理措施决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现象突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抗拒或消极应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受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失信惩戒的。

(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邀请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并根据情况确定其他参加部门。

第五条

诫勉约谈的对象为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责任人员。第六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安委办向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发出诫勉约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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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注明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作出解释说明的问题事项等;

(二)接到诫勉约谈通知书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三)诫勉约谈开始后,首先由被约谈的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及整改措施,再由约谈小组成员发表质询意见,最后由主持约谈的负责同志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诫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应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办,处理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市安委办负责督查复核工作,督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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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多次发生一般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一个月发生2起、或一个季度发生2起、或一年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乡镇;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拒不执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指令的;乡镇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约谈人员包括: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指出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约谈分级。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主持对乡镇政府、县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对辖区内各村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五条约谈由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监察、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相关部门对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四)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2月15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7篇: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十一条 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 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18篇:江苏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

- 1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省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

- 3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设区市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

- 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9篇: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20篇:安全生产约谈记录超越纸箱

柘山镇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时间: 2016.3.4 约谈地点: 安监所办公室

约谈单位: 安丘市超越纸箱厂 约谈人员: 王焕青、高金乐、王培国 记录人员: 刘子璇 约谈内容:

王焕青: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是省政 府做出的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的专项执法任务,希望你单位认真贯彻,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答:我单位一定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摸清企业的安全隐患,以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排查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为目的,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前所未有的力度,采取断然措施,铁腕整治企业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王焕青:好,希望你单位回去后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约谈对象签名:

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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